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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條

本社團定名為「北銘滑板社 」(以下簡稱本社),英⽂名稱為Ming Chuan University  Skateboard Club(簡稱MCUSB)。

第⼆條

本社宗旨如下: 

(⼀)跳脫舒適圈。 

(⼆)努⼒不懈的精神。 

(三)堅強不屈的意志。 

(四)創造環境,利⽤團隊精進⾃⼰。 

(五)培養⾃我學習的能⼒。

第三條 

本社以銘傳⼤學台北校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北市⼠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宣傳滑板⽂化,以增廣⼤眾視野。 

(⼆)專業技術與康樂性質雙向發展,重視團隊意識、凝聚⼒。 

(三)宣導滑板運動對健康的益處,並提倡使⽤護具降低受傷機率。  

(四)積極與外校及校內社團合作、交流,擴⼤社團知名度。 

(五)合理收取社費,並定期以活動、贈品⽅式回饋社員。

 

(六)舉辦幹部徵才、⾯試及培訓,系統化幹部交接過程。

第六條 

本社主管機關台北銘傳學⽣活動中⼼課指組。

第⼆章 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員資格如下: 

(⼀)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二) 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參與期間,期滿自動退社。

  (三)  如在辦理完入社手續並邀之社費後,退社則不退費。    (四)  如有違反公序良俗、法令或章程,經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與否,除名後將返還社費,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退費。

第八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使選舉權。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有社團之權利。

第九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六)⾃備滑板。 

(七)參與超過⼆分之三堂課程。

組織與職權

第⼗條

社員⼤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權⼒機構。但⽇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之。

第⼗⼀條

社員⼤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組織與職權

第⼗條

社員⼤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權⼒機構。但⽇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 之。

第⼗⼀條

社員⼤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條

社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 署請求,召開社員⼤會臨時會議。 社員⼤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 議⽅式除重⼤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以上同意外,⼀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秘書長代⾏其職權,召開社員⼤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四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或選舉產⽣,由各社團⾃⾏決定),但參選⼈僅⼀⼈時,至少需出席者⼆分之⼀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作。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年,連選得連任 

() 皆為⼆、三年級成員 

() 社長、副社學期平均成績不得低於70,操⾏成績不得低於70

 

(六)秘書幹事代⾏社長職權不得逾⼆個⽉。 

(七)定期召開幹部會議討論近期事項 

(八)督促各部幹事其負責之項⽬,並找出問題優化之。 

(九)社團帳號由社長、副社長、秘書長擁有權限。

第⼗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其各部職權如下: 

(⼀)秘書部: 負責執⾏社長交代之⾏政事務、跑公⽂、製作表單或表格等⽂書處理簡報等。 

(⼆)財務部:管理社費,做財務報表、擬定預算、申請經費等等

(三)活動部:擬定全學活動計畫並執⾏,研擬活動之組織及分組職掌。安排活動 康樂遊戲,製作活動企劃書。 

第⼗六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

第⼗七條

本社之幹部徵才標準如下: 

1.喜愛滑板 

2.懂的團隊合作 

3.認真負責

第⼗八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師若⼲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九條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年/期收取⼀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事計畫及社員 ⼈數⽽定,但每⼈每學期至少新臺幣 400 ~600元。 

(⼆)學校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 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 社員⼤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中華民國關於法⼈之規定。剩餘財產,以 下列原則進⾏處分: 

(⼀)存入社團專⼾,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時使⽤。 

(⼆)關於專⼾財產之管理,由指導⽼師協同本社訂⽴辦法⾏之。

第⼆⼗⼆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以上連署,⼆分之⼀以上幹部同意成⽴。 如幹部⾏使破壞社團名譽、風氣之⾏為,由幹部會議討論決議是否將該幹部除名,⼆ 分之⼀以上幹部同意成⽴。

第⼆⼗三條

社團社群帳號權限僅給予社長及副社長,每屆持有帳⼾者不予超過三⼈,如 有網路安全問題,⽴即更改密碼。

本章程修訂定於 112 年 9 ⽉ 5 ⽇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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