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生命品格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

         建立每位社員對生命及品格正確的價值觀,透過研究討論及生活服務等活動塑造正確的品格,建立積極樂觀的生命態度,及優良的品格。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  指導老師:延請校外機構熱心參與且在其他學校有相關經驗的老師擔任,其職權為溝通本社與校方之意見,並受邀請參加會議、活動、提供意見和督導本社各項事務。

第五條  社長:一名,由連署學生選舉推派候選人,指導老師覆核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若表決未通過,則須再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向社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總領本社各項事務,負責各項事務之行政公文,召開社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第六條  副社長:一名,由前任社長提名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連選未通過,則社長須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本社各項事務之推展,本社社員之聯繫與配合,管理與規劃本社活動之對外宣傳,必要時可暫代社長之職。

第七條  財務:一名,由前任社長提名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若連選未通過,則社長須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本社各項財務規劃與管理及相關經費之規劃。

第三章 社員

第八條  社員資格:凡本校學生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有興趣者皆可入社為社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權利如下:

1、  表決權:可表決選任正副社長。

2、  被提名權:本社社員,學業、操行成績達社團之負責人標準,且具領導能力或熱心社務者,皆具被提名權。

3、  參與活動諸權:各項活動之參與權、社員大會中的發言權及建議權,並對所有提案的表決與複決權。

第十條  凡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  參與活動:對於本社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並可協助本社幹部所託事宜。

2、  社社員有遵守規章、服從指導老師與社團決議之義務。

第十一條 退社及除名條件:本社社員如自願申請離開社團或遇畢業、退學等學籍解除之情況時,自動取消社員資格。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社員組成,原則上一學期兩次期初期末各一次,期初會議 

         目的為討論並決議本社該學習相關事宜與細項,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期末會議目的為討論並決議本社下學期

         相關事宜,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

         議。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主要為討論、籌備各項活動之會議,包括行前會議、檢討會等。原則上每月一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為社員自由奉獻、各項贊助與向校方或其它單位申請之補助。財務應管理經費並作成帳目,於社員大會時公布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之條文修正須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議決通過後,公佈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生命品格研究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宗旨。

         建立每位社員對生命及品格正確的價值觀,透過研究討論及生活服務等活動塑造正確的品格,建立積極樂觀的生命態度,及優良的品格。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四條  指導老師:延請校外機構熱心參與且在其他學校有相關經驗的老師擔任,其職權為溝通本社與校方之意見,並受邀請參加會議、活動、提供意見和督導本社各項事務。

第五條  社長:一名,由連署學生選舉推派候選人,指導老師覆核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若表決未通過,則須再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向社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總領本社各項事務,負責各項事務之行政公文,召開社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第六條  副社長:一名,由前任社長提名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若連選未通過,則社長須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本社各項事務之推展,本社社員之聯繫與配合,管理與規劃本社活動之對外宣傳,必要時可暫代社長之職。

第七條  財務:一名,由前任社長提名具領導才能或熱心社務的適合人選,再由全體社員表決,其以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出席社員過半數者當選,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若連選未通過,則社長須提名一人交由全體社員表決。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本社各項財務規劃與管理及相關經費之規劃。

第三章 社員

第八條  社員資格:凡本校學生對於本社所舉辦各項活動有興趣者皆可入社為社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權利如下:

1、  表決權:可表決選任正副社長。

2、  被提名權:本社社員,學業、操行成績達社團之負責人標準,且具領導能力或熱心社務者,皆具被提名權。

3、  參與活動諸權:各項活動之參與權、社員大會中的發言權及建議權,並對所有提案的表決與複決權。

第十條  凡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  參與活動:對於本社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並可協助本社幹部所託事宜。

2、  社社員有遵守規章、服從指導老師與社團決議之義務。

第十一條 退社及除名條件:本社社員如自願申請離開社團或遇畢業、退學等學籍解除之情況時,自動取消社員資格。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社員組成,原則上一學期兩次期初期末各一次,期初會議 

         目的為討論並決議本社該學習相關事宜與細項,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期末會議目的為討論並決議本社下學期

         相關事宜,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

         議。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主要為討論、籌備各項活動之會議,包括行前會議、檢討會等。原則上每月一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為社員自由奉獻、各項贊助與向校方或其它單位申請之補助。財務應管理經費並作成帳目,於社員大會時公布之。

第十五條 本章程之條文修正須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出席之社員議決通過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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