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於2012年2月24日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申請暨獎懲辦法」訂定私立銘傳大學國標社 (以下簡稱本社) 組織章程 (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參與社團生活是每位大學生必修的一門課,更是多學、多聞的大殿,本社盼以提倡正確之社交觀念,培養良好之社交禮儀為宗旨,並藉以標準舞共享紳士與淑女的那份優美。
第三條 本社團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五條 本社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聘請之。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認同本社宗旨,且完成相關程序後成為正式社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一條 社員之權利:
一、凡本社社員皆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擔任本社幹部之權利。
二、凡本社社員皆可行是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三、出席社員大會。
四、優先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使用本社各項軟體設施。
第二條 社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社章程。
二、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繳納社費。
四、維護社團名譽。
五、參與社員大會。
六、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三條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表決冬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具有傷害本社員之事實。
四、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二條 社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與修正各項法規。
二、審核及決議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三、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四、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五、監督各項社團事務運作。
六、決議各項提案。
七、查核社團財產。
第三條 由本社正式成員組成,社員大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故無法如期召開則順延一週。社員大會由社長為召集人,若社長無法召集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四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的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成立。
第五條 本社有關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解散社團及處分社團財產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出席,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社員同意,始可成立。
第六條 如遇下列事情之一,社長應於七日內召開社員大會。
一、社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提案。
二、幹部二分之一以上提案連署。
三、正、副社長提請召開。
第五章 幹部會議
第一條 幹部會議,由本社所有幹部組成。幹部大會每星期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之。所有幹部均須列席,非幹部之社員可列席參加但無表決權。
第二條 會議任務
一、選舉正副社長及各幹部代表。
二、聽取各幹部之報告。
三、決定各項事宜。
四、查看組織運作。
五、依各項臨時事宜作權宜改變。
六、修改組織章程。
第六章 社長、副社長
第一條 本社社正、副社長各一人,任期為一學年,可連選連任乙次。
第二條 本社社長須具下列條件:
一、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未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第三條 社長為本社團領導人,隊社團指導老師及社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並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第四條 社長應每月定期向本社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五條 副社長應輔佐社長綜理社務,並於社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社長代理行使。
第六條 新任社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會員大會任命後行使職權。
第七條 社長罷免、喪失社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可由副社長第補成為正式社長,副社長人遠遊社員大會另行輔選,任期為原任為完織任期。
第八條 正副、社長皆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 權時,應由幹部中推選代理社長,於兩周內召開社員大會輔選之;正副社長未產生時,由代理社長行使相關職權致產生為止,員故部職權由代理社長指定組(部)員代理任期皆為原任期未完之任期。
第七章 組織幹部
第一條 本社幹務經社長或社員向社員大會提名,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幹部組織韋則任內閣制,為本社最高行政組織,總理日常事務及活動。
第二條 本社社長下設副社長一名、教學長多名、並分社總務、公關。
第三條 幹部職務,分列如下:
一、總務:
(一)負責本社物品申購及帳目公佈之一切事宜。
(二)負責本是經費之收支與保管。
(三)負責本社社員資料之歸檔
(四)負責本社表演時之服裝、飾品事宜
(五)負責器材之管理與維修。
二、公關:
(一)負責本社對內及對外一切聯絡事宜。
(二)促進本社內部之和諧及與外界保持良好關係。
(三)負責本社所有活動有關攝影物之配合。
(四)負責本社所有活動之文宣配合。
三、教學長:
(一)負責本社教學課程相關之刊物。
(二)負責製作教學相關之刊物。
(三)負責本社有關教學資料之收集、歸檔及提供。
第四條 各幹部交接後如決算案有疑義,扔應由原負責人向社員大為說明釋疑。
第五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社員資格或應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另推薦人選,應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成之任期。
第八章 經費
第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繳納織社費
二、學校或機構輔助。
三、公關贊助。
四、捐贈收入。
五、不違背法律及校規之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社經費僅可使用於本社有關之活動事宜。
第三條 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的支出,須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向總務處申報入帳。
第四條 本社各種經費支出需有發票或收據為憑證,始可入帳。唯金額超過新台 幣五百元以上者須經社長許可。
第五條 本社經費支應用情況,應於每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社員報告。
第六條 本社每學期之社費,須經由幹部會議討論提交至社員大會同意。
第九章 交接
第一條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就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帳冊」、「財產清單」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織信物等進行交接, 為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為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本章程所發生疑義時,需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二章 本社章程之修改,須經由正式社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簽名,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社員出席,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人員決議通過,得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