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中智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1. 研究東方之哲學文化,提倡禪宗法門。
2. 致力佛法研究與實踐、心靈環保與促進社會祥和進步。
3. 實踐燃燒自己照耀別人,達到禪心自在、覺悟本性。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同學認同本社宗旨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者,經辦理入
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社員大會之議事、提案及參與表決之權利。
二、本社各項選舉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競選本社社長及擔任各項職務之權利。
四、優先參與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五、本社設備與圖書、資料優先借用之權利。
第六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協助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
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監督社長、幹部之有關執行。
四、決議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社員大會議案,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
分之一以上決議之。但修改組織章程及罷免社長之議案,應
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
缺位時,由教學組組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
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除創社第一學期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 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
第五章 組織權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凡本社社員,可自由登記
競選社長,於社員大會提案選出。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出。
社長及副社長之職權如下:
一、社長對外全權代表本社,對內總攬社務。
二、由社長遴選幹部,召開幹部會議。
三、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組長1~2人,其各職權如下:
一、活動與公關組:召開活動與公關部會議,舉辦專案性活動。
二、財務組:社團經費之管理。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
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活動組敦請老師若干位。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
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
員人數而定。
2. 學校之補助。
3. 校外之贊助。
4. 其他。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除第一條,第二條不得修改外,其餘各章節之修改,須經由社員 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依本章程第九條提交社員大會決議之。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是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始解散。
第十九條 本社解散後,剩餘社團財產之處理,採用中華民國關於法
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1) 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2) 關於專戶殘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 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