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環境保護社社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10 年 09 月 05 日社員大會會議通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團成立於民國 一一零年九月一日。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環境保護社」社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北路五段 250 號,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三條 本社為服務性社團。
第四條 性質與宗旨 : 本社係私立銘傳大學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成立之服務 性社團,以提供我校學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以提升為維護社會環境 的使命及我校對外形象,環境的守護不單靠一小群的力量來維護就可 以的,而是人人都有責任。為宗旨。
第五條 本社特聘指導老師給予指導,並敦請課外活動組長及各位輔導,並接 受「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之規範。
第貳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全部的學生,在校期間辦理報名手續,繳納一次團費者,取得 本團「正式社員」之資格。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為:
1. 得參與本社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使用本社的所有資源、用品。
2. 得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及發言權。
3. 得被聘為幹部。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為:
1. 須繳納社費。
2. 須遵守章程及決議並發揚宗旨。
3. 須完成本社所交付之工作與職務。
4. 須維護本社所有的資源及社辦之清潔。
5. 在校內外均保持社團良好形象。
第參章 社員大會
第九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於會中選舉出下任社長及修改社團組 織章程。
第十條 於每學年度須召開定期社員大會,提出應改進的方針,並於學期初公 布各活動資訊及其預算,和短中長期計畫,以讓各社員得知社團內 部之運作狀況。
第十一條 於下列情況宜召開臨時大會:
1. 增訂、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2. 遞補團長及罷免團長 第肆章 社長選罷法
第十二條 凡本社社幹皆具有社長之候選人權利
第十三條 本社團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社團任一人提名或社團成員自願擔任並 由全社幹進行初選之投票,選出之三位候選人再由全社員進行決選 之投票表決,票數最高者為社長,當屆之一學年度,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 社長資格審查:依據銘傳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有擔任過社團之幹部或是班級幹部半年以上之經歷,皆具有資格。
第十六條 本社社長之彈劾及罷免之案,若社長在任期間做出任一有損社團名 聲之事,需經過全社員三分之一連署後,召開社員臨時大會,並 經 過全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使可通過罷免。
第伍章 幹部職掌
第十七條 社長 : 產生方式由本社全體幹部於社員大會前一個月召開幹部會 議推選出候選人,並於社員大會由全體團員票選擔任之,將任期一 學 年,社團之總負責人,督導任務之推,組織幹部群以及統籌計 畫服務隊之活動與方向,校內外社團評鑑的主持與籌劃。
第十八條 顧問 : 產生方式已屆卸任之幹部為之顧問,任期一學年,輔佐新 任團長及其幹部群,順利地處理社團事務的運作,在活動期間,適 時地 提供客觀的建議與協助。
第十九條 幹部:正副社長下設若干組幹部。各幹部由原任幹部提名,由新任 社長以及副社長遴選,並職能實際需要做彈性編制安排。
第二十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其各部職權如下:
(1)活動長 : 負責各項活動之總協調、策劃與處理。
(2)執行秘書 : 學期中社團活動出席率的掌握,統計幹部會議的人 數,會議進行時整體情況的掌握,會議流程與效率的控制及秩序 的維
持,並紀錄各項會議內容以作為存檔之用。
(3)總務長 : 管理社團所有經費與財務的收支情況,定期公告社團 經費使用狀況與財務運作。
(4)器材長 : 負責管理並維修社團所有器材,社團器材的採買,且須 經社長及總務長同意,方可購買,並監督團員維持團辦之清潔。
(5)公關長:向校外接洽活動及校內服務性社團合作聯絡,場地協 調、活動聯絡,以及活動內容發布。
(6)美宣長:製作表演道具及海報
第陸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由社團指導老師提供經費。
(二)項活動結餘
(三)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與紀錄,社長也要記錄,兩方於每 學期末核對看有無錯帳。
第柒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針對修訂內容召開社員大會,須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由出席 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該修正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指導老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 並經社長公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