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條 |
本社團定名為「北銘滑板社 」(以下簡稱本社),英⽂名稱為Ming Chuan University Skateboard Club(簡稱MCUSB)。 |
第⼆條 |
本社宗旨如下: (⼀)跳脫舒適圈。 (⼆)努⼒不懈的精神。 (三)堅強不屈的意志。 (四)創造環境,利⽤團隊精進⾃⼰。 (五)培養⾃我學習的能⼒。 |
第三條 |
本社以銘傳⼤學台北校區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宣傳滑板⽂化,以增廣⼤眾視野。 (⼆)專業技術與康樂性質雙向發展,重視團隊意識、凝聚⼒。 (三)宣導滑板運動對健康的益處,並提倡使⽤護具降低受傷機率。 (四)積極與外校及校內社團合作、交流,擴⼤社團知名度。 (五)合理收取社費,並定期以活動、贈品⽅式回饋社員。 |
(六)舉辦幹部徵才、⾯試及培訓,系統化幹部交接過程。 |
|
第六條 |
本社主管機關台北銘傳學⽣活動中⼼課指組。 |
第⼆章 社員 |
|
第七條 |
本社社員資格如下: (⼀)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二) 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參與期間,期滿自動退社。 (三) 如在辦理完入社手續並邀之社費後,退社則不退費。 (四) 如有違反公序良俗、法令或章程,經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與否,除名後將返還社費,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退費。 |
第八條 |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使選舉權。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有社團之權利。 |
第九條 |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六)⾃備滑板。 (七)參與超過⼆分之三堂課程。 |
組織與職權 |
|
第⼗條 |
社員⼤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權⼒機構。但⽇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之。 |
第⼗⼀條 |
社員⼤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
組織與職權 |
|
第⼗條 |
社員⼤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權⼒機構。但⽇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 之。 |
第⼗⼀條 |
社員⼤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
第⼗⼆條 |
社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 署請求,召開社員⼤會臨時會議。 社員⼤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 議⽅式除重⼤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以上同意外,⼀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
第⼗三條 |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秘書長代⾏其職權,召開社員⼤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
第⼗四條 |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或選舉產⽣,由各社團⾃⾏決定),但參選⼈僅⼀⼈時,至少需出席者⼆分之⼀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作。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年,連選得連任 (四) 皆為⼆、三年級成員 (五) 社長、副社學期平均成績不得低於70,操⾏成績不得低於70。 |
(六)秘書幹事代⾏社長職權不得逾⼆個⽉。 (七)定期召開幹部會議討論近期事項 (八)督促各部幹事其負責之項⽬,並找出問題優化之。 (九)社團帳號由社長、副社長、秘書長擁有權限。 |
|
第⼗五條 |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其各部職權如下: (⼀)秘書部: 負責執⾏社長交代之⾏政事務、跑公⽂、製作表單或表格等⽂書處理簡報等。 (⼆)財務部:管理社費,做財務報表、擬定預算、申請經費等等 (三)活動部:擬定全學活動計畫並執⾏,研擬活動之組織及分組職掌。安排活動 康樂遊戲,製作活動企劃書。 |
第⼗六條 |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 |
第⼗七條 |
本社之幹部徵才標準如下: 1.喜愛滑板 2.懂的團隊合作 3.認真負責 |
第⼗八條 |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師若⼲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
第六章 經費 |
|
第⼗九條 |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年/期收取⼀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事計畫及社員 ⼈數⽽定,但每⼈每學期至少新臺幣 400 ~600元。 (⼆)學校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狀況。 |
第七章 附則 |
|
第⼆⼗條 |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 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 社員⼤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
第⼆⼗⼀條 |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中華民國關於法⼈之規定。剩餘財產,以 下列原則進⾏處分: (⼀)存入社團專⼾,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時使⽤。 (⼆)關於專⼾財產之管理,由指導⽼師協同本社訂⽴辦法⾏之。 |
第⼆⼗⼆條 |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以上連署,⼆分之⼀以上幹部同意成⽴。 如幹部⾏使破壞社團名譽、風氣之⾏為,由幹部會議討論決議是否將該幹部除名,⼆ 分之⼀以上幹部同意成⽴。 |
第⼆⼗三條 |
社團社群帳號權限僅給予社長及副社長,每屆持有帳⼾者不予超過三⼈,如 有網路安全問題,⽴即更改密碼。 |
本章程修訂定於 112 年 9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