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99年05月19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04月27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05月02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21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03月17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0月17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18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2月20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9月28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2月23日系學會班代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05月23日系學會班代大會討論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系為促進系內同學情感交流,增進學術研究,特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設立「銘傳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銘傳大學學財務金融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為學生自治組織,以服務本系同學為宗旨。兼負反應本系同學意見以及宣達校方政策之仲介角色,並在校方的督導下使同學熟悉行政運作,訓練專業之管理人才。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內。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

凡本系具有學籍之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具選舉會長之權。

2.凡符合本章程候選資格者,均得登記為本會之會長候選人。

3.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得接受會長之邀請擔任本會幹部。

5.得依本會相關管理辦法,使用本會圖書設備及資產。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章程。

2.準時繳交會費。

3.參與並協助本會幹部推展會務。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不分年級高低其權利義務均相等。

 

第八條:

本會會員凡發生退學、轉學或畢業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學會組織與幹部職責

 

第九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

2.對內總理本會事務,督導各組工作之進行。

3.任免本會各組幹部。

4.召開、主持組織章程修正案會議。

5.召開、主持會員大會(金鷹幫會議)、幹部例行會議、班代會議或班代臨時會。

6.得依需要聘任卸任學會幹部為顧問,以協助會務之推動。

7.辦理下屆會長選舉事宜。

 

第十條:

副會長之職責:

1.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且擔任各組負責人,協助各組事務與監督,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2.銜會長之命,辦理交付之特定事務。

3.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4.會長補選期間,代理會長職務直至新會長選出之日止。如會長不另補選,則代理會長職務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十一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

1.襄助會長文書處理。

2.負責製作會議簽到單、開會通知、會議紀錄整理成電子檔。

3.負責監督各組活動之所需文件之進度,並協助各組檔本製作。

4.與系上連結,交付系秘書所交代事務。

 

第十二條:

學習服務組之職責:

1.設組長一名,副組長,組員數名與各系隊長數名。

2.負責辦理服務學習認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活動組之職責:

1.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負責辦理育樂性工作。

 

第十四條:

宣傳組之職責:

1.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負責本會靜態之宣傳工作,包括美工設計,海報製作、系服和關東旗設計。

3.負責通訊錄、行事曆之編輯製作。

4.本會各種檔案之整理與保管。

5.負責攝影照相存檔、管理學會家族及相簿,定期更新資訊暨回覆網路社團。

6.負責系網頁、學會網頁、粉絲專業與網路社團之更新與維護。

 

第十五條:

總務組之職責:

1.設組長一名。

2.管理本會之資產及財務收支。

3.定期公佈本會財務之收支及運用情形。

 

第十六條:

公關組之職責:

1.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代表本會對外接洽。

3.負責本會動態之宣傳工作,隨時將本會之活動傳達給各班會員瞭解。

 

第十七條:

1.體育組之職責組長及組員負責辦理體育性活動及處理對外比賽之細節事項。

2.管理本會各類系球隊。

 

第十八條:

以上各組(第十條至十九條)有未列舉之事務發生時,得由會長決定委派之。

 

第四章: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學期應召集各班班代開會,稱之班代會議﹔

會長亦得視會務推展需要,召開臨時班代會議。

 

第二十條:

班代會議之功能:

1.監督學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2.審核本會年度活動規劃與預算案。

3.班代於會議上得要求會長或相關幹部(每組派至少一人代表)列席說明會務或會費使用情況,宣導學會活動並針對活動問題進行回答。

4.參與討論、傳遞與表決本會章程之修訂。

5.參與評估決定會費之收取額度。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推展需要,或經四分之一班代席次提案,召集加開臨時會議。惟開會通知與開會事項應於二十天前通知執行秘書,執行秘書應於會議召開十四天前將開會通知與會議討論事項送達各班代。

如因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召開會議,應於系網頁公告,並另通知開會時間及地點。

如會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將由副會長代理。

凡遇本會舉辦盛大活動,得召開臨時會議,敦請各班班代廣為宣傳。

班代因故不能親自參加班代會議時,得指派班級幹部代理出席。未派任何代表出席會議之班級,對於會議內容之結論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幹部得依會務運作需要,集合各班相關幹部開會。

(集合本會幹部召開例行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於入學年度註冊時繳交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接受校內外單位之經費贊助,並應公開帳目。

 

第二十五條:

會費收取額度,由本會提出年度經費預算表及學期活動計畫表後,經本會所有幹部評估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經費之收支及運用。

 

第二十七條:

每一任剩餘之經費移至下一任系學會。

 

第六章:系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凡會員應於大一入學時繳交4200元系費,其中2450元為四年基本系費(為維持系學會活動之正常運作),其餘經費預算請參考新生手冊﹔轉學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會核定金額繳交會費。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應於開學後補繳。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有轉學或退學情況,得申請退費:

基本系費2450元退費比率為大一會員75%、大二會員50%、大三會員25%,大四會員不予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1.大一會員退費金額1837元。

2.大二會員退費金額1225元。

3.大三會員退費金額612元。

4.大四會員不予退費。

 

第三十條:

迎新宿營相關規定:

1.大一會員除因重大事故(請出示證明),應參與迎新宿營。

2.迎新宿營退費:

1.迎新宿營費用包含個人保險等相關費用,因重大事故,例如婚喪喜慶、身體不適(請出示證明)未參與迎新宿營者,退還該次活動餐飲費用與住宿費用。

2.若有遺傳或先天性重大疾病,請自身斟酌身體情況參加,若已繳費,代表同意上述條文,即事後不予以退費。

3.非重大事故而未參與迎新宿營者不進行退費。

4.迎新宿營活動結束後,系學會於兩個星期內公佈退費時間,符合退費條件者於退費時間內逕自辦理退費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條:

低收入戶之會員,得提具低收入戶證明,經本會幹部會議核定,只須繳交基本會費2450元。如有經濟困難者(提出證明),經本會高層幹部開會討論後,協商系費之處理辦法。

 

第七章:會長選舉與幹部產生辦法

 

第三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均具候選會長之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會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全體會員投票推舉出一名候選人,任期一年且不得連任。

 

第三十四條:

凡本會之大二會員,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者,均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會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者為會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會長選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選票,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資格,並提報學校給予嚴厲之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之罷免,須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提案連署後,召開會員大會表決,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通過罷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置副會長至多四人,由新任會長於三年級之會員中挑選任命之。

 

第四十條:

本會各組之幹部,由現任各組組員推舉產生或由新任正副會長就會員中遴選有才幹者任命之。

 

第四十一條:

新任副會長及各組幹部須於新舊任幹部交接日之前產生,以利會務推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會務推動與活動舉辦,應受本會指(輔)導老師之督導與協助。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除第三章中學會組織,得由會長依會務推動需要,彈性調整外,其餘學會章程修訂,應經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班代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悉以校規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悉以校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呈學務處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全面修訂,呈報學務處核准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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