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點心烘焙社
113 學年度
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點心烘焙社 113 學年度組織章程
113年6月6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
113年10月21日經社員大會表決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學生社團成立辦法,於108 學年度正式申請經核淮成立,全名『銘傳大學點心烘焙社』,簡稱「點心烘焙社」,以下本组織章程所有條例將以「本社」稱之。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
一、讓喜愛烹飪的同學有個環境能夠增加烹飪技巧,提供烹飪的學習的機會。
二、分組活動讓組員學習團隊分工及合作。
三、建立喜愛烹飪的興趣愛好。
第三條 本社以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為永久社址。
第四條 本社組織章程需由每學年度下學期之期初大會應需要做適當修改。
第五條 如有特殊情況,社長允與召開緊急大會修改修訂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掌
第六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同額競選時,應得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及各幹部,可連選得連任一年,大四生除外。
第七條 本社設下列各幹部,其各幹部職權如下:
一、社長: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對內負責協調幹部、處理社務。
2. 社長必須依據本社幹部會議決議,從事社務推展。
3. 負責召開幹部會議,且為會議主持人。
4. 負責審核及監督經會議淮許辦理各項活動之準備手績。
5. 協調幹部,編定行事曆。
6. 代替社團指導老師開會。
二、副社長:
1. 共同協助社長處理會務。
2. 各類會議之召集連絡。
3. 社團幹部工作進度確認
4. 與學校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5. 社長因故無法處事時由副社長暫代行社長職權,至原任社長任 期屆滿為止。
6. 公文會簽-電子
7. 協調課教室租借事宜
三、活動長:
1. 協助社長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計畫。
2. 策劃活動細節及流程
3. 活動企劃書、成果報告書
4. 計畫行事曆並與社長、財務長配合計畫活動預算。
5. 負責學期社遊活動設計。
6. 籌畫「春、夏、秋、冬」各個季節之特色時令活動
四、執秘:
1. 負責社團各文獻資料整理及建檔
2. 製作各式社團所需量表
3. 會議記錄(包含活動籌備會、活動檢討會)
4. 社課記錄、日誌
5. 活動回饋量表製表,回收及建檔
6. 社課、會議簽到表
7. 編輯社團報名表
8. 公文會簽-紙本(3個禮拜前跑)
五、公關長:
1. 負責社團對外對內合作對象連絡事宜及接洽
2. 發佈社內活動訊息
3. 負責學校網頁架設與更新
4. 社群軟體更新與回覆留言
5. 聯繫保險相關事宜
6. 聯繫贊助相關事宜
7. 規劃及接洽服務性活動
六、財務長:
1. 社園財產管理,負責財務調度及製作明細表
2. 定期檢查並報告社團財務狀況
3. 記錄各項活動花費及單據保管
4. 估算活動開銷
5. 負責活動核銷(於活動 3 天內完成)
6. 管理社員社費收支(製作社費清冊,開收據給繳交社費之社員)
七、教學長:
1. 與指導老師聯繫講座內容
2. 學期社課內容等劃
3. 協調課教室租借事宜
4. 統籌、準備辦活動時所需的相關器材
八、美宣長:
1. 負責活動期間海報及美宣各項事務
2. 社團所有宣傳品之審核
3. 活動場地佈置
4. 美化社團社群網站
九、器材長:
1. 申請備品購買食材
2. 採購備品
第八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三章 社員之入社、退出及除名條件
第九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經向本社繳交社費及填寫資料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者,可主動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違反社規及章程除名條件:
一、本社之社員,如有達反本社之章程,法令及相關決議,依法經
本社社長及幹部之決議處分之。
二、社員權益受損時得依章程向(校內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調解與告訴。
第四章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條 凡本社之正式會員,皆須遵行本組織章程訂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若有違社團之名譽者將視情況由社長舉行臨時大會,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同意,將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該學期已繳交社費將不予以退還;學期中自行退社者,社費將不予以以退還。社費金額由各屆幹部依社內經費收支情況來自行決議。
第十三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四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五章 社團負責人之產生及幹部任免及罷免程序
第十五條 社長由全體幹部決定產生,任期一學年,得連任一次,於每年五月進行面試。
第十六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 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達一學期以上。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第十七條 幹部產生程序:
一、社員填寫接幹意願書。
二、進行面試。
第十八條 下屆幹部可共同協調討論是否增減幹部部門。
第十九條 本社「罷免」通用於社長、副社長及所有幹部。須經社員總額二分
之一以上以書面聯署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罷免案,經學務處核准後,由社長召集社員大會改選之,經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通過罷免案。
第六章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第二十條 本社最高決議機構為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主要任務包含學年各項活動目標之策劃、幹部選舉罷免、活動籌備會、檢討會、審核財務收支等,必要時社長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包含臨時社員大會),出席人数須達總社員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所達成之各項決議需經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交經由社長核淮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城曲拉長觀點要召集之,出府亼數須達總幹部人數二分之
以上,所達成之決議需經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交經由社長核淮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各項活動之籌社時間及次數,由該活動總召視實際需要決定召集,本組織章程規定之各項人數限制,不適用於各活動籌社,由總召自行決定。
第二十四條 指導老師須出席學年社員大會,並給予適當指導,但不強制出席。
第七章 社費收退費方式
第二十五條 社團費用收取方式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社團費用退費標準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其餘理由皆不得要求退費。
第二十七條 社團費用退費方法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一、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二、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三、為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第八章 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於每學期經費申請前兩週時於社辦召開社員大會。
第九章 社團幹部產生方式及幹部訓練
第二十九條 社團幹部產生方式為有意願擔任幹部之社員,參與社園幹部之面試,再經各幹部討論得出最適合之社團幹部人員配置。
第三十條 社團幹部訓練為交接幹部當天由各幹部詳細說明職務內容及各活動之經驗分享。
第十章 網路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社團成員使用網路應遵守相關規範,包括不傳播不當內容、不進行網路攻擊行為,並尊重網路使用的公共秩序和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