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熱舞社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3年7月24日修訂
民國103年10月18日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HOT熱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1. 展現年輕人的熱情與活力、挖掘自身的無限潛能。
2. 充實自我,豐富同學們的課餘時間。
3. 培養團隊精神。
4. 為社員的藝術天分提供一個表現平臺。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金門縣金沙鎮德明路105號。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校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行使選舉權。
2. 可在社員大會上對本社提出意見或建議。
3. 可免費使用社內之器材。
4.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5. 代表社團在學校活動或校外活動上出場表演。
6.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3. 維護社團財產。
4. 進行社內決議。
5.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社長。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社團指導老師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自修定此組織章程起,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學期年末之社員大會中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社長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選出,副社長則由當選之新任社長與前任社長、副社長討論後指定產生,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其餘置活動組、教學組、總務組、器材組、公關組、攝影組共六組,每組各設正、副組長二名,由新任社長與副社長選之,社長、副社長可自行增減組別。
第十三條 社長、副社長及各正副組長權限及任期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組之工作,並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與副社長一同報告學期社團狀況。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並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與社長一同報告學期社團狀況。
⦁ 社長、副社長任期為一年。
⦁ 不得空社長之職位逾二個月(含)以上。
⦁ 除了社長,副社長,其餘幹部可聯合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解雇社長,並由副社長接任社長,或另選新任社長。
3. 活動正副組長籌劃社內各項活動,並於活動前二周提企劃書給社長審查同意,如需向學校申請經費則須於活動前二個月提企劃書,交由社長審查並提給學校。組長須於期初、期末社員大會說明社團內活動。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4. 教學正副組長負責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並於期初提出年度計畫交由社長審查,並由副社長監視執行教學訓練之成效。組長須於期初、期末社員大會說明年度計畫。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5. 總務正副組長負責總理本社之財務收支,並於期初、期末,以及各項活動結束後,向社長報告收支概況。組長須於期初、期末於社員大會說明社團財務狀況。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6. 器材正副組長負責管理本社之器材,並於期初、期末,以及各項活動結束後,向社長報告器材概況。組長須於期初、期末於社員大會說明社團器材概況。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7. 公關正副組長負責管理本社團對外交流、募款等事宜,並於學年初將學長姐名單列入社團校友,交給社長審閱。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8. 攝影正副組長負責社內各項表演的內容記錄及社課活動花絮製作,並於期末將檔案交給社長。組長須於期末社員大會播放社課活動花絮之影片。
⦁ 正、副組長任期為一學期,得由社長選之連任。
⦁ 社長經幹部會議認可後有權解雇並另聘之。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組別。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及其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
2. 學校補助。
3. 其他。
第十七條 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須於社員大會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表,並得公開收支總表於網路。
第十八條 如需向社團申請經費,得按照銘傳大學之申請經費規定向總務申請,並填寫申請單,否則不予經費,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 每項活動結束後均須有經費收支明細,並提交社長審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有下列前提:
1. 新任社長提案,並經社員大會同意。
2. 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 變更之章程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二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三條 器材之使用辦法為本社社員向器材組組長提出借用器材申請並填寫借用單後方可使用。如器材不慎損毀須由借用之社員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 社團辦公室之鑰匙僅能由社長以及器材組組長借用,其餘幹部或社員欲進入須向社長或器材組組長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