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 BBOX社 社團組織章程
第一版 修訂時間為2011年6月22日
第二版 修訂時間為2019年9月25日
第壹章 總章
第一條本社團訂名為「BBOX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社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
第三條本社為康樂性社團
第四條本社宗旨:「音樂即生活」。
(一)讓銘傳全體師生了解甚麼是嘻哈饒舌。
(二)改變大眾對於嘻哈饒舌的刻板印象。
(三)滿足因多種因素而無法購買樂器的同學玩樂器的夢想。
(四)不侷限於嘻哈音樂領域,目的在於增進不同音樂領域族群的融合,進而互相 交流、拓展視野,達到化解隔閡,以提升更加健全的人格涵養。
第五條本社聘請指導老師給予指導,並以先進成員提攜後進。
第貳章 社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招收對象為銘傳大學全體學生。
第七條社員之權利為:
1.得參與本社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得使用本社所有器材、資源。
3.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及發言權。
4.得被選為幹部。
第八條社員之義務為:
1.須繳交社費。
2.須遵守章程及決議並發揚宗旨。
3.維護社團環境、資源及社譽。
4.對交付之工作須盡責。
第九條凡是破壞社譽、社團器材及不遵守社規者,社員皆有給予糾正之權力及義務,屢勸 不聽或違規事項嚴重者,將予退社處分。
第叁章 社團組織架構
社員大會
社長
↓
副社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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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長 美宣長 活動長 公關長
第肆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於學期初與期末須召開社員大會,供各組別互相交流並提出改進針。
第十二條於下列情況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增訂、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二)遞補、罷免社長。
(三)討論及決議有關社團重要事宜。
第十三條出席人員為全體社員,出席率如未達三分之一,由主席公告流會並由全體幹部決 定下次日期。
第伍章 幹部職掌
第十四條 社長
(ㄧ)產生方式:在下學期期末大會前兩星期,由全體幹部、社員提名或自行參 選,並在期末大會票選決定,而上任社長必須擔任社團顧問。
(二)任期:一學年。
(三)職務:
(1)總理社團所有革新事宜。
(2)向學校反應本社遇到之特殊問題,及建議事項,並向學生自治會爭取權 益。
(3)組織幹部族群,並督導其執行各項工作。
(4)參加本社各項會議及學校指定參加之會議。
第十五條 副社長
(一)產生方式:由新任社長提名及幹部同意。
(二)任期:一學年。
(三)職務:
(1)協助社長對外聯絡事宜。
(2)確定各項社務及活動按照計畫進行。
(3)直接對社長負責。
(4)於社長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之。
第十六條 美宣長
(一)產生方式:由新任社長提名,上任社長及幹部同意。
(二)任期:一學年。
(三)職務:帶領美宣組。
(1)活動會場、宣傳海報等之美化與設計。
(2)協助文書組處理彙整資料之美化工作。
(3)直接對社長負責。
第十七條 活動長
(一)產生方式:由新任社長提名,上任社長及幹部同意。
(二)任期:一學年
(三)職務:帶領活動組。
(1)負責各項活動之協調、策劃與執行處理。
(2)負責督促各活動之處理進度。
(3)負責分配人員協助各項活動設計。
(4)直接對社長負責。
(5)整學期活動計畫之主要負責,並負責統整活動經費之預算表。
第十八條 公關長
(一)產生方式:由新任社長提名,上任社長及幹部同 意。
(二)任期:一學年
(三)職務:帶領公關組。
(1)負責社團對內聯繫。
(2)負責各社員間的聯繫工作及活動通知及邀請。
(3)負責加強社員之向心力與情感交流。
(4)社員通訊錄製作。
(5)負責對外尋求贊助資源。
(6)直接對社長負責。
(7) 掌管社費,並將所有費用支出及收入詳細記錄。
第十九條 彈劾
若社長在任期內之行為有損社團之運作與形象,可行罷免權。由二分之一社員連署,並召開社員大會,與會人員三分之二同意便通過。
第陸章 會議
第二十條 社團於每學期初、期末召開社員大會:
(一)增訂、修改社團組織章程。
(二)遞補、罷免社長。
(三)討論及決議有關社團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每週固定召開一次,報告各活動之進度。
第二十二條 活動進行、籌劃期間,活動之負責人可視情況不固定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二十三條 活動後皆須召開檢討會。
第二十四條 凡參加幹部會議之幹部人數未達三分之一,則討論並選定下次開會時間。
第二十五條 對於社員大會所決議之法案有所質疑時,得經參會之社員三分之二人連署,並 再 次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對於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解散社團及處分財產之決議,必
須要有有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通 過。
第二十七條 每次會議皆做會議記錄,並於會後交給文書組處理歸檔。
第柒章 社費
第二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團每學期繳交之社費。
(二)學校及學生自治會之輔助及相關單位之輔助。
(三)社員社友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社費以購買有利於社團之物品為主,除非特例,否則不得挪其他 用。
第三十條 各活動之費用須於學期初由幹部等提出活動企劃案與收支預算,以備審查及申請費用,並經由社長及總務依預算追認之。
第三十一條 經費申請要件:
(ㄧ)申請條件:
(1)凡購買有利於本社之物品器材。
(2)代表本社公差之車馬費及餐費事情況部份獲
全額支付。
(二)申請方式:填寫預算表,經社長副社長簽名,再經由總務組確認。
(三)須知:凡申請社費者皆須以收據或發票為憑。
第捌章 社產
第三十二條 本社之社產,未經同意者,不得借用。
第三十三條 社產來源:
(一)社團購買。
(二)他人捐贈。
第三十四條 社產之使用以教學、演出為優先。
第三十五條 借用原則:
(一)對象:社產出借對象為社員,非社員者,恕不外借。
(二)方式:社員若要借用社產時,須向器材組登記,並按照規則
借用。
(三)規則:
(1)借用期限以五天為限(含借用日),過時未還者,禁止借用一個月。
(2)借用器材自然損壞時,亦須交還,不得自行拋棄,否則應照價賠償。
(3)若器材損壞需更換零件,亦須登記並註明原因,並附上損換之零件始 可更新。
(4)器材組必要時,得將借出之社產追回。
(5)借用器材,若故意損壞或遺失者,照價賠償。
(6)本規則經由幹部同意而行之。
第玖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於每學年審核一次。
第三十七條章程若有不完善之處或不合時宜之處,須經正式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於社 員大會以提案方式提出修正案,並須有團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由出席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正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條章程由社員大會通過,指導老師同意及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