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應屆畢業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五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聯絡服務應屆畢業班同學情誼,籌辦畢業班活動,特依據本校「學生自治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依本章程所設聯合會之名稱訂為銘傳大學第○○級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應由應屆畢業班同學組成,全體應屆畢業生為當然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五 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人,由課指組(桃園校區學務組)組員兼任,負責輔導本會業務之推展與相關管理事項,並由課指組組長督導其業務。本會應受學校輔導辦理各種畢業活動,活動應報請同意後執行,必要時得請學校各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協助。
第 六 條 本會分設台北、桃園校區畢業班代表會議,定期討論本會有關事宜。
第 七 條 本會台北、桃園兩校區各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各二至三人,下得設總務、活動、祕書、公關、攝影等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一至三人均由會長委任之。本會另設畢業紀念冊編輯委員會,設總編輯一人由台北、桃園兩校區會長協商委任之,副總編輯各一人及編輯各若干人,由兩校區會長分別委任之。畢業紀念冊由兩校區協商統一製作。
第 八 條 本會會長之選舉由各校區應屆畢業班班代表投票產生之。若無自願候選人參加選舉,得由學務處推薦人選擔任。
第 九 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操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學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含)以上。
三、經歷:曾任班級、社團、學會幹部一年以上者。
第 十 條 本會以畢業班代表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一 條 畢業班班代表定期召開會議,由各校區會長負責召集主持,如有必要並得另行申請召開兩校區臨時協調會議,得邀請相關主管單位派員輔導。
第 十二 條 本會之經費來自應屆同學繳納之會費,自不得對外發起勸募,至於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等行為,經輔導單位同意,則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經本校各校區畢聯會提案,提交畢業班代表會議通過,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後,由會員自由繳納。
二、畢業紀念冊:經畢業班代表會議核議數額後,會員願購買者繳交之。
三、補助:因辦理各項活動需要,由畢聯會提出活動與經費企畫案,經畢業班代表會議議決,送交學生議會審核通過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贊助:各種無價贈與純獲利益之所得。
五、募款:專案呈報學校核准後,始得進行。
第 十四 條 本會收入之經費,應設立專戶儲存,非經會長、總務、學務處課指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簽章不得領用。專戶之存摺與印鑑須分開存放保管,不得存於同一人處。
第 十五 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應比照學生會經費支領及結報方式,由學務處課指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輔導運作,本會全部經費支用情形,應每月定期列表(附單
據、發票),送學務處課指組(或桃園校區學務組)審查,並向畢業班代表會議報告經費使用情形,相關經費支用情形並須公告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召開各種會議、舉辦各種活動,均應事先報請學校核准,並請學務處課指組(桃園校區學務組)派員指導。
第 十七 條 本會全部財產、資料(包括底稿、照片等),應於畢業典禮二週前列冊移交下屆參考運用。
第 十八 條 本會各級幹部離校前,應將帳目結清,財產、資料移交並送課指組審核確認。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二十 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學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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