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 原住民聯誼社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3月7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原住民聯誼社」,設於桃園,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為保障原住民學生安全、推動原住民學生活動、維護原住民學生權益,提
昇學習品質,協助學校管理原住民學生為目的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社團成立宗旨為「提升原住民同學對各族群文化的認同、增加師生對
原住民同學的認知和了解、使原住民文化融入校園傳承並發揚」。
第貳章 組織與職權
第四條 凡本校原住民學生皆為本社當然會員。
第五條 負責原住民學生業務之承辦人為本社當然指導老師,應協助推展並輔導
聯誼社之工作。
第六條 社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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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代表本社,綜理有關原住民學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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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會議及期末幹部座談檢討改進工作狀況,提升聯誼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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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住民業務主管單位(僑陸組)之輔導下,協助推動原住民生活動及原
住民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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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幹部與社員間之聯繋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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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推廣原住民相關活動。
第七條 副社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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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社長推動社務及生活輔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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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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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學校師長及管理老師參與相關會議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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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及召開次屆社長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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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各幹部與同學間之聯繋協調工作。
第八條 各組組長職責:
(一)美宣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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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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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項活動文宣之相關事宜、布置及印製相關文宣等。
(二)總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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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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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本社經費之申請、使用、收支表之製作、公用財物之保管及活動器材採購等事宜。
(三)公關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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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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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對外之聯繫事務及交流事宜。
(四)活動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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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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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項活動之籌畫與執行。
(五)文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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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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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組承辦事務企劃檔案資料及本會運作相關資料彙整與保存。
(六)資訊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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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原住民生活輔導業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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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各項活動電子影像紀錄留存及原住民聯誼社網頁維護與原住民業務電子檔資料之建立。
第九條 幹部義務:
- 準時出席各項會議及參與活動。因故請假須親自提前向社長或副社長報備核准,惟每人每學期請假、遲到以3次為限(含各級會議、活動及義務勤務)。超過次數或無故未到者即取消幹部資格及權益。
- 組長以上幹部應負督導各幹部執勤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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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以上幹部於每學期,對原住民生輔導及活動辦理、業務推廣及文宣工作積極參與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表現優異者,社長最高得以予小功兩次,次幹部則以予小功乙次,以資獎勵。
第十一條 社長因故出缺時,由第一副社長遞補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社幹部失職時,由社長召開會議嚴處並呈報主管單位核備。
第十三條 本社得設榮譽職顧問,由前任社長、副社長聘任之。
第參章 社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之權利:
- 社員應參加本社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 社員有選舉及罷免社長之權利。
- 社員有參與本社幹部甄選之權利。
- 社員可提出原住民活動及輔導之興革意見。
第十五條 社員之義務:
- 社員必須遵守原住民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
- 社員必須服從聯誼社幹部之領導及遵守會議之決議。
- 須於每個學年初繳交社費新台幣一佰元。
第肆章 會議
第十六條 常會:社長每月定期召開自治會議乙次。
第十七條 臨時會:視需要由社長決定召開之。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幹部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每學期期末由社長召開自治幹部座談會乙次,邀請學校有關單位主管
列席與會。
第二十條 聯誼社各項會議決議事項與學校規定牴觸者無效。
第伍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二十一條 幹部產生方式與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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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並設幹部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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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副社長須為本校1年級以上之原住民學生,具服務熱忱、不分性別。於每學年開學第十四至十五週改選,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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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聯誼社幹部經由全體原住民學生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社長之罷免須經正式提案,獲全體原住民學生人數十分之一連署,
並經全體原住民學生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始可重新推
選。
第陸章 社費之收退方式
第二十三條 收入
(一)社費。
- 凡成為本社社員皆必須繳交。
- 社費訂為每學期每人需繳交新台幣貳百五十元整。
(二)贊助
1.凡個人或團體贊助,都需給予收據及感謝狀,並蓋社章。
(三)學校之各項補款
(四)銀行利息
(五)其他
1.社團之活動表演經費扣除規定之車馬費與規費外皆須納入社團帳戶。
第二十四條 支出
- 任何支出都需統一發票(含二聯或三聯式)、收據(需有商店私章及統一編號)。
- 活動 : 在發票或收據後,用鉛筆寫上活動名稱、花費之用途、單價、份數、購買者、購買日期等。
- 器材增購 : 填寫器材申購單,並經社長、社團幹部及社團指導老師評估後,始可決定是否購買。
第二十五條 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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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於開學日以前提出退社申請者,應退還當期約定繳納社費總額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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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於達全學期或學期三分之一以上提出退社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約定繳納社費得全數不予退還。
第柒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及社費編列補助。
第二十七條 本社所有設備器材均需建檔財產登記,新舊幹部移交時應編列移交
清冊報請業務主管單位核備。
第二十八條 社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社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
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訂時,得由社長召集本社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及指導老師,
共同參與組織章程修改會議,並將結果呈送業務主管單位核可後實
行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