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銘傳大學校定十項基本能力檢核辦法
第四條
本校自 103 學年度起畢業之大學部同學,實施本辦法規定之十項基本能力檢核認證。
本辦法規定之十項基本能力(道德力、知識力、體能力、群體力、美感力、企劃力、
溝通力,科技力、國際力與就職力),本校學生均須通過其能力檢定。
二、群體力:具備團體合作,積極參與社群活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與新生盃合唱比賽、啦啦舞競賽、迎新宿營、班際體育競賽等團體活動。
2.擔任學生自治組織、各系學會、學生社團幹部達一學期以上。
3.參加正式登記之學生社團組織且參與社團活動達一學期以上。
4.擔任本校或各系運動代表隊。
5.參與校內外各項團隊競賽(須檢附證明文件)。
三、群體力認列為抓取體驗護照中之資訊,請各學會會長與社長「務必」將社團幹部、
活動幹部與參賽得獎等記錄輸至體驗護照系統中!
四、請下載:體驗護照輸入教學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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