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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電影創作社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8年09月24日社員大會通過

 

  1. 總則  

本社團於民國105年定名為「電影創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本社成立目的為提供對電影製作相關興趣者,尋找同好、互相交流技術,共享設備與資源。本社地址位於臺北市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1. 社團成立宗旨與目標

招募銘傳大學內對拍片具有興趣、熱忱的學生,帶領社員們學習拍片的應用能力與態度,並實際拍攝影片參與比賽,同於與不同學校交流切磋。辦屬於電影創作社的影展、主辦影像比賽,更培養社員具深度影評能力、成為電影人才。

 

  1. 社員
  • 入社辦法:向本社提出報名,完成繳納社費後即成為本社社員。
  •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 行使選舉權。
  •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 優先使用社團器材。
  • 其他應享之權利。

三、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維護社團財產、名籲。

        (三)遵行社內決議。

        (四)如期繳交社費。

  • 其他應盡之義務。

四、社員除名:社員若做出重大之違反權利與義務行為,得以經社員大會出席達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予以開除社員資格。

五、社員退社:社員若因個人因素導致自行退出社團,需向社團幹部提出意願,於完成退社手續後,持收據可退回部分社費。

 

  1. 組織及權責
    •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二)社員大會之召開時機如下:

1.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 議決重要事項。

(三)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四)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二、 幹部產生及任期

  • 幹部產生: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改選幹部,並於次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 幹部任期:
    1. 社長及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2. 其餘幹部任期均為一年。
  •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幹部人數及各權責。
  •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請指導老師,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 幹部應遵守幹部規定,如有違反則依規定處分,重則開除職權。
  • 幹部訓練
  1. 始於當屆幹部確立下屆幹部人選開始。
  2. 當屆幹部應有義務針對該幹部負責職權與工作內容製作相關教學文件等,於雙方討論出的幹部訓練時段,給予內容的指導與傳授。
  3. 當屆幹部並於下屆幹部完成幹部訓練後自動解任。

三、 幹部執掌與權責(工作分配)

  •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處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並執行監督之工作。

(二)公關長:部長一人,拉贊助、聯絡講師。

(三)財務長:部長一人,收社費、社費管理、器材管理。

(四)活動長:部長一人,負責策畫活動、主持活動。

(五)美宣長:部長一人,製作活動海報,製作宣傳文宣,製作道具。

(六)器材長:部長一人,管理社團內器材租借、器材保管。

(七)本社設有顧問團,其相關權利如下:

1. 顧問團組成成員資格為已卸任幹部。

2. 協助社團運作。

3. 由應屆幹部經幹部會議選出。

4. 顧問團成員須遵守社團規範。

 

  1. 社團經費
    •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每學期1000元,如果再優惠期間(通常在開學時的社博週)每學期800元,一次繳一學年則優惠1500元,如果再優惠期間(通常在開學時的社博週)兩人同行繳交一學年社費則繳交2800元,幹部一年需繳納1000元社費,收取標準可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調整。
  • 學校補助。
  • 其他。
  • 經費由財政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 退費機制

(一)如一次繳清一年者(1500元),於上學期結束前實辦理退社,退費700元,於下學期辦理退社,則不予以退費。

(二)如一次繳清一學期者(1000元),於學期二分之一前辦理退社,退費500元,若於優惠期間繳交社費(800元),則退費400元,於學期二分之一後辦理退社,則不予以退費。

(三)如果在優惠期間(通常在開學時的社博週)兩人同行繳交一學年社費則繳交2800元,不予退費。

 

  1. 會議與活動
    •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二)社員大會之召開時機如下:

1.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2.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3. 議決重要事項。

(三)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四)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1. 選舉
    •  社長及副社長候選人資格:必須參加社團滿一年。
    •  選舉制度:

(一)召開社員大會。

(二)以投票選舉進行,以多數決通過。

(三)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社員二分之以上同意通過。

(四)社長及副社長由最高票與次高票候選人當選之。

(五)社長及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

 

 

  1. 罷免
    • 社長因失職或不適任條件時,得由其他幹部及社員提出罷免案。二分之一社員提起罷免案,再經由三分之二社員投票表決通過方可產生效力,並呈報指導老師。
    •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社長即免去職務,由副社長接任社長職務直至該任期結束。
    • 若前項罷免案不成立,該學期不得再次提出罷免案。

 

 

  1. 補選

  若幹部應故遭致罷免或個人因素自行請辭,應於幹部卸任後兩週內,依照組織章程第7條規範,進行補選之作業。

 

  1. 章程修改
    •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三、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四、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五、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1.  附則
    •  器材租借辦法
  • 找器材長或社長填寫器材借用表及借用單,並領取器材,租用完畢後,憑借用單存根聯找任一幹部歸還器材。
  • 如要續借,提前三天連絡器材長或社長辦理即可續借。
  • 社員可於一周前,預定器材借用日期。
  • 一次借用最多一個禮拜。
  • 器材損壞嚴重無法正常使用原價賠償。
  • 只要有當過幹部者借用社內器材在畢業前可免費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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