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2019年4月12日修訂
銘傳大學港澳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銘傳港澳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聯誼本校港澳生感情。
第三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僑陸組與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條 本會之社址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五條 本會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聘請之。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必須具有銘傳大學學籍且為港澳生方能擁有入會資格。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凡本會會員皆可在會員大會上行使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使用本會各項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社團名譽。
五、參與會員大會。
六、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九條 會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會失會員資格:
一、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具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具有傷害會員之事實。
四、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與修正各項法規。
二、審核及議決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三、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四、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五、選舉、罷免及任命正副會長及幹部之權。
六、監督各項社團事務運作。
七、議決各項提案。
八、查核社團財產。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至少召開一次,如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會長召開;如正、副會長皆無法召開時,得由秘書長召集幹部推選一名代表代理。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三分之一以上,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如遇下列情事之一,會長應於七日內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二、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三、正、副會長提請召開。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五條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任期為一學年;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不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領導人,對社團指導老師及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第十七條 會長應每月定期向本會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綜理社務,並於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
第十九條 新任會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幹部會議任命後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長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可由副會長遞補成為正式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幹部會議另行補選,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二十一條 正副會長皆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幹部中推選代理會長於二週內召開幹部會議補選之;正副會長未產生時,由代理會長行使相關職權至產生為止,原幹部職權由代理會長指定組(部)員代理,任期皆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六章 幹部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幹部經會長或會員向幹部會議提名,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制,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總理日常會務及活動。而顧問由會長和副會長直接任命,而成為顧問條件為歷屆幹部,顧問沒有權力干擾本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一名至兩名 ,並分設秘書、財政、總務、美宣、活動、學術等六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和顧問一名。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會議每月由會長召開至少一次,由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參加,以會長為主席,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會長因事不克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均不能出席,則於二週內另擇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務,分列如下:
一、秘書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一) 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社團事務。
(二) 執行會長、副會長所交辦之事務。
(三) 本會內外之行政事務聯繫。
(四) 統整本會會長選舉及罷免事務。
(五) 指導老師、幹部及會員名單彙整及管理。
(六) 彙整本會通訊錄。
(七) 管理及提醒各組各項文件及檔案之建立。
(八) 掌握各項會議及社課人員出席狀況。
(九) 彙整本會各項資料供會長提交指導老師審閱並核章。
(十) 彙整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 保管本會帳戶印章。
二、財政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本會各項帳務相關事務。
(二) 管控及記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三) 彙整本會及各組預算與決算呈報會員大會審核。
(四) 製作本會各項帳務收支報表呈報會員大會審核。
(五) 制定與修正本會「經費管理辦法」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 對會員大會有帳務報告之義務。
(七) 定期公告各項經會員大會決議之經費相關報表。
(八) 保管本會帳戶存簿。
三、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負責本會與他會、校際、外界各單位之溝通與聯誼事項。
(二) 收發公關信函與活動文宣。
(三) 負責社辦物資整合,及協助各組活動後所用物資整理並歸還於社辦。
四、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美工設計及宣傳。
(二) 社團辦公室及公佈欄美化與布置。
(三) 本會活動美化設計及場地布置。
五、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之各項活動。
(二) 籌劃各項活動內容,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始得進行。
(三) 本會各項活動與場地申請。
(四) 本會各項活動之場地秩序控管。
六、學術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發佈本會相關訊息或活動於社交平台。
(二) 協助各活動攝影及製作宣傳片。
(三) 經營粉絲專頁。
七、顧問數名:
(一) 協助會長和副會長處理內務時的問題。
(二) 協助該小組組長有問題時提出意見。
(三) 顧問提供之建議只供參考,最終決策權交由幹部實行。
第二十七條 各組應於每學期末二週前提出活動計畫,並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各組幹部應於會員大會報告工作計畫,並由會長提出總預算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動支。
第二十九條 各組交接後如決算案有疑義,仍應由原負責人向新會長說明釋疑。
第三十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會長另推薦人選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 會長由幹部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於每年五月中前完成選舉。
第三十二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本會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四、認真負責且有熱誠者。
第三十三條 候選副會長由候選會長遴選出,且必須為一名香港學生,一名澳門學生,任期為一學年;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不得連任,並於每年五月中前完成選舉。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具有本會幹部資格。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四、認真負責且有熱誠者。
第三十五條 會長選舉程序:
一、依公告時間內向會長或副會長進行候選人登記,於幹部會議進行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二、競選時以幹部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當選。
三、二組以上競選時,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十六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三十七條 選舉時應印製選票,選票上應刊印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及「同意」、「不同意」之圈選欄;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三十八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本會所印製之選票。
二、圈選「同意」於多組候選人欄位。
三、無法辨識圈選內容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或加入其他文字、數字、圖案及符號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者。
六、使選票毀損至無法辨識。
七、無圈選候選人者。
第三十九條 會長於登記時間內無人登記可延期一次,如二次公告時間內仍無人登記,由現任會長召開幹部會議推選會長候選人送幹部會議審議後任命。
第四十條 副會長、秘書及各組組長採內閣制由會長遴選,任期與會長相同,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並行使職權;如會長因故更換,可由新任會長另提名新內閣幹部送交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罷免」相關條款適用於會長、副會長、秘書及所有幹部,惟罷免對象為會長、副會長時,原罷免案相關程序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另指定人員代理。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得由會員為提議人,另檢附理由報告書向秘書長提出,理由報告書並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一週內進行相關資料查核,資料確認具有事實後一週內請求副會長召開會員大會進行審議。相關時程可視查核事實範圍進行調整,惟須於罷免案送交時間一個月內完成上述程序。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進行投票時應印製罷免票,並於罷免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等欄位由投票人圈選之;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時罷免案即通過。投票人數不符前述規定或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須於七日內公告投票結果,罷免案成立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其職務,原職務應依本章程規定另覓代理人或進行補選。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或機構補助。
三、公關贊助。
本會經費需求:
一、每學期固定召開例會。
二、各大活動和營隊的文宣場佈費用及膳宿費用。
三、購入新器材之費用。
第四十八條 經費管理辦法:
會費以大一入學時收取大學四年社費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會費包括:
一、大一新生及該年幹部有會服一件。
二、擁有活動參與優先權。
第四十九條 繳納會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五十條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會以核退大一入學時已繳納之會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會費。
本會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一、大一申請退費者,得以退還二分之一會費。
二、大二申請退費者,得以退還四分之一會費。
三、大三及大四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第九章 產物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社財產如下;工具及設備,含文具用品、歷年評鑑資料、社團專戶印鑑及存簿、帳冊及會服等。
第五十二條 社團財產若於借用期間遭破壞、遺失時,由借用人照價償。
第五十三條 社團財產加購流程必須召集幹部開會,幹部提議,決定預算再行比價,拿取價單,由社內審查再決定購買。
第五十四條 物資借用申請辦法,需向總務申請借用;總務另需每月清點物資一次。
第十章 交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新舊任會長交接時,舊任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冊」及其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
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第五十六條 各組資料應由各組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發生疑議時,得經會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一以上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老師同意,並由本會會長公告實施,另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含電子檔),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