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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 本社定名為調酒社。

第二條 : 宗旨:

  1. 集合志同道合的同學,學習、研究各種不同的酒吧文化與學習如何專業調酒。
  2. 酒駕零容忍,並秉持著理性飲酒的精神推廣安全飲酒習慣。
  3. 發展調酒的各個層面,讓調酒不單只是一種飲品,是一種藝術,更是一種態度。

第三條 : 社址: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五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本社社員均想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 審查本社經費開支

4. 使用社團所屬調酒相關器材,器材借用請詳閱《社團器材借用辦法》

5. 使用社團耗材,耗材使用請詳閱《社團耗材使用細則》

第五條: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遵行社內決議

             5. 如期繳交社費

      第六條:社員之入會及除名條件

1.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且繳納社費後成為本社社員。

2. 違反社團宗旨及酒駕者本社團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掌

  • 組織體系
  • 指導老師
  • 社長
  • 副社長
  • 公關長、活動長、器材長、總務長、文書長
  • 各部門工作職掌
    1. 社長
      1. 代表本社參與校內各大會議及傳達重要事務
      2. 協調指導老師和成員之溝通
      3. 維持社團和諧,協助各大幹部並督促
      4. 定期審查社團費用收支狀況
      5. 撰寫經費申請表及公文簽呈
      6. 具有最終具有最終決定權
    2. 副社長

a. 緊急時代理社長職位

b. 協助社長及各大幹部處理社團事務

c. 負責社課點名及統計出缺席

             3.公關長

a. 負責社團跨校、跨社之相關活動事務與聯絡交流

                 b. 發佈社內活動訊息

    c. 更新官方網站與粉絲專頁之內容

    d. 協助器材長和廠商和器具供應之聯絡    

             4.器材長

                a. 負責統計與保管本社所有之器材

b. 採買所需之器材

c. 負責社課教室相關事宜

d. 準備辦活動時所需的相關器材

e. 學校備品申請

             5.總務長

a. 社團財產管理,處理財務調度及定時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b. 計算活動與器材開銷

c. 紀錄社團花費,收集各支單據

d. 定期收齊社費

             6.文書長

a. 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建檔

b. 負責本社各大社團文書事務處理及上程

c. 關注各大活動以及證照考取之事宜

d. 協助各大公文程序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

第九條 :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 社長缺位時,幹部須出席三分之二才可開會。

第十一條 : 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幹部改選,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 :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

          三、公關贊助。

          四、其他。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

第十三條 : 社費繳交為一學期制

第十四條 : 退費辦法:

一、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二、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三、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四、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十五條 : 社團所有經費支出收入帳之帳本

      第十六條 : 社團之解散及解散時社團財產之處理

          一、器材規還學校或社員

          二、社費退還給社員

第六章 社課酒精使用規範:

      第十七條 : 嚴禁帶出社課教室

      第十八條 : 酒精濃度物超過15%

      第十九條 : 自行駕車通行者禁止飲酒

   第二十條 : 社課所需之酒類飲品由社團提供,嚴禁社員自行攜帶酒精飲料入校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規定: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之增修訂得經由調酒社社團會議提出,經由各幹部,全人數五分之三的出席,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並由社團指導老師認可簽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悉、以校規辦理。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 本章程新訂與增修訂後,須提報學務處課指組備案。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呈學務處課指組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民國108年二月二十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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