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People to People International

國民外交社 組織章程

本章程經100年06月18日期末會議修訂通過,社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本章程經98年06月19日期末會議修訂通過,社員大會決議後後實施

本章程經97年06月27日期末會議修訂通過,社員大會決議後後實施

  •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國民外交社 MCU PTPI< People To
    People International > Student Chapter (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以下幾項:

  1. 發揚中華文化並促進世界和平。
  2. 透過國際間人民的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等層面的互動交流,加深彼此間的認識與友誼。

第三條 本章程係根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及輔導辦法訂定。

第四條 本社得聘請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 師實施要點」聘請之,指導老師須協助並監督社團活動。

第五條 本社主要社務為以下幾項:

  1. 國民外交事務研習。
  2. 參與本校國際交流活動。
  3. 國民外交禮儀訓練。
  4. 舉辦公益性、文藝性或聯誼性等活動。
  5. 國際問題之研討。
  6. 參與國民外交協會世界總會及各國分會之交流。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有興趣參與學習國民外交事務之本校學生,且完成相關程序,並繳交入社費貳百伍拾元整後,皆可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1. 凡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被選舉、罷免權及擔任本社幹部之權利。
  2. 凡本社社員皆得以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3. 入社社員可於入社兩週內,要求退出社團並領回全額社費貳百伍拾元整。
  4. 出席社員大會
  5. 使用本社各項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社制定之章程。
  2. 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3. 遵行幹部會議決定之事項。
  4. 參與社員大會。
  5. 維護社團名譽。
  6. 擔任本社委任之職務。
  7. 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九條 本社社員權利和義務平等。

第十條 凡本社社員違反下列規定,經幹部會議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1. 具有破會學校校譽及社團社譽。
  2. 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3. 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4. 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第四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設正、副社長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社長為本社之領導人,對社團指導老時及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並執行推廣社團事務。

第十三條 社長應每月定期向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十四條 副社長應輔佐社長綜理社務,並於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理行使。

第十五條 新社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

第十六條 社長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可由副社長遞補成為正式社長,副社長尤幹部會議另行補選,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五章 幹部組織

第十七條 本社設有總務組、活動組、公關聯絡組、美宣組、網路管理組及文書組、服務學習長組,其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第十八條 本社社長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社行使發言權。
  2. 分配、協調各組工作進行。
  3. 處理社務。
  4. 對社員負責。
  5. 召開幹部會議、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本社副社長職權如下:

  1. 協助處理社務。
  2. 負責督導各組活動籌備。
  3. 協辦校內、外臨時之活動。

第廿條 本社活動組職權如下:

  1. 籌備活動細節及流程之規劃。
  2. 準備本校活動。
  3. 協助活動現場氣氛控制。

第廿一條 本社總務組職權如下:

  1. 準備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
  2. 經費支出及採購估價。

第廿二條 本社美宣組職權如下:

  1. 設計活動相關海報、傳單、活動道具、社服。
  2.  

第廿三條 本社網路管理組職權如下:

  1. 定期維護並更新網頁資訊。
  2. 刊登活動照片、社團相關資訊回覆及留言。

第廿四條 本社公關聯絡組職權如下:

  1. 設置連線網以方便社員、幹部之聯繫及社務資訊之傳遞。
  2. 社團活動對外資訊之傳達、活動攝影。

第廿五條 本社文書組職權如下:

  1. 檔案建檔、會議記錄及經營相關的官網。
  2. 會議前相關事務之準備。

第廿六條 本社服務學習組職權如下:

  1. 辦理服務學習相關之事務。
  2. 推廣社團中服務學習風氣,鼓勵社員一同參與服務學習之活動。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本社之幹部會議每學期於台北或桃園校區召開一次,並於 每週三共同召開一次幹部例行會議,以討論社課及活動之人源調配及內容籌劃。

 

第廿八條 如有關於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之決議,應有社員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

之。

第廿九條 社長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章 選舉罷免

第三十條 社長由全體社員普選產生,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三十一條 社長候選人之競選資格:

  1. 熱心參與本社活動者。
  2. 為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者。
  3. 前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需在七十五分以上。
  4. 操行分數需在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遵照學校課外活動指導組社團改選之時間、辦法、參與競選資格等有關事項辦理選舉。

第三十三條 社長選舉程序:

  1. 本社選舉採無記名投票表決法行之。
  2. 社長候選人若為同額(單組)競選,選票以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3. 多組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4. 若社長候選人未通過當選門檻,社團候選人競選,將重新選舉。

第三十四條 本社罷免條款是用於社長、副社長、及所有幹部,為罷免對象為社長、副社長時,原罷免案相關程序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另定代理人。

第三十五條 罷免案得由社員為提議人,另行檢附理由報告書項社長提出,理由報告書須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人連署。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六條 經費之來源:

  1. 入社的社員需繳交社團社費貳百伍拾元整。
  2. 辦理活動學校之經費補助。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及公佈實行之。

 

100年06月18日修訂之項目:

增設第廿六條 本社服務學習組職權如下:

  1. 辦理服務學習相關之事務。
  2. 推廣社團中服務學習風氣,鼓勵社員一同參與服務學習之活動。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