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智青年社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福智青年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06月10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03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5月01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3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5月17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5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福智青年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在無限生命中,做追求心靈、福智圓滿的銘傳人-

(1) 創造生生不息的自然環境:把有機概念帶入校園。

(2) 成就誠信互助的道義之交: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帶動和諧校園。

(3) 體驗永恆不壞的心靈之樂:感恩禮讚,心靈提升,認識生命價值。

(4) 成辦造福大眾的智慧事業:立志服務他人。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利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組組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除創社第一學期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組組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兩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組長1~2人,其各職權如下:

(一)教學組: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文宣組:管理本社之文書處理紀錄、活動宣傳等事宜

(三)行政組:管理本社財務支出,管理本社所有財產,使用場地之借還及採買。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組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校外之贊助

(二)學校活動補助。

(三)福智基金會補助。

第十七條  經費由行政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八條  經費以購買社團活動之用品為主。

第十九條  經費之申請:

1.申請條件:

(1)凡購買與社團有關之活動用品。

(2)代表本社團公差之車馬費及餐費,視情況部分或全部支付。

2. 申請方式:

(1)向社長及副社長告知購買物品及價錢,經同意後即可購買。

(2)購買與社團有關之物品時需先行付費,再以收據或發票向總務申請之。

3. 須知: 凡申請社費者皆須以收據或發票為憑,且須個人簽章以示負責代領亦同辦理

第二十條 經費控管

(1)財務分管圖表

1.證明出納、會計非同一人及載明大/小章

2.財務報表必須公開

(2)財務表必須於期末大會時報告

(3)日記帳必須是手寫原始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之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三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宜,採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四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應於每學期期初召開會議討論是否有地方需要修改調整,並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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