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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110 級經濟與金融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訂名為銘傳大學經濟與金融學系學會(簡稱為經濟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凡本校之經濟與金融學系學生皆為本學會之會員。
第三條 本學會成立宗旨以服務會員、爭取本學會權益及加強校系之聯繫主。
第四條 本學會成立之目的以學術交流、研究與各項活動為主。
第五條 凡本學會之會員皆須遵守此章程。
第六條 本學會受學校各相關單位及系內師長之指導(以系主任為指導老師系秘為輔導老師)。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會長、副會長與執行秘書及其他各幹部之產生。
一、會長由一升二、二升三年級學會會員參選或提名投票表決,唯資格須符合學校規定。
二、會長候選人選舉,若候選人為兩位會員,投票率需超過百分之十,得票率需超過投票率百分之五十,方為當選。若候選人超過兩位,會員投票率需超過百分之十,則得票率須超過投票率百分之三十,方為當選。但候選人僅為一名時,同意票數需大於反對票數始得當選。若未過門檻則需再重選一次,可新增候選人。
三、學會候選人以自願制為主,若無自願者則學會成員具有義務及責任成為會長候選人。
四、副會長、執行秘書與學會各組組長由會長指派或自我推薦產生。
五、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與學會各組組長任期一年,至新學年度改選為止,改選日期配合校方規定舉行。
六、副會長、執行秘書與學會各組組長若不適任,得由學會開會提出罷免,罷免規則另定之,由監察委員同意後生效。
第八條 會長、學生議員罷免條例。
一、須有百分之十五的會員連署向監委長提出罷免會長或學生議員,經由監委長協同系主任召開會議,監委須全部出席,經由與會人數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才能舉行罷免投票,須有五分之三會員出席投,有效票數過出席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此罷免案。
二、如會長罷免案通過,於十日內選出新任會長及內閣成員,並於二十日內完成交接。
三、如學生議員罷免案通過,於十日內選出新學生議員,並於二十日內完成交接。
四、如會長、學生議員罷免時間為第二學期,則該罷免職位提前改選。
第九條 會長及學生議員請辭及休退學條例
一、如會長休退學或請辭,依照學校規定,由副會長升任代理會長,而副會長職缺,由新任會長任命產生。若無副會長接任,則直接重選新任會長。
二、如學生議員休退學,於十日內選出新學生議員,並於二十日內完成交接。
三、會長請辭,會長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休轉學、死亡或重大疾病及生涯規劃等問題,需於例會提出後(此會議需全數出席),經三分之二同意,並於系上公開請辭理由書,依據法規繳交學生報告書後,得以請辭。
第十條 會長職責
一、對外代表本學會。
二、會長當選後有行使任命及撤換幹部之權。
三、負責各組之間的協調與溝通。
四、督促各項活動之推行。
五、有義務召開例行會議。
六、代表系上出席相關會議。
第十一條 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負責辦理會長委任的特定事務。
三、會長如因事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為處理之。
四、協助會長監督活動進度。
第十二條 執行秘書職責
一、協助並提醒會長、副會長處理一般事務。
二、通知學會幹部開會相關事宜。
三、有向會員解釋本會章程之義務
四、會議記錄整理建檔及公告。
五、協助會長監督活動進度。
第十三條 學生議員之產生與職責
一、由本會全年級會員參選或提名投票表決之,唯資格須符合學校規定。
二、學生議員候選人選舉,若候選人為兩位會員,投票率需超過百分之十,得票率需超過投票率百分之五十,方為當選。若候選人超過兩位,會員投票率需超過百分之十,則得票率須超過投票率百分之三十,方為當選。但候選人僅為一名時,同意票數需大於反對票數始得當選。若未過門檻則需再重選一次,可新增候選人。
三、負責監督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社團所有預算及活動之執行。
四、代表系上出席相關會議。
第十四條 活動承辦
一、本學會之各項活動採總召制,而總召由系會幹部自願擔任。唯迎新宿營活動例外之。迎新宿營乃為新生所舉辦之重大活動,活動總召由會長擔任,副召由總召指定,且須有活動監督人二名,由上屆迎新宿營總副召或上屆系會幹部推選其二共同組成。若會員想新增活動,可藉由監委向學會提出並於例會一同參與討論其可行性。
二、總召職責
1.計畫系上該負責之活動的相關事宜,活動企劃書需呈報系學會。
2.需向會長及各幹部報告活動進度。
3.負責各組人員執掌分配等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各組職責各組設立幹部組長至少一人,可為同一人,若無組長之組別則由會長直接管理,並視各組職務內容所需增列組員人數。
一、活動組
1. 配合系上對校內外活動之相關事宜,活動企劃書需呈報系學會。
2. 活動內容之執行。
二、體育組
1. 各項定期球類競賽或休閒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2. 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系參與各項競賽,如新生盃、系際盃及校慶田徑賽等。
3. 審核系隊成立之辦法及監督各系隊之進行,並協助系隊與學會之溝通、協調。
三、公關組
1. 負責辦理學會各項活動之貴賓邀請與聯繫。
2. 促進校內外之友好關係,舉辦系上之聯誼活動。
3. 公關函之發放。
4. 負責聯繫各贊助廠商。
5. 負責校內外的活動宣傳。
6. 協助系友會舉辦經驗分享座談會。
四、美宣組
1. 負責製作各項活動之宣傳品與美編工作。
2. 協助活動場地之美宣工作。
3. 負責各項活動表演之佈置與活動場地之復原。
五、財務組
1. 管理會費收支與建檔。
2. 於各項活動後一個月內向上呈報財務明細,並且依發票收集速率,自行完成簡單財務報表。
3. 彙整各活動預算。
4. 負責各活動之核銷。
5. 審核年度預算、活動預算及結算。
六、資訊組
1. 製作與維護系學會設立之網頁。
2. 公告系學會檔案資料於系學會網頁。
3. 協助各項活動之網路宣傳。
七、文書組
1. 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與建檔工作,並將活動照片公告於系學會網頁。
2.製作各類活動文宣。
3.各式表格、檔本之建立與保管。
4.負責各項活動
5.製作各類活動文宣。
6.將所有活動照片及影片整理後交給文書組。
八、器材組
1. 系學會各類器材管理與借用。
2. 建立器材清單及借用表單之建檔。
3. 負責活動進行中所有器材之相關事項。
4. 協助各活動總召向學校借用、歸還器材之事項。
5. 將活動照片及影片公告於系學會網頁。
九、服務學習組
1. 服務學習組由服務學習總副召為當然之組員。
2. 負責與學校服務學習組和相關活動聯繫及執行。
3. 協助系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活動之進行。
第十六條 系隊組織辦法
一、各隊人數需達各球類比賽辦法之要求人數以上(含),另須有一名隊長及球經。
二、需向體育長索取系隊申請表格填寫,並經由體育長、會長、系主任簽名通過。
三、每學期期末由體育長確認各系隊運作。
第十七條 系隊補助辦法
一、球具補助(一學年一次)一隊內若有 2 位(含)以上未繳系費將不予補助
補助公式:3000*當學年度之系費繳費率*隊內有繳人數/系隊總人數
二、盃賽補助(一學年一次)
補助公式:盃賽報名費*當學年度之系費繳費率*隊內有繳人數/系隊總人數
第三章 監察委員會
第十八條 新生每學年第一學期兩星期內,由上屆系會幹部推派五名同學擔任監察委員,而上屆之會長,為當然監委長,如會長休退學或特殊原因無法擔任,則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應於新學年度開始之十五日內召集成立並召開監委大會,並推派監委長。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議得會長或監委長之要求而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督本學會會務之執行,故監委長有權列席學會幹部會議。
二、若監委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委長指定代理人。
三、負責反應班級的意見給學會,並傳達學會訊息給各班級。
四、負責會長、學生議員改選、罷免之事務。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議每禮拜舉行一次,檢討工作內容,必要時召開臨時幹會議。
第二十三條 各組長向會長報告活動進度,會長宣佈學校活動相關事項。
第五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僅限於已繳會費之會員。
二、會員具有選舉、參選、罷免、表決、發言、提案、質詢等權利。
三、除參選會長與學會幹部限一升二、二升三的會員為之,其餘以上權利全年級會員皆可參與。
四、參與本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所提供之各項協助。
第二十五條 會員義務:
一、繳交會費。
二、參與本學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三、履行本學會議決事項。
四、遵守本章程之規定。
五、上述未盡之事項,由系學會開會時共同決定。
第六章 會費收退方式
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會費來源為本系學生,依本系費規畫四年共收$4000。
一年級新生收全額$4000,
二年級轉學轉系生收$1500,
三年級轉學轉系生收$500。
第二十七條 系費注意事項:
一、 若無法一次繳清全額,可向本會提出申請分期繳交,經審核通過者,會視狀況召開特別會議。
二、 若大一轉出退$2000 (若有參加活動,須扣掉其費用) 、大二轉出退$1300、大三轉出退$500。
三、若未繳交系費者,參加活動則需另外收費
第七章 組織章程修改辦法
第二十八條 修改辦法
一、 需召開會議,學會各幹部及各監委須到場,若指定代理人則須付證明。修改條文須由幹部提出,並說明修改原因,須經由各監委同意即生效。
 
附註:其餘規定未詳盡之處,得於開會時共同議決定訂定。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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