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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企劃實戰練習社組織章程草案

112年03月15日發起人擬訂章程草案

  112年05月11日成立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企劃實戰練習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幫助學生培養專業即戰力,以銜接進入社會。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校本部所在地。

 

第二章      社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得申請加入本社成為社員;另得於社員大會當選後,成為幹部。校外人士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者得申請成為社友,依規定繳交社費後僅得參與本社活動,不得擔任幹部及議決本社各項決定。

 第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幹部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其他社員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本社幹部享有下列權利:

  • 社長選舉與被選舉權。
  •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 免費社團教育訓練。

     (四)其他幹部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社幹部、社員皆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及宣揚本社各項活動及理念。

     (二)遵行社內決議及章程。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如期繳交社費。

 第八條 本社社員得以書面聲名離社理由後,自願離社。自願離社社員不得請求返還已繳之社費。

 第九條 社員違反章程或不遵守幹部大會、社員大會決議,經勸導無效,得由幹部2人以上連署提案幹部大會議處,最重處分得令其退社,並不退還社費。

 

第三章      幹部大會

第十條     幹部大會由全體幹部所組成。

第十一條 幹部大會職權如下:

     (一)社長選舉。

     (二)審查、決議社團預算與決算。

第十二條 幹部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由社長召開,必要時得由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幹部大會。

第十三條 社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幹部會議推舉一名幹部代行職權,並於一個月內召開幹部大會補選社長。

第十四條 本社於每學年結束前,舉行期末幹部大會改選社長,並於一個月內辦理移交。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幹部報告社團經營成效與成本支出,社員可提出疑問

     (二)選舉幹部。

     (三)修訂組織章程。

     (四)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並請幹部輪流擔任主持人,必要時得由社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本社於每學年結束前,舉行期末社員大會改選幹部,並於一個月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九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經出席幹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後決議選出,副社長一名由社長提名,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之。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工作及管理社團經費。
  • 副社長為社團主要行政事務之負責人,包括社團經費之帳目支

出、租借學校場地等相關事務。

     (三)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四)社長、副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幹部若干人,職權如下:

     (一)行銷組:負責制定社團宣傳行銷策略及文案撰寫。

     (二)設計組:負責社團專案、活動之文宣品製作事宜。

     (三)企劃組:負責專案、活動等內容之企劃撰寫。

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含社友)繳納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及金額得視該學期活動及社員人數而定。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單位贊助款。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由社長管理,副社長管理社團帳目,並由幹部及全體社員進行監察,經費收支狀況應於期末社員大會公布並提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章程變更應由全體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經全體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五條    若欲停止社團正在規劃、舉行中之活動應由全體幹部、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六條    解散社團應由全體幹部、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七條    社團解散後之財產分配由全體社員大會決議分配事宜。

第二十八條 如無特別規定,本社議事準用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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