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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會計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經 99 年 5 月 3 日第一次系學會幹部會議擬定
經 99 年 5 月 4 日第二次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
經 99 年 5 月 4 日與社團指導老師林琦珍老師開會通過
經 104 年 5 月 5 日第一次系學會幹部會議擬定
經 104 年 5 月 6 日第二次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
經 104 年 5 月 6 日與社團指導老師林琦珍老師開會通過
經 105 年 5 月 5 日系學會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經 111 年 5 月 4 日第一次佰拾系學會幹部會議擬定
經 111 年 5 月 5 日第二次佰拾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為增進同學學術研究,情感交流及身心健全,依據本校學 生校園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             設立銘傳大學會計系學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學生自治會組織,以服務本系學生為宗旨,並附有反映 同學意見及傳達校務之方針             協調角色在校院系之監督下,使同 學了解校政運作,並訓練專業會計人才。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中華民國銘傳大學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在學之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具有選舉會長之權
        (2) 凡符合此章程候選資格者,均得登記為本會會長候選人
        (3) 得接受會長之邀請,擔任學會幹部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準始於新生入學或轉學生入系時,繳交 會費,如有特殊狀況,得申請分期付款。*減免條款:凡學會 在校學生符合減免及優待辦法者,請於開學後兩周內攜帶學 校核准之文件向會計系系學會申請減免金額退費貳千元,若 扔有困難者,請洽會長尋求協助。(99 年增修)
        (2) 參與並協助本會幹部推展會務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不分年級高低,其權利義務相同
第八條 本會會員發生休(退)學,轉學(系)貨畢業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幹部職責
第九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行使職權
        (2) 對內處理本會事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3) 對外、對內之行事,須向全體會員負責
        (4) 會長於新任時,具任命各組幹部之權利
        (5) 會長於就任之後,若各組幹部有不是認知情形而欲予以免職 時,得由會長召集副會長及               全體幹部召開會議,並將結果教 系主任裁示核准,方得執行。(99 年增修)
       (6) 若有實際需要修改本會組織章程時,會長須召開會議,徵求各組幹部之意 見後,
            彙總交系主任裁示核准並經監委會表決通過後,方得執行。
        (7)出席校方會議,並告知學會幹部(111 年增修)
第十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協調各組工作運行
        (2) 負責辦理會長所委託之特定事物。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 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3) 協助負責監督各組活動之進度
        (4) 協助正副會長處理會務(111 年增修)
        (5) 增設副執秘一名 : 協助執行秘書處理公文相關事務(111 年增修)
第十一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如下:
(1) 負責本會各項會議紀錄及會議通知 
(2) 負責本會檔本整理與保管
(3) 負責監督各組活動之所需要文件之進度,並協助個阻檔本製 作,如:海報、企畫書、公           文、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 體育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名、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各項體育活動及處理對外比賽細節
(3) 負責本會各種體育球具球衣之管理
第十三條 美宣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名、組員數名,負責各項活動之美宣
(2)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及檔本通訊錄封面及系所公布欄之設計
第十四條 總務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一名,組員數名,負責出納記帳及器材管理,出納 記帳不得為同一人,包括提領活動所需系費、製作報表檔案。
(2) 管理本會財務之收支
(3) 定期對帳及公布本會財務收支及運作於學會資訊(99 年增修)
(4) 副總務長更名為器材長(111 年增修)
第十五條 公關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名、組員數名
(2) 負責本會對外接洽,包括系服製作廠商之接洽及尋求贊助之 經費(99 年增修)
(3) 負責行事曆之編輯製作(99 年增修)
第十六條 活動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名、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康樂性活動
第十七條 資訊服務組之職責如下: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數名、組員數名
(2) 負責輸入體驗護照系統電腦檔案之資料管理
(3) 負責學會網頁更新與維護
(4) 負責系上各項活動之影音拍攝並保留以供存檔
(5) 負責製作會計資訊
第十八條 以上各組(第十一條至十九條)有未列舉之事務發生時得 由會長委派之,而各活動之總召將於學期初選出並分配給 學會內部所有成員,總召須對會長負責,而所有成員聽命 於總召。(99 年增修)
第十九條 以上各組(第十一條至十九條)為本會之基本架構,會長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變動(增、刪、                 拆、併)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有監委會議,成員由各班班代及總務代表組織,任期與 會長相同 第二十一條 監                   委會有下列情形者,得召開會議:(99 年增修)
(1) 會長基於實際需要時
(2) 有二分之一以上之監委提出要求時
(3) 學會成員對學會功能有異議而達全體三分之一時,得隨時向 學會要求立即召開會議解決問題
(4) 系學會發布定期財務報表時
第二十二條 監委會之職責如下:(99 年增修)
(1) 監督本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2) 具有審核、糾察、審計之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幹部得依實際需要召開各班幹部會議(99 年增修)
第四章 班代大會 
第二十四條 班代大會負責代表班上同學與學會反應意見,班代須完全表達班上真實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每學期的期初,期末應召集各班班代開會,稱之為班代會議;會長亦視會務                    推展需要,召開臨時班代會議
第二十六條 若召開班代大會時,系學會幹部每組將派至少一人代表 參加班代大會討論,並針對活動問題進行回答,其內容 包括宣讀組織章程,發表本學期學會行事曆、宣導學會 活動等,並告知其學會財務盈餘及使用狀況,留下班代 聯絡方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均應於新生入學或轉學生入系時繳交會費 
(1) 轉學生入系按比例收取系費。(收費比例金額,大一:二分之 一; 大二:三分之一;大三:六分之一)(99 年增修)
(2) 若有退學、轉學狀況個人向總務組申請按比例退費(99 年增修)
(3) 本會所辦理之活動,不得依單項活動繳費(105 年增修)
(4) 本會於每學年輔助各系隊至多新台幣兩千元整,並須提供相關 購買證明,由總務組審核(105年增修)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接受校外單位之經費援助,惟須公開帳目
第二十九條 會費收取額度,由本會提出年度經費預算表及學期活動 計畫表後,經本會所有幹部評估決定之;如果會費額度 較上一屆高時須向系主任及學務長裁示核准。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期末班代大會公布該學期經費之收支費用(99 年增 修)
第三十一條 每一任剩餘之經費得編列學會發展研究基金,增購設備 及圖書館資料或移至下一任系學會。
第六章 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法(99 年增修) 
第三十二條 凡會員應於大一入學時繳交4000元,其中1500元為基本系費:(適用 於繳交會費之會                      員) 

學期

一上

一下

二上

二下

三上

三下

四上

四下

退費金額

$2500

$1800

$1500

$1200

$900

$600

$300

$0

 轉學/系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收費比例金額,大一: 二分之一; 大二:三分之一;大三:六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因大一新生迎新宿營牽扯到個人保險等個人費用,為了 保障活動進行順利以及系學會整體運作雙方面考量,非 因重大事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迎新宿營者(請出示證 明),僅退還個人固定費用金額(食、宿)。若以登記報 名參加者,不符合退費之條件,因此不進行退費。
第三十四條 迎新宿營活動結束後,兩個禮拜公布退費辦法(時間、 地點),於公布辦法後二個禮拜內進行退費的手續,逾 期將不再受理退費之任何訴求。
第三十五條 依民法規定,滿 20 歲不須簽家長同意書,但為確保安全 宿營等活動,若有滿 20 歲之新生會另發家長通知書。
第七章 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六條 於會長選舉前,由當屆幹部召開臨時選委會,選委會負責監督 會長選舉期間所有過                        程,使選舉進行順利
第三十七條 選委會必須負責計票、唱票、監督,不得有任何作業嫌 疑
第三十八條 選舉期間,不得惡意攻擊他人,否則取消其選舉資格
第三十九條 選舉期間,不得出現賄選情形,否則取消其選舉資格
第四十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均具有投票選舉會長之權利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全體在學學生投票產生,任期一年
第四十二條 凡本會大二升大三學生,依選委會資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六十分以                        上,有意願者得以登記為會長候選 人。每屆會長候選人至少一人(104 年增修)
第四十三條 本會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本人親自投票
第四十四條 新任會長得選任三年級副會長(104 年增修)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採會長制,各組之幹部,由現任各組組員推舉產生 或由新任正副會長就會員中選聘之。(99 年增修)
第四十六條 罷免原則會長任期未進會長義務,使學會無法正常運 作,列入罷免考慮
第四十七條 罷免委員會由幹部、班代大會、指導老師組成,宣讀其 不負責任之行為後,由罷免委員會舉手投票其去留
第四十八條 罷免日需有至少三分之二人員出席,且舉手投票率達二 分之一才算成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後,報請學務處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9 年新增)
第五十條 學會歷年各項款項應規在當屆決算表,亦下屆學會沒有義務支付上 屆未完成之欠款。(111 年增修)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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