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私立銘傳大學生社團申請暨獎懲辦法」訂定羽球
社(以下簡稱本社 )組織章程 (以下簡稱本章程 )。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為促進校內同學對羽球興趣,鍛鍊強健體魄培 養團隊合作之默契,使校內羽球風氣更為盛。
 
第三條 本社之輔導單位為學 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條 本社之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 5號。
 
第五條 本社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生團實施要點」聘請之。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在學生認同社 宗旨,且完成相關程序後使得為正式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社 員之權利:
一、凡本社員皆有選舉權、被罷免及擔任會幹部之利。
二、凡本社員皆可行使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三、自由選擇是否出席社員大會。
四、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使用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繳納社費。
四、維護社團名譽。
五、自由選擇是否參與社員大會。
六、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九條 社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喪失資格:
一、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四、具有違反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員大會。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與修正各項法規。
二、審核及議決各項預算案、。
三、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及年度。
四、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五、選舉、罷免及任命正副社長幹部之權。
六、監督各項社團事務運作。
七、議決各項提案。
八、查核社團財產。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由長至少召開一次, 如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社長召開;如正、皆無法時,擇日員大會。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幹部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人數一同意使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擇日召開社員大會;社員可自由選擇是否出席大。
 
第十四條 如遇下列情事之一,社長應於七日內召開員大會:
一、社員五分之以上連署提案。
二、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屬提案。
三、正、副社長提請召開。

第五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五條 本社設正、副長各一人,任期為學年可連選乙次。

 

第十六條 社長為本領導人,對團指老師及 社員大會 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並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第十七條 社長應每月定期向本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 副社長應輔佐綜理務,並於不克行使職權時由代理行使。
 
第十九條 新任社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由員大會命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社長遭罷免、喪失員資格在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時,可由副社長遞補成為正式人選員大會另行選,任期為原未完之。
 
第二十一條 正、副社長皆遭罷免喪失員資格在學籍或因故無法行 使職權時,應由幹部中推選代理社長於二周內召開員大會補之正、副社長未產生時,由代理行使相關職權至為止原幹部職權由代理社長指定組 (部)員代理,任期皆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六章  幹部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社幹部經長或員向大會提名,同意後任命 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制本社最高行政機構總理日常會務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長下設副一名,並分總務部、 檔案器材公關 部等四組 (部),並於檔案部下分設資訊組、 文宣組 ,於總務部下分設 會計組 及出納,每(部)及組 (部)員數名。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會議每月由社長召開至少一次,、副及各組 (部) 組(部)長參加,以社為主席必要時由召開臨會議。因 是不克出席,由副社長代理;正、均能則於二周內另擇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社幹部有參加會議之義務,以二分一上出席為 法定人數,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務如下:
一、總務組 (部)、組 (部)員數名
         (一) 本社各項帳務相關事。
         (二) 管控及紀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三) 彙整本社及各組 (部)預算與決呈報社員大會審核。
         (四) 製作本社各項帳務收支表呈報社員大會審核。
         (五) 制定與修正本社「財務管理辦法」提交員大會審議。
         (六) 對社員大會有帳務報告之義。
         (七) 定期公告各項經社員大會決議之費相關報表。
         (八) 保管本社帳戶存簿
 
二、檔案部內分設 文宣組 、資訊組, 設組 (部)長一名、組 (部)員
數名
        (一) 處理各項文書事務。
        (二) 本社各項行政會議書面及電子檔案紀錄。
        (三) 負責並執行社課相關事務。
        (四)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美工設計粉專宣傳及網站經營。
        (五) 社團辦公室及布欄美化與置。 
        (六) 本社活動美化設計及場地布置。
        (七) 制定「社團檔案製作規範」、管理及借用辦 制定「社團檔案製作規範」、管理及借用辦 制定「社團檔案製作規範」、管理及借用辦 法」並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八) 制定會議執行標準流程定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三、公關組 (部) 設組 (部)長一名、組 (部)員數名
        (一) 為社團與學校附近店家簽訂特約優惠。
        (二) 活動前尋找贊助廠商並簽約。
四、器材組 (部) 設組 (部)長一名、組 (部)員數名
        (一) 本社各項財產保管、清點借用與維護事。
        (二) 制定與修正本社「產管理度」提交員大會審議。
        (三) 製作「財產登錄卡」及清冊並建檔保管。
        (四) 各項器材或設備借出、歸還之登記與建檔。
        (五) 採購本社所需器材。
        (六) 申請借用本社教學與活動所需之器材、通行證及車輛
第二十七條 各部 (組)應於每學期末二周前提出活動計畫,並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參照財產管理辦法 )各部 (組)幹部應於社員大會報告各計畫,並 由社長提出各部總預算案,經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動支。
 
第二十九條 各部 (組)應於每學期末前二週提出下之各部 (組)計畫,並提交 幹部會議審核。
 
第三十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另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 社長由全體員普選產生,任期為一學年得連次於每 年四月底前完成選舉。
 
第三十二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一、 具本校在學籍者。
二、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
三、 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
四、 無記過處分錄者。
五、 認真負責且有熱誠者。
 
第三十條 社長選舉程序:
一、 依公告時間內向社長進行候選人登記,於員大會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二、 同額 (單組 )競選時以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上同意後 當選。
三、 多組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
 
第三十四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三十五條 選舉時應印製票,上刊候人號次、相片姓名系級 及「同意」、不支圈選欄;投票人後得將內容出示 及「同意」、不支圈選欄;投票人後得將內容出示及「同意」、不支圈選欄;投票人後得將內容出示他人。
 
第三十六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本社所印製之選票
二、圈選「同意」於多組候人欄位。
三、無法便是圈選內容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或入其他文字、數圖案及符號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者。
六、使選票毀損至無法辨識
七、無圈選候人者。
 
第三十七條 社長於登記時間內無人 可延期一次,如二公告仍登記,由現任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推選候人送交員大審後任命。
 
第三十八條 本社長任期為一年,內不得兼其他團、學會之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副社長、執行秘書及各部 (組) 部(組)長採內閣制, 由社遴選任期與社長相同,經員大會意後命並行使職權;如因故更換,可由新任社長另提名內閣幹部送交員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四十條本社「罷免」相關款適用於長、副及所有幹部,惟對象 為社長、副及執行秘書時,原罷免案相關程序需經過指導老師同意另指定人員代理。
 
第四十一條 罷免案得由社員為提議人,另檢附理報告書向長、副出,理由報告書必須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
 
第四十二條 社長、副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一周內進行相關資料查核,確認具有事實後一周內請求社長召開員大會進行審議。相關時程可是查核事實範圍進行調整,惟須於罷免案送交時間一個月內完成上述程序。
 
第四十三條 罷免案進行投票時應印製,並於上刊「同意」 及「不同意罷免」等欄位,由投票人圈選之;後得將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十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須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意多 於不同意罷免票數時案即通過。投人符前述規定或票數多於同意時則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須於七日內公告結果,成立者被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其職務,原依本章程規定另覓代理或進行輔選。
 

第八章  經費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繳納之費。
二學校或機構補助
三、公關贊助。
四捐贈收入
五、不違背法律及校規之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社 費以每學期收取或分月份為原則,數額與方式由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繳納社費後,除於課開始第一、二周內辦理退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四十九條 符合退費條件者 ,本社以核當學期已繳納之設為原則不得要求追朔以往繳納之社費。本並依下列進行退:
一、於社課開始第一周可退費 300 元整,第二周可退費 200 元整,第 二周後恕不退費。
二、社員要求退費時請攜帶繳領取的收據,如未帶收據則無法退費。
 
 

第九章  交接

 第五十條 本社新舊任長交接時,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 本社新舊任長交接時,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 本社新舊任長交接時,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 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交 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交 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交 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交 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及其他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交 接,惟帳冊所列之目 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第五十一條 各組 (部)資料應由各組 (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資料單以證明。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發生疑義時,得經社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全體幹部五分一以上連署三出席,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請指導老師同意,並由長公告實 施,另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 (含電子檔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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