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經幹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所有活動的實施以及所有運作必遵守校規以及本章程。
第二條 銘傳大學全體師生皆可參與本社團活動。
第三條 本社定名為A&R熱音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私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內。
第五條 本社宗旨為以下幾項:
1. 透過木吉他以及樂團傳達音樂,藉此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2. 透過各種音樂的互動交流,增進彼此的認識與友誼。
3. 促進校內不同國籍學生之間的音樂交流,使國際學生也能夠互動融洽。
4. 經由舉辦不同階段的成果發表,培養社員對於舞台的經驗以及表演機會。
5. 藉由舉辦各種音樂活動,增進社員對於音樂不同的認知,拓展音樂視野。
6. 藉由與不同性質、校區(桃園校區),之團體(即社團、系學會)合作演出,協辦活動,進而培養社員不只在音樂上,更在組織團隊活動上,獲得成長。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願遵行本社之宗旨之銘傳大學各學院之學生(含研究生)且已繳納社費均可成為本社社員,並有其應享之權利,並負其應盡之責任。
第七條 本社員應有之各項權利:
第一項 社團幹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第二項 優先參與本社之相關活動。
第三項 代表本社參與校內學生代表會議。
第八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
第一項 提倡本社之宗旨,吸收有才幹之社員並遵守組織章程及社員大會之各項
決議。
第二項 出席社員大會以及各項應參加之集會並確實執行本社所委任之職務及
工作。
第三項 繳納固定社費。
第九條 違反社規及章程:
第一項 本社之社員,如有違反本社之章程,法令及相關決議,依法經本社社長及幹部之決議處分之。
第二項 社員權益受損時得依章程向(校內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調解與告訴。
第三章 社團組織架構
第一節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招開規則如下:
第一項 社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立法與監督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項 本社員三分之一,始構成會員大會合法之開會數額。
第三項 選舉罷免社長,採合法召開社員大會,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之。
第四項 決議會上所提的施政方針及年度計劃。
第五項 對於社長所提之各部門部長之人事任命同意權。
第六項 創制與複決本社憲章與法令。
第七項 審議本社預算與結算。
第八項 聽取本社執行委員會與相關幹部之報告與質詢。
第十一條 本社法令未經會員大會之通過者無效,社員大會通過之法令,社長應於七日內公佈之,但執行委員得依本憲章提請覆議。
第十二條 本社之社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第一項 學期中,及學期末考試周後一周召開。
第二項 臨時大會由五分之一以上正式社員連署請求召開或社長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開,會議之召開應於一週前通知出席人。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之組織與職權之行使由法令定之。
第十四條 社長不參與會員大會之議案之表決。
第二節 幹部之權責分配
第十五條 本社所有幹部包括:
社團顧問、社長、副社長、財務長、活動長、行政長、美宣長、公關長、器材長
第十六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對內依法執行會務,對外代表社團。
第十七條 (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上屆幹部選舉指派,並由社員大會三分之二社員投票通過,採內閣制,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且社長需有正式社員資格才有被選舉資格。
第十八條 社長之選舉罷免由法令定之,詳見銘傳分社社長選舉與罷免方法。
第十九條 社長依法頒佈法令,公佈行政命令。
第二十條 社長依法任免本社幹部。
第二十一條 社長因故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代行其職並於下學期開學改選社長。
第二十二條 社長於社員大會休會期間遇有緊急狀況得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緊急發佈緊急命令,其位階視同法令,該緊急命令應於下次社員大會追認,若社員大會不予追則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二十三條 社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社長代表本社,為本社最高發言人,及負責人。
第二項 代表社團負責與學校間之溝通。
第三項 執行與監督會議之決議事項。
第四項 不定期召開會議協調會務。
第五項 監督本社所有活動。
第三節 副社長
第二十四條 副社長一名,皆由本屆社長指派,需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並且於社長無法處事時暫待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副社長職權詳細如下:
第一項 共同協助社長處理會務。
第二項 與學校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第二項 社長因故無法處事時由副社長暫代行社長職權,至原任社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項 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半月與社長協調合作事宜。
第四節 社團顧問
第二十六條 社團顧問由上屆社長、副社長擔任,其職權等同常務監督,及執行秘書,任期至少一學期,至多一學年。
第二十七條 常務監督職權如下:
第一項 選舉推派當屆社長。
第二項 監督社團經費使用與選舉罷免幹部職權。
第三項 提供意見與監督予社團。
第四項 監督本社活動之運作與經費審核。
第五項 會務之執行與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執行秘書職權如下:
第一項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第二項 提供意見以及資訊予社長。
第五節 財務長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財務長一人負責本會財務之管理與運用。
第三十條 財務長之職責由社團財務管理法定之。
第三十一條 社費以及所有社團經費由社長以及財務長分權負責。
第三十二條 財務長須在每個月月初公布上個月社團經費收支表予公布欄。
第六節 公關長
第三十三條 公關長由當屆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三十四條 公關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代表社團負責一切對外聯絡事宜。
第二項 整理外校所寄的活動公關函。
第三項 辦理活動時協助社團向外爭取贊助廠商。
第四項 製作公關函於每學期期初時寄發。
第五項 對外活動寄發公關函與消息發布。
第六項 收集各學校與廠商寄來的消息資料與公關函。
第七節 活動長
第三十五條 活動長由當屆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三十六條 活動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依職權需要分配本社資源。
第二項 協助社長訂定每學期之活動。
第三項 計畫行事曆並與社長、財務長配合計畫活動預算。
第四項 協助社長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計畫。
第五項 負責學期社遊活動設計。
第八節 美宣長
第三十七條 美宣長由當屆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三十八條 美宣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宣傳應細分為網宣,美宣。利用多媒體,社群網絡,搭配手作之美宣以達宣傳之效果。
第二項 負責海報設計與傳單設計。
第三項 負責活動場佈。
第四項 負責本社美宣商品的採買。
第九節 行政長
第三十九條 行政長由當屆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四十條 行政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與宣傳長負責海報設計與傳單計畫。
第二項 與宣傳長負責活動場佈與計畫。
第三項 負責社團文書、美宣商品採買。
第四項 負責社團活動後檔案留存與資料收集。
第五項 負責社團開會之會議紀錄。
第十節 器材長
第四十一條 器材長由當屆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四十二條 器材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負責器材定期維修與清點動作。
第二項 負責器材的購買與採購,經社長與總務長同意之後請款購入社團器材與
設備。
第三項 擬定器材租借方法。
第四項 協助活動器材準備與搭設
第十一節 教學
第四十三條 各樂器教學負責人由社長上任後指派擔任。
第四十四條 各樂器教學社課內容如下:
第一項 木吉他教學
第二項 電吉他教學
第三項 爵士鼓教學
第四項 電貝斯教學
第五項 主唱教學
第六項 電子鋼琴教學
第四十五條 社課由教學自己決定進度以及內容,社長可與教學討論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社課時間由學期初始時教學與社長彼此協調安排時間。
第四十七條 社團外聘教師由學期初始時由社員大會遴聘,且向學校申請同意。
第四十八條 教學如有未盡其職之情形時,經社長招開社員大會,可撤換教學及撤回教學幹部獎勵。
第四章 資格
第四十九條 凡繳納該屆規定社費者,即擁有A&R熱音社社員資格。
第五十條 擁有社員資格者即可擁有參與社課課程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社員可在規定時間內以及器材管理辦法下免費使用練團室以及社團供應之器材資源。
第五十二條 社員如有違反任何社團章程裡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可由社長招開公開社員大會,討論免除該社員資格。
第五十三條 社員資格在繳納社費並經登錄後始有,而社員資格在於失去銘傳大學在學學生資格以及經由公開社員大會而失去本社社員資格時結束。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節 社費收退機制
第五十四條 社團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經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所頒佈之「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所申請核准之經費。
三、講座,或與外部團體合作之活動報名費。
四、校外人士之贊助或捐款。
第五十五條 社費之收取,只需再入社時繳納一次當屆規定之社費,在學期間就保有本社社員資格外。畢業後採終生社員制。
第五十六條 退費許可之監督由當屆社長及財務長進行,建立於以下規則:
第一項 申請退費者需提前一週向財務長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經幹部審核通過及折算支出費用後,將退還個人剩餘社費並開立收據,收據需雙方簽名以便留察。
第二項 個人剩餘社費之計算,以參與之學期數使用直線法攤銷折舊予以酌退。
(例:當屆社費2,000,則,每學期之折舊為$2,000/8學期=250)
第五十七條 社費金額由財務保管且每個月發布一次社團經費收支表,款項透明。
第五十八條 社員如需向社團申請經費,需通過社團規定手續,將該所花費的收據或者發票留存給財務,經確認無誤後,由財務經過社長或副社長簽章同意申請
購買。
第五十九條 社團經費的權責由財務以及社長分權管理,任何一方使用經費都必須經由對方同意並且透過規定程序,任何款項都需透明並且對外公開。
第六章 社團財產與設備維護
第六十條 社團一切資產以及設備包括有形以及無形,都屬本社所有。
第六十一條 本社所有社員禁止對於社團所有財產設備做出破壞、汙損、偷竊、不依照正常程序而取走社團資產等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任何有對於本社財產以及設備有損失等行為,情節重大者,經討論後可免除其社員資格,並且依照一般正常法律管道可要求賠償以及負責。
第六十三條 攜出社團任何資產必須依照正常程序手續,並經由社長或者其他幹部同意後才可將社團器材攜出社團之外。
第六十四條 非本社社員,使用器材以及租借器材都需經過社長或是社團幹部經過正常手續後同意才可使用,如未通知以及違反本社組織章程第六章 社團財產與設備維護中任何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如有任何有損社團利益,將交由法律處理,並且要求賠償以及負責。
第六十五條 非本社社員如有毀壞、汙損、偷竊、破壞本社任何資產之情形,將會透過學校經由法律程序,或是經由雙方調解負責賠償以及負責等事宜。
第七章 規章之施行與修改
第六十六條 本規章所謂之法令謂經社員大會通過,社長頒布之法令。
第六十七條 法令與本規章牴觸者無效。
第六十八條 社長命令與規章牴觸者無效。
第六十九條 規章之修改需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之決議始為有效。
第七十條 本規章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令定之。
第七十一條 本規章施行之程序由制定規章之社員大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