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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聖經真理研究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經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社團及活動輔導辦法,並參酌活動中心組織規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名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聖經真理研究社,簡稱真理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 5 號。

第三條

本社為隸屬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織學術性社團。

第四條    

本社立社宗旨為:

一、藉著對聖經的深度探討,來幫助同學在繁忙的世代中,得著人心靈之真安息;並認識基督徒生活,是建立在如何的基礎之上。本社誠願將這樣的生活與同學分享,並藉讀誦與研討認識聖經,結合信仰與生活,提高人生境界,帶動校園優質風氣,促進師生良好互動。

二、藉學生相互交流,共同探討聖經所啟示之生命意義及生存價值,並藉本社師生之共同勉勵,給予同學人生正確之思 考方向及明確之目標。

三、藉服務新生,幫助舊生,凝聚學生共識與力量,促進本校師生之良好關係,彰顯人性美德,帶動校園優質風氣。

四、藉提供食衣住行學業等方面之資訊,輔導並協助同學盡速適應校園生活,建立和師長同學間良好正常之互動關係。

五、鑒於現在大學生因面對眾多資訊產生的迷惘,以及目標失落致使出現錯誤的價值觀,成立本社的學長姐們希望能以分享過往成長經驗的方式,來引領新加入的社員及學弟妹,期盼能因此培養一般不流於俗的青年人。

六、與當地社區結合,運用社區資源,讓學生有充足的機會接觸、了解即將面臨的社會經歷,藉由各年齡層豐富的閱歷,擴展學生對人生歷練認識的寬廣度,使學生跟得上社會脈動。

七、經由與各大專院校同性質社團的聯誼活動,從互動活動中,增進學子對聖經真理寬廣及深入的認識。

八、加強與國際生之間的互動,以聖經真理為媒介,向世界各族群的學生傳講和交流,以擴展國際化視野。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社組織系統如下:

本社經社員大會直接選舉出社長,社長提名社員經大會表決通過後始任命為副社長,加入本社滿兩年且為本校四年級生擔任顧問,下設文書組、總務組、財務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即為本社之幹部。

第六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其權責為:

(1)制訂或修訂本社章程及各辦法

(2)討論並表決各項議案

(3)討論表決幹部提出之本社興革計劃

(4)審查本社經費狀況

(5)選舉本社社長及各幹部

第七條

社長

第一款  本社設社長一名,總理社內事務。

第二款  本社社長產生一課外活動組公布之新任社團負責人選舉辦法實施,經本社社長大會選出。

第三款  本社社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四款  其權責為:

(1)對外代表本社出席各會議及活動。

(2)對內依據社員大會之決議總理社務,推動各工作,及研擬社內有關之興革計畫。

(3)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並擔任主席之職。

(4)擬定本社全學期活動大綱,並辦理各項活動之手續。

(5)對違反本章成情節重大,且於臨時社員大會中通過表決之社員行使勒令權。

第八條

副社長

第一款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第二款  其產生方式為社長提名各社員經大會表決通過後始任命之。

第三款  本社副社長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款  其權責為:

(1)協助社長總理社務。

(2)與各幹部之聯誼及協助社長督導工作之推行。

(3)社長因故無法處理社務時,由副社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幹部

第一款  本社社長、副社長,下設文書組、總務組、財務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即為本社之幹部。

第二款  本社各幹部任期皆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

第三款  其產生方式皆由社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條

文書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其權責為:

(1)大會及幹部會議之記錄工作。

(2)平日社團活動之記錄。

(3)社內各類文書製作。

(4)社員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5)社友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第十一條

本社刪除原活動組組長一人,其權責改至給各活動總召集人分配,其權責為:

(1)平日社員之訓練內容進度之擬定及督導。

(2)擬定本社各活動之計劃與各組配合推展各種活動。並刪除(3)負責本社各項康樂活動。(4)社長副社長均因故無法處理社務,由活動組組長暫代其職。

第十二條

本社刪除原美宣組組長一人,其權責改至給各活動總召集人分配,其權責為:

(1)社員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2)社友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3)活動中之攝影工作。

(4)社團網頁製作。

第十三條

本社設財務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其權責為:

(1)總理社團之經費之運作帳目之理財與保管。

(2)各項活動之預算出納與審核。

(3)名列公布本社各項經費支出。

第十四條

本社社總務組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其權責為:

(1)本社社產之維修清理保管與汰換。

(2)場地的維護與清潔。

(3)本社所有設備器材均需建立財產登記。

第十五條

顧問

第一款 本社設顧問若干人,其資格為:

(1)為本校四年級之學生。

(2)參加本社滿兩年以上。

第二款 本社顧問之職責為:

(1)協助社長研擬本社之興革事項。

(2)指導各幹部工作推展時遭遇之困難。

(3)出席本社社員大會。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大會於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凡本社社員,必須出席社員大會。因故無法出席者,需事先向社長請假。

第十八條

本社每月召開幹部會議一次,由本社各幹部出席,必要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四章 社員

第十九條

具備以下資格者,得申請加入本社成為本社社員:

(1)為銘傳大學學生。

(2)對研讀聖經有意願者。

(3)繳清社費,並遵守本社章程者。

第二十條

凡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 依本章程於社員大會中,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表決權、發言權、提案等權利。

(2) 對本社經費支出使用,享有審核權、監察權。

(3) 使用本社一切器材場地等設備。

 (4) 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擔任本社幹部需具備下列資格:

(1)加入本社滿一年以上者。

(2)經社員大會選舉表決通過者。本社經費僅限使用於本社活動項目之支出。

第二十二條

本社舉辦各項動支經費收支,總務組長務必於兩週內確實結算入賬。

第二十三條

財務組於每學期期中考後一週內結算社費一次,公布於本社公布欄。

第二十四條

本社社費於幹部交接時,務必明確交代清楚,不得有含混敷衍之情事。

第二十五條

本社所有設備均需建立財產登記,新舊任幹部交接時,應編列移交清單手冊,報請核備。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有二:

(1)幹部社員大會中提出章程修訂案,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生效。

(2)社員於社員大會中提出章程修訂案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並呈請校方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條文之修訂應經社員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本校審核公布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社組織系統圖如下:

社員大會->社長->副社長(顧問)->總務組、文書組、財務組->社員

 

第六章 社費收退方式

第三十一條

社團經費一部份為社費來源,依本社規劃一年共收500元。

第三十二條

社費注意事項:

(1)社費一年共收取一次。

(2)社費繳交期限為第四次社課以前。

(3)社費已繳交且社團幹部跟社員雙方已在收據上簽名者不退還。

(4)若超過第四次社課有想加入的社員,社費繳費金額亦為該當年繳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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