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足球社組織章程
第壹章 • 總則
第一條社團定名為「私立銘傳大學足球社」,簡稱「足球社」,以下稱為本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之目的:
本校有很多愛踢足球的台灣學生、僑生及國際生,希望能藉由足球社的成立,讓本校同學以不同的形式去了解各國的文化,進而與國際交流。以推廣足球運動,培養世界觀,並對足球運動更有熱情為目的。
第三條 本社宗旨:
1. 推廣足球運動至校園各角落。
2. 藉由輕鬆玩足球,讓同學更能享受踢球的樂趣。
第四條 本社課程著重於基礎練習與實戰經驗。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銘傳大學。
第貳章 • 組織
第六條 本社聘任一名老師指導課程與行政事務,並可依課程需要延請校內或校外老師代課。
第七條 本社之常態編組分為社長、副社長、公關長、美宣長、活動長、設備長、總務長之七職。
第八條 本社所有幹部分組關係如下:
︴→ 副社長 →
︴→ 公關長 →
社長 →︴→ 美宣長 → → 社員
︴→ 活動長 →
︴→ 設備長 →
︴→ 總務長 →
第九條 本社社長及副社長之職權如下:
社長:
1.負責與學校與指導老師聯繫社團業務。
2.策劃招生週活動。
3.策劃五人制足球賽事宜。
4.帶動中小學活動事宜。
5.處理社務相關事宜。
副社長
1.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相關事宜。
2.紀錄社團活動日誌。
公關長
1.負責聯繫社員活動時間。
2.負責製作通訊錄。
美宣長
1.製作宣傳單、海報…等。
2.負責拍攝活動影片及照片。
活動長
1.辦理社團相關活動之保險。
2.策畫社遊與聚餐之活動。
3.策劃帶動中小學活動。
設備長
1.負責準備訓練器材。
2.負責維護社辦整潔。
3.清洗訓練背心及護脛。
總務長
1.負責管理社團經費
第十條 本社各幹部之選舉資格:具一年以上之本社學習經驗。
第十一條 本社幹部之選舉方式:
社長:由現任社長或指導老師直接任命接任其職位之人選。
一般幹部:由各幹部提出接任其職位之人選,再經由幹部會議中投票 決定。
本社幹部之罷免方式:由社員或幹部於社員大會提出,再由社員投票決定。接任人選於罷免生效後由幹部提出。
第十二條 本社幹部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凡推舉之社長及幹部,若有無法抗拒之理由需退社或卸職,需提出於社員大會中,經半數以上社員同意方可決議。
第參章 • 會議
第十四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皆由社長召集。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為社團最高權力。
第十六條 本社社員大會職責如下:
1.社長及幹部之罷免。
2.各幹部工作報告之審查。
3.本社建議及計劃之表決。
4.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一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不能召開時,由副社長經由幹部會議同意召開之。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期召開,每個學期至少兩次,一次在學期初,另一次在學期末,討論社務及檢討得失。
第十九條 本社各種會議均以應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得開會,出席表決人數之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訂及社員處分應以出席表決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肆章 • 社員
第二十條 本社之新社員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學期開始三週內報名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及幹部之權利如下:
1.皆有發言、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利。
2.在授課教師同意下,皆有權利於課程中全程錄音及錄影。
3.對於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皆有優先參加權。
4.本社幹部有參與表決社團各活動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員及幹部之義務如下:
社員:
1.遵守本社組織章程之規定。
2.服從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
3.接受指導老師及所有幹部之領導。
4.準時參與每週一次的課程及一切活動。
幹部:
1.遵守本社組織章程之規定。
2.皆有服從上級指導,並完成任務之義務。
3.率時參與每週一次的課程及一切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獎懲,
獎勵:
1.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異者,頒發獎品以茲鼓勵。
2.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由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請學校給予獎勵。
3.擔任幹部並努力盡職者,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處分:
1.本社所舉辦之活動,當天未經正常請假程序而無故未到者,以曠課處分。
2.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報請校方處分。
3.本社幹部若有不盡責或嚴重失職者,社長得更換其失職幹部。
第伍章 •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課外活動經費之補助。
2.其他。
第二十五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長裁決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後行,方得執行。
第陸章 •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社任何一位社員及幹部。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本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修訂。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校長、課外組組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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