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原住民聯誼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社員大會開會決議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原住民聯誼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創設之目的在於凝聚銘傳大學之原住民學生以及對原住民文化有興趣之學生,使之延續以及深入了解台灣原住民文化及傳統。
第二章 社員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凡本校之學生,認同本社之宗旨,且願意參與社團活動者,皆可申請本社依規章成為正式社員。
第四條 本社社員得依本章程享權利並盡義務。
第五條 權利
一、 優先參與本社所辦之活動。
二、 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
三、 發言權、提案權以及表決權。
四、 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享有之權利。
第六條 義務
一、 維護本社聲譽。
二、 如期繳交社費。
三、 遵守本社之社團規定。
四、 擔任社內職務及執行指派任務。
五、 其他未載明之事項。
六、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職權包括以下:
一、 社團會議
二、 幹部會議
三、 活動行前會議
四、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五、 議決重要事項
六、 選舉正副社長及各幹部事
第八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社長職位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屆期已滿,社長及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秘書長代行其職權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以及副社長。
第十條 參加社團大會之成員為本社之社員;指導老師及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參加,列席之人員僅擁有發言之權利。
第四章 組織權限
第十一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
第十二條
社長、副社長職權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
(1) 本社社長為一人,由幹部或社員推薦選舉後產生,任期一學年。
(2) 因罷免或社長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新選舉之暫時代理社長擔任原社長之職位,代理社長任期為該原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
(3) 被選舉之資格須達社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4) 職權: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幹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
(1) 本社副社長為一人,由幹部及社員提名後產生,任期為一學年。
(2) 因罷免或副社長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時,選舉代理副社長擔任原副社長之職位,代理副社長任期為該原副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
(3) 被選舉之資格:須達社員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4) 職權:協助社長完成工作
第十三條
本社下列幹部,每部設置一人,職權如下:
一、 秘書長:掌管行政程序以及社內的運作。上需輔佐正副社長,對下則管理各幹部工作運作。
二、 公關長:對外接洽廠商及外校活動之主辦單位。
三、 美宣長:設計與活動相關之道具及宣傳海報。
四、 總務長:收取社費以及管理社團經費收支、帳目統計。
五、 網宣長:經營社團在網路上之形象宣傳以及聲譽。
六、 活動長:關於社團內所有活動執行監督及記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每人每學期需繳納新台幣500元之社費。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社費由總務長收支保管,學期末須公布該學期之收支狀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有關組織章程之規定,若有未盡事宜或因時而須修改,經社員大會提議,由社員大會出席人數2/3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課外活動組指導綱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