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生物科技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系為促進系內同學情感交流,增進學術研究,特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設立「銘傳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銘傳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為學生自治組織,以服務本系同學為宗旨。兼負反應本系同學意見以及宣達校方政策之仲介角色,並在校方的督導下使同學熟悉行政運作,訓練專業之管理人才。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二章:會務

 

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1. 協助研究全國有關生物科技之事宜。

2. 協助會員研究生物科技。

3. 聯繫國內外與生物科技相關的團體,交換相關資訊。

4.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5. 其他有關生物科技學之事項。

6. 聯繫校友及會員並給予本系電子刊物。

 

第三章: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系具有學籍之學生皆為本系之當然會員。

        會員之權利:

  1. 會員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僅限於以繳會費之會員。

  2. 會員具有選舉、參選、罷免、表決、發言、提案、質詢等權利。

  3. 除選舉會長、副會長限一、二、三、四年級之會員為之,參選會長、 副會長限 二升 三的會員為之,其餘以上權利全年級會員皆可。

  4. 參與本學會組織運動

  5. 參與本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所提供之各項措施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

  2. 參與本學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3. 履行本學會議決之事項

  4. 繳交會費

  5. 其他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

  1. 死亡。

  2. 退學、轉學者。

  3. 不具本校正式學籍者。

  4. 自願要求者。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形者,應褫奪其會員權利:

 1. 未繳交本會會費者。

 2. 休學者。

 3. 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上列情形消滅時,應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且經判決確定者,應將其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形者,應交付會員大會議決除名:

 1. 損害本會名譽者。

 2. 違反本會會章者。

 3.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

 

第四章:學會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十條:會長之職責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2.      對內總理本會事務,督導各組工作之進行。

3.      任免本會各組幹部。

4.      召開、主持組織章程修正案會議。

5.      召開、主持會員大會、班代會議或班代臨時會。

6.      得依需要聘任卸任學會幹部為顧問,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7.      辦理下屆會長選舉事宜。

第十一條:副會長之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2.        銜會長之命,辦理交付之特定事務。

3.        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4.        會長補選期間,代理會長職務直至新會長選出之日止。如會長不另補選,則代理會長職務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十二條:文書組之職責:

        1.  襄助會長文書處理。

        2.  負責製作會議簽到單、開會通知。

第十三條:活動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育樂性工作。

第十四條:體育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體育性活動。

3.        管理及訓練本會各類系球隊。

4.        本會對系球隊之補助,每學期之總額以兩萬五千元為限。補助方式如下:

(1)本會僅給予系球隊器材方面之補助。

(2)補助項目分為四大項:球隊器材、系際盃、大生盃及班際盃,凡經系費補助購買之球隊器材,悉歸系學會之系產。

(3)系球隊提出補助申請,應將購買之器材具統一編號之收據發票交回系學會總務組檢視後才可獲得補助添購。

(4) 體育器材

            1.可分為消耗品及非消耗品。

            2.消耗品:桌球、羽球及壘球。

            3.非消耗品:籃球、排球、球袋、木棒及鋁棒。

            4.申請體育器材(非消耗品部分),必須將毀損之器材,於申請補助時一併交回,若未交回則不予補助。

            5.器材補助費用:系學會與系球隊平均分擔。

            7.申請時間:僅限於上下學期期中考後一週申請,否則視同放棄。

(5) 大生盃:

             分為兩個部份,系球隊報名費(每種系球隊限補助一隊)及車資(若比賽地點在台北市或台北縣地區,則不予補助)。

(6)系球隊肩負承辦各班際盃體育競賽,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

第十五條:資訊組織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本會各種檔案之整理與保管。

3.        負責攝影照相存檔、管理學會家族及無名,定期更新資訊暨回覆討論板。

第十六條:總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管理本會之資產及財務支出。

3.        定期公佈本會財務之收支及運用情形。

第十七條:公關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代表本會對外接洽。

3.        負責本會動態之宣傳工作,隨時將本會之活動傳達給各班會員瞭解。

第十八條:美宣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本會靜態之宣傳工作,包括美工設計,海報製作、系服和工作服設計。

3.        負責保管系上財產之消耗性器材(例如:海報紙、膠帶等等)。

第十九條:器材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各活動器材租借事宜。

3.      負責保管系上財產之非消耗器材(例如:大聲公、水桶等等)。

第二十條:服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舉辦服務性活動與研習營。

3.      負責申請服務學習證書。

第二十一條:學術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學術性活動

3.        發送各種刊物至各班。

4.        管理本會圖書。

5.        彙整考試資訊暨獎學金申請事宜。

6.        系刊編輯製作

第二十二條:以上各組(第十一條至十八條)有未列舉之事務發生時,得由會長  決定委派之。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於每學年結束前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下任會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每學期應召集各班班代開會,稱之班代會議;會長亦得視會務推展需要,召開臨時班代會議。

第二十五條:班代會議之功能:

1. 監督學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2. 審核本會年度活動規劃與預算案。

3.班代於會議上得要求會長或相關幹部至該班班會上列席說明會務或會費使用情況。

4. 參與討論、傳遞與表決本會章程之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視會務推展需要,或經四分之一班代席次提案,召集加開臨時會議。唯開會通知與開會事項應於七天前通知執行秘書,執行秘書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將開會通知與會議討論事項送達各班代。

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召開會議,應於系網頁公告,並另通知開會時間及地點。

如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將由副會長代理。

凡遇本會舉辦盛大活動,得召開臨時會議,敦請各班班代廣為宣傳。  

班代因故不能親自參加班代會議時,得指派班級幹部代理出席。未派任何代表出席會議之班級,對於會議內容之結論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幹部得依會務運作需要,集合各班相關幹部開會。

第二十八條:幹部會議每兩個星期舉行一次,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第二十九條:各組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布學校活動相關事項。

 

第五章:監察委員會

 

第三十條:監察委員會由各班推選三名監察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職由委員 互選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委員會應於新學年度開始之十五日內召集成立並召開監委期初監委大會。

第三十二條:本委員會議得會長或主任委員之要求而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三條: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監督本學會學務之執行,故監委有權參與幹部會議並有發言權。
2.有罷免與糾舉會長、副會長之權;舉行罷免投票時,應由主任監委召開會議,須有監委五分之三以上出席,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舉行罷免投票,須經過會員大會五分之三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3. 學會幹部若有重大違失情事,經監委五分之三出席,二分之一通過可要求會 長撤換之。

4. 辦理會長、副會長和系代之選舉事務及罷免事務。

5. 由主任監委召開監委會議,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活動企劃案,於每學期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進行,會長、各組組長及總務等均須到場。

6. 有權否決會長所提之餘預算案及活動企劃案,但須經監委五分之三以上出席,與會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方得為之。

7. 若有重大事宜不能議決者,主任監委可視情況召開會員大會。

8. 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三星期,或每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十四日內,由主任委員開會總質詢當學期活動支出,會長、各組組長及總務等均需到場。

 

第三十四條:若監委有嚴重之失職情事而須罷免,由其推派之班級自行議決。

第三十五條:若監察委員會之效果不彰,可由會員提出解散委員會之提案,交由全體會員投票表決之,但須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為之。

第三十六條:監察委員會若經解散須在十日內完成召集。解散監察委員會之投票事務,由學會之行政副會 ( 執秘 ) 與本系各班之班代組成委員會負責辦理,由行政副會 ( 執秘 ) 為召集人。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七條:凡本系會成員均應於入學年度註冊時繳交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得接受校內外單位之經費贊助,並應公開帳目。

第三十九條:會費收取額度,由本會提出學期活動計畫與年度預算表,提經班代會議評估決定。

第四十條:本會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經費之收支及運用。

第四十一條:每學年結餘之經費,得編列為『學會發展基金』,用於添購設備及圖書資料。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款項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前之歷屆結餘款。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後所收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凍結款以外之款項。

第四十三條: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需經幹部會議通過後,交付監委大會決議,經監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始可動用。

第四十四條: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屬於非凍結款。非凍結款可納入該屆預算,統籌運用之。

第四十五條:會費徵收及數額若有變動,需經監委大會議決通過。

 

第六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第四十六條:凡會員應於大一入學時繳交5000元,其中2500元為四年基本系費,迎新茶會及宿營費1500元,系服費1000元﹔轉學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須依其個人所參加之活動,分次繳納活動所需費用。

1. 會費的收費多少:由新任會長及其幹部,開全體會員會議依據過去活動經費,並評估未來的活動費後,經幹部半數通過決定。

2. 收費方式:一次收四年費用,除非活動單價過高,會酌收一定的費用,否則四年不再收取任何活動費用。因斟酌一年級活動較多 ( 如啦啦隊、合唱比賽、宿營... )而所需支出費用龐大,故各年級的會費變更為:一年級2000元;二年級1000元;三年級900元;四年級500元,則退費之金額乃依此標準。

3. 轉學生的會費:收取入學時該學期以後的費用。例如入學時為大二上學期,則會費為 1000 + 900 + 500 = 2400元。

4. 本系會員如因故離開本系 (退學 ) ,可要求退還其部分系費

5. 退學學生所得會費:所得之退費以所申請的學期開始往後計算。

  6. 系服退費:系服未收到者若超過半年 ( 從發衣服起算 ) 才拿到衣服需退給他廠商補償金,若一年拿不到衣服者則退系服費全額與廠商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會員有轉、退學情況,得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1.  大一宿營前﹕基本系費2200元﹔迎新茶會及宿營費1000元﹔系服訂作前,系服費500元。

2.  大一宿營後﹕基本系費2000元。

3.  二年級﹕基本系費1000元。

4.  三年級﹕基本系費900元。

5.  四年級﹕基本系費500元。

 

第四十八條:大一新生暨轉學生等會員,非因重大事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迎新宿營者,僅退還變動費用金額700元。

第四十九條:低收入戶之會員,得提具低收入戶證明,經本會幹部會議核定,只須繳交會費2500元(迎新宿營與系服之費用)。

凡會員遇有經濟困難者,得申請緩繳或分期繳交系費。

 

第七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辦法

 

第五十條:凡本會會員均具候選會長之權利。

第五十一條:本會之會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且不得連任

第五十二條:凡本會之會員除應屆畢業生與新生外,且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均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第五十三條:本會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會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五十四條:本會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會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五十五條:會長選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選票,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資格,並提報學校給予嚴厲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本會會長之罷免,須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案連署後,召開會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通過罷免。

第五十七條:本會置副會長一至兩人,由新任會長於二三年級之會員中挑選任命之。

第五十八條:本會各組之幹部,由新任會長於全體會員中,遴選有才幹者任命之。

第五十九條:新任副會長及各組幹部須於新舊任幹部交接日之前產生,以利會務推動。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會之會務推動與活動舉辦,應受本會指(輔)導老師之督導與協助。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除第四章中學會組織,得由會長依會務推動需要,彈性調整外,其餘學會章程修訂,應經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班代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悉以校規辦理。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呈學務處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章:修訂過程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全面修訂,呈報學務處核准並實施。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全面修訂,呈報學務處核准並實施。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全面修訂,呈報學務處核准並實施。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