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擬定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章程之依據
本章程系依據銘傳大學學生手冊之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組織名稱
本組織定名為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組織宗旨
本會以增進本會會員企業專業知識與培養會員自治及團結能力、服務系上同學,提升會員對系上之認同感,以及連繫系上同學情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
第五條 口號
本會口號為「創新活力企管系,全體共同一條心」。
第六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附件一所示。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
凡為本校企管系學生,認同本會宗旨,並依本章程之相關規定成為當然會員,並依章程享其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優先參與本會之所有活動並享有優待之權利。
- 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擁有發言權、被班級賦予表決權和提案權。
- 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 宣揚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
- 遵守本會章程與通過之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任命之職務與工作。
- 繳納會費。
- 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喪失會籍
會員得以書面聲明退出本會或有違法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班代大會同意除名之。
- 違反本會宗旨。
- 違反校規而情節重大者。
- 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而情節重大者。
- 行為失檢,嚴重損辱本會名聲者。
- 本會會員一學期未履行應盡義務且未依書面說明,或書面聲明未經班代大會採納者。
- 會員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之名義或假借本會名義,向外募款或對其他團體進行攻訐者。
- 其他經班代大會決議開除會籍者。
第十一條學員資格
凡即將成為企管系大一之學生,經面試錄取,即成為正式學員,並應遵守學員入會規則與學員義務,否則幹部有權利取消其學員資格。
第十一條之一 學員義務
凡即將成為本校企管系大一學生,經面試錄取,即成為正式學員,並應遵守學會入會規則且應參與企管系學會至少三項重大活動,重大活動如下:
․暑訓
․迎新宿營
․企管週
․校慶啦啦
第十一條之二 學員權利
本會學員享有以下權利:
․有權參與本會所有活動並享有執行之權利
․在幹部允許範圍下,擁有本會產物與財務之使用權
․有權參選下屆幹部
第十一條之三 喪失學員資格
有重大情節或違反學員入會規則者,由該組組長召開例會,經會長同意後核發退會單,得取消其學員資格。
第十一條之四 幹部資格
本會於會長之下設立若干幹部,任期一年。須為本校企管系學生,並應有一年之學員經歷,方能擔任幹部。
若當屆系會組閣有特殊考量,須經由會長與顧問討論後(最終以本屆幹部做決議),得任命未有一年學員經歷者擔任幹部,其職位僅限組長以下(不含)。
第三章 組織
第一節 指導單位
第十二條 指導老師
本會設指導老師,由本系系主任兼任,或由系主任指定且向學校報備核准之老師擔任。
第十三條 輔導老師
本會設輔導老師,由現職本系系秘書、本系系教官及本系教師兼任,負責本會相關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顧問
依據學生手冊規定,卸任之會長與副會長為當然學會顧問,有協助新任會長會務運作之義務。再由執行秘書與各組中,推派一至二位為顧問,與前任會長一同協助下屆幹部會務運作,且尊重並不過度干涉下屆幹部決議。
第二節 班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以班代表會議(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案為最高原則,學會幹部會議決議案不可抵觸,抵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班代大會成員
本系之各年級班代表為本會班代大會之當然成員。指導老師、輔導老師及本會幹部依需要得列席參與。
第十七條 班代大會成員之義務
本系各年級之班代表有出席班代大會之義務。
第三節 學會幹部
第十八條 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本系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會長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社團負責人及其他社團職位。因罷免案或會長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會長任期為該原會長之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一項的任期年限影響。
若當屆會長組閣有特殊考量,須與顧問討論後,得任命未有一年學員經歷者擔任幹部,其職位僅限組長以下(不含)。
第十九條 副會長
本會於會長之下得設副會長二至四人,任期一年。新會長可重複聘任之。副會長由會長遴聘產生,對會長負責,任期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以不連任為原則。若因罷免案或或會長無法繼任時,待至新會長到任後總辭。
第二十條 各組幹部
本會於會長及副會長之下設若干組幹部。各組均設有組長一人及副組長一至四人,由會長遴聘產生,其編組如下:
- 執行秘書
- 財務長
- 副財務長
- 活動組
- 服務組
- 公關組
- 體育組
- 美宣資訊事務組
本條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會長得依會務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加或刪減之。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 班代大會職權
本會班代大會之職權如下列各項: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與罷免會長。
- 對本會提各項建議案。
第二十二條 會長職權
本會會長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且為學會委員會當然成員,對內監督各組職務與工作推行。遴聘執行秘書、副會長及各組組長與副組長。公佈會議決議案,並執行決議案。依章程召開班代會議、幹部會議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會長職權。並擔任暑期訓練之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職權
本會副會長對內監督各組之職務與工作,並於大型活動中擔任負責人(例如:迎新宿營、系週、新生合唱、校慶啦啦)。此外協調指派代表出席企聯會會議、協助會長襄理會務,適時給予各組協助,並參與全校性活動之籌辦,無重大事故不得缺席。
第二十四條 執行秘書職權
本會執行秘書負責協助會長進行會務相關事宜、文書處理、檔案留存、會議紀錄、電子公文申請、體驗護照建檔及負責校內外年度社團檔案評鑑。
第二十五條 財務長職權
本會財務長負責收取會費、會費及器材添購的控管,負責向主任請款活動所支出經費。
第二十六條 副財務長職權
本會副財務長負責處理核銷公文,於每月結算會費,並於上下學期公布帳冊。
第二十七條 活動組職權
本會活動組負責學會活動規劃與設計,以創新之活動與康樂輔導為目標,並支援其他各組。
第二十八條 服務組職權
本會服務組以設計服務性質之活動為目標,並回饋予社會。同時,負責各項學校年度既有活動。需與社區之慈善機構建立良好合作關係,機及參與社區服務之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關組職權
本會公關組負責對外各項有關單位的贊助爭取、宣揚本系,以建立良好關係,並加強各校系、系友之間的聯繫。對內負責宣傳工作,每學期舉辦各項演講,回饋本會會員。
第三十條 體育組職權
本會體育組負責舉辦系內各種體育競賽,規劃賽程、制訂規則、邀請裁判及租借場地等和體育賽事相關事宜。並負責各項盃賽報名事宜(例如:北企盃、大企盃、雙企盃),以及不定期舉辦系隊會議。
第三十一條 美宣資訊事務組職權
本會美宣資訊事務組負責各活動美宣場佈設計、拍攝各大小活動剪影、管理會內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及清點會內產物。場佈設計發包與各組協助製作,亦負責F4走廊之佈置與大型活動海報繪製。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議
本會依章程召開各種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議種類
本會會議分別如下列各項:
- 班代大會。
- 幹部會議。
- 活動籌會及行前會議。
- 系隊會議。
- 會長可依需要召開其他會議。
第三十四條 班代大會
本會班代大會由會長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會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主席時,由會長指定之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指定其他幹部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會章程。
第三十五條 班代大會會期及開會條件
每次時數不可超過二小時,必須由應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出席使得召開。應出席人數為與會班代全體人數扣除正式請假人數為之。必要時召開本會臨時會員會議。
第三十六條 幹部會議
本會幹部會議視需求由會長隨時召開之,幹部必須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使得決議會議之表決事項。
第三十七條 活動籌會及行前會議
本會活動籌會及行前會議視需求由活動負責人隨時召開之。
第三十八條 系隊會議
本會系隊會議視需求由體育組組長隨時召開之。會長及管理系隊事務之副會長依需求列席。
第三十九條 會議記錄
本會所有會議召開時,需有專人製作會議紀錄,並須由主席過目使得完備,才可公佈。
會議記錄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內容:
- 會議名稱及會次。
- 會議時間、地點。
- 出席人員。
- 主席、紀錄員姓名。
- 會議內容及各組報告事項。
- 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 討論事項、表決方案及結果。
- 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章 選舉、罷免、表決
第一節 選舉
第四十條 選舉之方法
本會選舉方式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負責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四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
本會為辦理新任會長及議會之改選,現由銘傳大學台北校區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 選舉會長、系議會公告
本會將於學校規定之會長改選活動的時間、地點、相關辦法及參選資格等相關事項公告本系會員。
第四十三條 會長、系議會候選人提名
會長候選人提名名單由參選人自行填寫,並經由導師、主任審查核准後,交由本會公布之參選名單。
第四十四條 會長、系議會競選
經審查核准後之候選人,於選舉委員會之規定競選期間內,得於校園內進行競選活動,但不得與校規抵觸或損辱其他候選人之名譽。亦不得賄選。若發現賄選或非法之情事,候選人得以取消參選資格。
第四十五條 選舉會長、系議會投票
本會會員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所規定之投票時間、地點,並攜帶相關證件,採一人一票制投票。
第四十六條 選舉會長、系議會開票
選舉委員會應於公開、公平、公正之情況下開票、記票及唱票,各候選人必須至少派一名代表監票。
第四十七條 選舉會長、系議會當選條件
本會新會長之當選採開票得票數為最高者當選之。
第四十八條 選舉新任會長
會長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繼任行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副會長召開班代會議,再次選舉新任會長,唯原會長任期只剩兩個月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為止,不再另行選舉。
第四十九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
本會會長候選人資格條件如下列各項:
- 操行成績:二年級上學期操行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 學業成績:二年級上學期學業成績六十五分以上,或在班上成績排名前30%者。
- 經歷:曾任本會學員一學年以上者。
第二節 罷免
第五十條 罷免之方法
本會罷免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負責任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五十一條 罷免會長、幹部
本會會長之罷免每學期均可行之,必須在班代會議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該學期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幹部之罷免則由當屆所有幹部可對顧問提出對任一幹部之罷免案,並由顧問要求會長必須在兩週內召開幹部罷免會議決意之。
第五十二條 同意罷免條件
本會會長之罷免案須經本會二分之一幹部提議,或在班代五分之一聯署提議,使得召開班代臨時會議表決罷免案。經班代會議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表決同意後,使得罷免。會長於同意罷免後隨即停止職權,由副會長暫時代理會長職務至下任會長選出。
幹部罷免則由幹部罷免會議表決之,該會議需當屆全數幹部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表決同意後,使得罷免。
第三節 表決
第五十三條 表決之方法
本會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項方式:
- 舉手表決
- 起立表決
- 唱名表決
- 記名表決
- 無記名投票表決
- 書面同意書表決
第五十四條 議案表決
- 本會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須由會議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案。
- 除有明訂之提案、建議案不受前項通過人數規定外,其他各項提案、建議案,均受本條第一項約束。
第七章 財務
第五十五條 會費
本會會員繳交之社團費用金額、年限,由本會會長與指導老師討論訂定之。為支援本會各項活動之推動,進而服務本會會員。本會重大活動為全體會員之義務,關係到系上榮譽的重要活動,只要是由企管系會員,均應繳交活動費用(即必交費用)。系費收費標準為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整。轉學生、插班生亦於開學後兩週內繳清完畢,並依照年級繳清所需之系費。收費標準如下:(會費細則於新生手冊公告之)
- 大二插班、轉學生:1,650元
- 大三插班、轉學生:1,200元
- 大四插班、轉學生:650元
第五十六條 會費經費來源
經每年系學會與系主任決議會費由企管系新生於開學前直接繳撥於企管系學會,以及以下方法:
- 本會會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 非會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 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 活動合作廠商之贊助
- 其他收入來源
- 會費繳費辦法請詳見《附錄一》
第五十七條 預備金
應屆學會結存之經費依照各年級應留下經費比例做為預備金,非經系主任同意不得動用之。其之用以全體會員能長期享受其利益為原則。
第五十八條 會費退費原則
若系費已繳清但因某些因素如轉學、轉系、退學者,若學期未超過三分之一則可將轉、退學之相關文件影印本,於一週內交至系學會財務長並辦理相關退費,若學期已超過三分之ㄧ者,則僅可退其餘學年之費用。
- 如在開學前9/10(一)轉入其他學院者:4,500全退
- 如讀完大一整學年者:退1,650
- 如讀完大二整學年者:退1,200
- 如讀完大三整學年者:退690
第五十九條 贊助
本會接受贊助之條件為各種無價贈與存貨利益之所得。並須履行於贊助商之合約內容,其合約內容不可與校規抵觸。
第六十條 會費專戶
本會收支之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非經系主任、系秘書、會長、財務長蓋章不得領用。
第六十一條 會費使用公布
本會收支帳目於每學期末整理妥善並公告之。
第六十二條 特殊會員之會費
特殊會員需向本會會長提出「低收入戶證明」。若經系主任認可,即只需繳納會費細項中個人所屬項目之經費,例如:系服。
第六十三條 交接
- 本會全部財產於七月一日會長交接時結算完畢,進行帳目交接且公告之。
- 本會各級幹部應將帳目結清、財產資料移交並經審核完畢無誤後使得交接。帳目若無確實記錄及交接完畢,將報請學務處依校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辦事細則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訂之。
第六十五條 組織章程
- 本會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抵觸無效。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六十六條 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會組織宗旨、原則,及有損本會、會員權利和聲譽。
第六十七條 修改方式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班代人數超過五分之一以上聯署提案,經班代會議決議修改之,經幹部會議決議之,後送班代會議決議始得修改。並明載修改日期於本章程內,且需於任期內保留決議之原稿資料。
附件一 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 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