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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綠社組織章程

一O四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一O四年十月二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綠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隨著日新月異的科技,少了生趣盎然的自然綠地和潔淨碧藍的天空,取而代之是冰冷的高樓林立,人們忘了自然的美妙。希望延續郝小蘭圓夢計劃,利用社團推廣使人們放下繁忙的事情,來放鬆自己的心靈,藉由美化校園等等的過程,以力行更加親近大自然,用身體體會大自然的美好,進而體悟保護大自然的重要性,並關懷社員。

第三條  本社地址社在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5號,歸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織學藝性社團。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社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續擔任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組組長代行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除創社第一學期外,每學期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教學組組長代行社長職務不得逾兩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組長1~2人,其名職權如下:

    (一)活動組: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測化觀摩以及各種講座,管理本社之交書處理紀錄,此外還有舉辦相關性質活動。

    (二)文書組:文書處理、關懷社員。

    (三)公關組:使用場地之借還,活動宣傳等事宜,執行各項社團活動,募款及交流事宜。

    (四)總務組:社團經費之管理、定期公佈社團經費明細、管理社團之備品。

                (五)美宣組:活動海報與宣傳單設計

                (六)服務組:搬運器材、協助活動上之機動事務。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即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及教學組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校外之贊助。

                 (二)學校活動補助。

                 (三)社員繳納之社費。

                 (四)其他。

第十七條  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須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八條  幹部視同社員之一分子,故必須繳納相同社費。

第十九條  未在活動結束後的下一次開會前報帳給總務組,須自行吸收,逾時不候。

第二十條  當總務組決定提領款項,需告知社團負責人,確認簽章後給予私人印章,並告知指導老師使其簽章同意,最後社團負責人、指導老師、總務組都簽名同意後,告知總務組得以領款,最後紀錄明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三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宜,採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三)社費依現有剩餘的社員平均分配退還

第二十四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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