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桃銘天文社組織章程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桃銘天文社幹部會議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桃銘天文社幹部會議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桃銘天文社社員大會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四日桃銘天文社幹部會議通過修正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桃銘天文社幹部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中文全名為桃銘天文社,以下簡稱「天文社」或「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如下:

透過天文觀測和天文知識的學習,增進同學對天文的認識;並推動團隊的天文研究與追求真理的精神,帶動全校之研究風氣,提生本校之天文水準。

 

第三條 本社舉辦之活動項目:

一、每週舉辦社課一次,內容為天文相關課程。

二、定期舉辦講座、展覽或比賽。

三、定期舉辦觀測活動及研習營。

四、不定期與校外天文相關團體做學術交流,互相觀摩和學習。

五、協助學校宣傳,宏揚銘傳校譽。

六、帶動中、小學天文風氣,並參與社區服務。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願遵行本社宗旨之銘傳大學學生且已繳納社費均可成為本社社員,並有其應享受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五條 關於本社社員身分之取得,不限時間,但需一次性繳交社費 500 元予總務長,未繳交社費即視同未取得社員資格。並應留存收 據,以利將來有爭議或核對之用。

前項之規定若為銘傳大學大二之同學得享優待價格9折;大三、大四之同學得享優待價格8折。前項之規定若為銘傳大學家境清寒、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而致無法繳交社費者,得減價一到三百元不等,並視個案情況,更改收費方式。

 

第六條 繳交社費以本人為限,需查證本人學生證,若經查證為冒名 享有優待,則需補齊其應繳之費用,否則視同身分無效。

 

第七條 不論身份,皆可隨時提出退社以及退費,其機制以下說明:

若於加入社團後未滿一年而申請退社者,將退還社費百分之百。

加入滿一年不到兩年者則退還百分之五十費用。

 

第八條 本社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一、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申訴與提案等權利。

二、享有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於開放與外界之活動 時,得優先報名或參與。

三、得進入社辦休憩、借用本社所擁有之望遠鏡、指星筆、儲藏櫃等權利。

四、在副社長無意願接任社長時,則取得社長之被選舉資格。

 

第九條 本社員應盡之義務:

一、提倡本社之宗旨,廣納品德良好有才幹之社員並遵守組織章程及社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二、出席社員大會以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社所委任之職務及工作。

三、保持社團器材之完整及社團辦公室之整潔。

 

第十條 若社員在借用時將器材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補償相同物品或金額。

 

第十一條 本社之社員,如有違反本社之章程及相關決議,依法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處分之。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審查與監督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組成條件如左列敘述:

一、由社團顧問擔任社員大會之主席;  文書長負責記錄。前項所述若社團顧問因故無法擔任,則由社長代理之。

二、本社社員(含幹部)人數達二分之一,始構成社員大會合法之開會數額。

三、若為選舉、罷免幹部之相關會議,須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通過之。

 

第十四條 本社之社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一、定期大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乙次,由社長召開之。

二、臨時大會由三分之一以上正式社員連署請求召開或社長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之召開應於一週前通知所有社員。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提案與決議方式如下:

一、重大提案

(一)事關於社團幹部之罷免。

(二)使用社費購買貴重器材。

(三)社團組織章程之修改。

(四)新任社團幹部選拔之複驗。

(五)其他經社團指導老師、幹部討論後認定之事項。以上列舉屬重大提案,須先向社團顧問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議

案,會 議上至少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決議。

二、一般提案 重大提案未列舉之即為一般提案,一般提案可先向社團顧問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議案,或在會議上之

臨時動議提出,其表決以相對多數決為基準形成決議。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上社員可行使之權利:

一、得於會議上針對施政方針及年度計畫提出異議。

二、對於社長所提之各組組長之人事任命覆議權。

三、審議本社預算與結算。

四、聽取本社相關幹部之報告與質詢。

 

第十七條 本社之社員,如有違反本社之章程及相關決議,依法執行 社員大會之決議處分之。當社員權益受損時得依法向社員大會主席提出調解與告訴。

 

第四章 組織

第一節 幹部選拔與交接

第十八條 本社之幹部選拔,依據學校規定時間前選拔下屆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社設有社團顧問一人、負責人一人、副社長一人、總務組、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文書組、攝影組、器材組、資訊組 等,各置組長一人。

若遇招生不足或其餘因素導致接幹人數不夠時,應先以負責人、副 社長、總務長為優先招募幹部之職位。

若遇人數不足或其他因素導致幹部不足時,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文書組、攝影組、器材組、資訊組等可視情況空缺職位。

 

第二十條 幹部推選可分為自我推薦及幹部推薦兩種方式。

 

第二十一條 選拔應以表單統計推薦方式、意願擔任之職位次序,再 由現任幹部輔以面談後,決定下任幹部名單。

 

第二十二條 不論續任或新接任幹部者,都應填表,否則視為無效推舉。

 

第二十三條 選拔時應參考以下列點:

一、 若現任幹部有意續任,應以現任幹部續任為優先。

二、 接任幹部以新生優先,大三以上則視其專題時間考量。

三、 曾有社團經驗、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錄取。

四、 具備業務相關經驗者得優先綠取。

五、 時間可配合社團者得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現任幹部應具有交接職務之責任與義務。交接項目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 工作內容與負責事物。

二、 物品、資料等交接與傳承。

三、 技術指導與相關之經驗指導。

 

第二十五條 卸任幹部應於卸任時繳交社辦鑰匙及其所保管之相關物 品。

 

第二節 社團顧問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有社團顧問一人,為本社輔導幹部之所在,社團顧問職權如下:

一、提供社團運作諮詢。

二、輔導幹部行政作業。

三、監督各幹部。

四、監督社內各項事務。

五、作為社員大會之主席。

六、接受社員申訴之主要管道。

七、協助社團事務之處理。

 

第二十七條 社團顧問應由卸任社長接任,無須經過投票。

若卸任社長無意願時,可由其他卸任並任期滿一學年之幹部接任。

若卸任幹部皆無意願,則該職位可因故空缺。

第三節 社長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對內執行社務,對外代表本社,社長職權如下:

一、代表桃銘天文社負責與學校之溝通。

二、監督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社務。

四、擬定社團活動與未來經營方針。

五、每學期至少開社課乙次,舉辦戶外活動不屬開課行為。

六、上承課外活動指導組,總理一切社務工作之計劃與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且大四生不得擔任。

 

第三十條 當社長不適任時,可透過社團顧問連署發起社員大會,進行罷免之表決。

 

第四節 副社長

第三十一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二、協助與社員溝通與協調各項社務及活動。

三、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或被罷免時代理其職權,至原任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四、副社長為社長職位之儲備,若副社長有意願擔任社長,必須要 經過社員大會投票。如副社長無接任之意願或

能力,則改由社員大 會選舉之。

 

第三十二條 副社長之罷免方式與第三十條相同。

 

第五節 各組職掌

第三十三條 本社因應各項業務推行,設置總務組、活動組、公關組、美宣組、文書組、攝影組、器材組、資訊組,各置組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各組組長由社長與副社長共同研擬後提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後出任。

 

第三十四條 總務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社經費之管理。

二、定期公告本社經費收支情況。

三、審核並採買社內所需之用品。

四、負責各項活動之經費計算與結算。

五、詳細記錄本社之經費狀況。

 

第三十五條 活動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活動宣傳、申請與企劃書之製作。

二、提議本社年度計畫。

三、密切注意校外活動之報名、舉辦等。

 

第三十六條 公關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尋覓各項活動的贊助單位。

二、與校外天文相關之團體交流。

三、與校內其他友社互相交流。

 

第三十七條 美宣組職責如下:

一、製作活動所需之宣傳。

二、佈置本社社團辦公室與製作本社所須之道具。

三、負責本社社課宣傳圖片之製作。

四、協助活動組相關活動之美術宣傳。

 

第三十八條 文書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會議記錄、公文與社團檔案之收發與彙整。

二、聯繫銘傳一週與公告社團事務。

三、負責撰寫社課宣傳文宣。

四、協助活動組相關活動之文字宣傳。

五、詳實記錄社課活動於社課紀錄本,並予社長簽名。

 

第三十九條 攝影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於活動攝影、天文攝影。

二、負責拍攝本社社課之照片。

三、負責所有攝影作品的收集、管理。

 

第四十條 器材組職責如下:

一、熟知各式器材之使用方式。

二、各式器材之管理、保養、維修與清點借用。

三、詳實紀錄社團用品之借用人、借用日期及歸還日期於社團器材 紀錄簿。

四、各類器材清單之製作。 五、負責器材之報廢與學校例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資訊組職責如下:

一、負責更新社團網站之相關事宜。

二、本社粉絲專業管理與維護。

 

第四十二 本節所列舉之幹部罷免方式與第三十條相同。 

 

第五章 規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四十三條 社長命令與本章程相抵觸者視為無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制定與修改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出席人三分之二決議始為有 效。

二、由幹部修正後經全體幹部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公布於網站。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社員大會或幹部會議通過並經社團指導老師、顧問核定後於社員大會公開修訂後實施。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