一. 民國一百零五年修訂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三、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之二
二. 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三. 民國一百零五年更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壹章 總章
第一條 本社訂名為「BeatBox社」。
第二條 宗旨
一. 推廣BeatBox(口技)文化,是全體師生更了解該文化內涵。
二. 讓對BeatBox有興趣及熱情之本校生能夠有良好資源進行學習與交流。
三. 希望可以透過BeatBox促進不同族群的融合以及交流,以拓展視野,化解文化隔。
第三條 本社社址為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四條 本社為康樂性社團。
第五條 本社聘請指導老師給予指導,並以先進成員提攜後進。
第貳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招收對象為銘傳大學全體學生。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為:
一. 得以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得使用本社之公用器材及資源
三. 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及發言權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為:
一. 需繳交社費。
二. 須遵守章程及開會決議並發揚宗旨。
三. 需維護社團環境資源以及名譽。
四. 需對於交付之工作盡責。
第九條 凡是破壞社譽、社團器材以其不遵守社團規範者,社員皆有給予糾正之權利及義務,屢勸不聽或違規事項嚴重者,將予退社處分。
第叁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為權力最高之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並執行之。
第十一條 每學期至少召開社員大會乙次,內容為各組相互交流並提出改進方針。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職員如下:
一. 參與社長(副社長)選舉及罷免。
二. 增訂、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三. 決議有關社團之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出席人員須達全體三分之一,若未達標準則由社長宣告流會並由全體幹部決定下次日期。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除重大提案需三分之二以上之全體社員通過外,一般提案則取相對多數通過。
第肆章 幹部職掌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名,社長須於下學期社員大會前兩星期, 由全體幹部一起及社員提名或者自行參選,並在大會時投票決議。副社長由新任社長提名。
第十六條 社長與副社長之職權如下:
一. 任期均為1年
二. 社長需協調、督導幹部使其順利執行各項工作,並代表社團參與重要會議,整理社團 有事宜。
三. 副社長需協助社長,於社長不在職位上之期間代理社長一職,並確定社團運作執行之順利。副社長直接對社長負責。
第十七條 本社設置公關長、器材長、財務長、美宣長、文書長各乙名,由新任社長提名並獲得上任幹部同意,均直接對社長負責。
各組長職權如下:
一. 文書長需負責每次會議之紀錄並保管社團之重要資料,並負責期末社團檔案評鑑。
二. 器材長需掌管社團之公用器材,負責活動器材之檢查、備品的保管,所有採買及經費之申請需經過財務長及社長同意。
三. 財務長需掌管社費並記錄所有費用支出及收入詳細紀錄,以及有效評估各項活動之經費預算與核銷。
四. 美宣長需負責活動場地以及宣傳海報之美化及設計。
五. 公關長需進行社團對內之聯繫,包含對社員之活動及工作邀請通知、加強社員向心力與感情交流,另外需負責社員通訊錄之製作以及對外尋求贊助資源。
第十八條 彈劾
若社長在任期間之行為有損社團形象和運作,可行罷免權,由二分之一社員連署,並由其他幹部一起召開社員大會,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會議表決通過即可罷免。
第十九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伍章 幹部會議
第二十條 每周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乙次,若幹部會議之幹部人數未達二分之一,則討論並選定下次開會時間。
第二十一條 每項活動結束後均需召開檢討會議。
第二十二條 於活動進行、籌畫期間,若有需要,則活動之負責人可視情況不定期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二十三條 每次會議皆由文書長進行記錄並歸檔妥善保存。
第陸章 社團經費與器物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團每學期所收之社費。
二. 學校及學生自治會之輔助及與相關單位之輔助。
三. 經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所頒佈之「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所申請核准之經費
四. 社員友之捐贈。
五.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條 社費僅可利用於購買有利於社團運作之器材設備,除非特例,否則不可挪為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條 收支明細須由財務長整理並於學期末公布社費開支明細表予全體社員。
第二十七條 經費申請要件:
一、申請條件:
1. 凡購買有利於本社之物品器材
2. 代表本社公差之車馬費及餐費視情況部分或全額支付。
二、申請方式:
填寫預算表,經財務長簽名,再經由社長副社長確認。
三、須知:
凡申請社費者皆須以發票或收據為憑。
第二十八條 社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提出社費退費申請:
一. 轉學。
二. 因經濟壓力或生病而休學。
第二十九條
一. 申請退費者需提前一週向總務長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經幹部審核通過及折算支出費用後,將退還個人剩餘社費並開立收據,收據需雙方簽名以便留察。
二. 依前條得申請退費之各情形,申請者需檢附證明如下:
1.他校錄取通知。
2.休學相關證明與清寒相關證明或醫院相關證明。
第三十條
一. 社費退費金額,以繳交之社費,扣除申請退費前之實際支出費用為準。
二. 退費時總務長應給予申請人收據,收據上應載明折算金額項目,並將申請人
所繳社費未使用之部分全數退還。
三. 申請人領取退費時應於收據上簽名,以便當事人及社團留存。
第三十一條
一. 本社社員應基於愛惜器物之心,妥善保管及善用本社之器材設備。
二. 使用、租借、毀損或採購社團設備,依器材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柒章 章程之修正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於每學年審核乙次。
第三十三條 章程若有不完善或不合時宜之處,需經過正式社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於社員大會以提案方式提出修正案,並須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再由出席之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正案方能通過。
第三十四條 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指導老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捌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同意通過,呈報學校核准後公布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