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學生宿舍自治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依據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訂定。

二、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會,分設於臺北、桃園宿舍,以下簡稱本會。

三、為保障學生住宿安全、推動宿舍生活自治管理、維護住宿學生權益,提昇住宿生活品質,協助學校管理宿舍為目的訂定本辦法。

貳、組織與職權

一、凡本校學生宿舍之住宿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負責學生宿舍業務之承辦人為本會當然指導老師,各宿舍管理員為輔導老師,應協助推展並輔導自治會之工作。

三、幹部產生方式與任期:

(一)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四人、並設自治幹部若干人,自治會幹部架構圖如附表。

(二)  會長、副會長須為本校2年級以上之住宿生,並曾擔任本會幹部具服務熱忱,不分國籍、性別。於每學年開學第十四至十五週改選,由本會新任之管理幹部群投票推選,以得票數最高者擔任會長,次高者擔任副會長,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三)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各組長任期為一學年,由會長於次級管理幹部群中遴聘之,不得連任。

(四)  宿舍自治幹部經由全體住宿同學選舉產生。

(五)  自治幹部產生後,再推選會長、副會長。

         四、會長職責:

(一)  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有關學生宿舍事項。

(二)   召開自治會議及期末自治幹部座談檢討改進工作狀況,提升自治會功能。

(三)  在學生宿舍業務主管單位之輔導下,協助推動宿舍安全及生活管理。

(四)  協助處理一切有關提升宿舍生活管理及安全之工作。

(五)  負責各級自治幹部與會員間之聯繫協調工作。

(六)  協助推廣宿舍相關活動。

         五、副會長職責:

(一)  協助會長推動會務及生活管理及安全等工作。

(二)  每日晚間二十三時彙整各樓層人數清點狀況並向宿舍管理老師回報。

(三)  執行幹部自治會議之決議。

(四)  邀請學校師長及宿舍管理老師參與相關會議及活動。

(五)  籌備及召開次屆會長選舉事宜。

(六)  協助各級自治幹部與同學間之聯繫協調工作。

         六、各組組長職責:

(一)生活組長:

1. 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相關業務等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維護宿舍公共安寧、整潔衛生及宿舍生活品質等有關生活輔導事宜。

(二)美宣組長:

1. 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宿舍各項活動文宣之相關事宜、宿舍佈置及印製相關文宣等。

(三) 總務組長:

1. 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本會經費之申請、使用、收支表之製作、公用財物之保管及活動器材採購等事宜。

(四)公關組長:

1.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對外之聯繫事務及交流事宜。

(五)活動組長:

1. 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宿舍各項活動之籌劃與執行。

(六)文書組長:

1.   協助宿舍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各組承辦事務企劃檔案資料及本會運作相關資料彙整與保存。

(七)資訊組長:

1.  協助宿舍安全、生活管理及業務推展,並於每日晚間23時清查樓層人數後向副會長回報。

2.  負責各項活動電子影像紀錄留存及宿舍網頁維護與宿舍業務電子檔資料之建立。

         七、幹部義務:

(一)準時出席各項會議及參與活動。因故請假須親自提前向會長或副會長報備核准,惟每人每學期請假、遲到以3次為限(含各級會議、活動及義務勤務)。超過次數或無故未到者即取消幹部資格及權益。

(二)組長以上幹部應負督導服務台義工執勤之責。

        八、幹部權益:

(一)組長以上幹部任期屆滿時,經會長、副會長及宿舍業務主管評量成績核可者,可保留下學年優先住宿資格。

(二)遭取消或自行放棄幹部資格者,即取消次學年保留住宿床位權利。

九、會長之罷免須經正式提案,獲全體住宿生人數十分之ㄧ連署,並經全體住宿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表決通過,始可重新推選。

十、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遞補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十一、本會幹部失職時,由會長召開自治會研處並呈報宿舍業務主管單位核備。

十二、本會得設榮譽職顧問,由前任會長、副會長聘任之。

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應參加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

(二)會員可使用宿舍內所有公共設施及用品。

(三)會員有選舉及罷免會長之權利。

(四)會員有參與本會幹部甄選之權利。

(五)會員可提出住宿生活及安全之興革意見。

二、會員之義務:

(一)會員必須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

(二)會員必須服從自治會幹部之領導及遵守自治會議之決議。

(三)繳交會費。

肆、會議:

一、常會:會長每月定期召開自治會議一次。

二、臨時會:視需要由會長決定召開之。

三、幹部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幹部總人數2分之1以上,方得召開。

四、每學期期末由會長召開自治幹部座談會一次,邀請學校有關單位主管列席與會。

五、自治會各項會議決議事項與學校規定及宿舍管理辦法牴觸者無效。

伍、附則:

一、本會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及會費編列補助。

二、自治會所有設備器材均需建檔財產登記,新舊幹部移交時應編列移交清冊報請宿舍業務主管單位核備。

三、會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會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四、本章程修訂時,得由會長召集本會三分之二以上幹部暨宿舍管理老師3名,共同參與組織章程修改會議,並將結果呈送宿舍業務主管單位核可後實行之。

五、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公佈實施。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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