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2019年4月12日修訂

 

 

銘傳大學港澳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銘傳港澳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聯誼本校港澳生感情。

 

第三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僑陸組與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條 本會之社址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五條 本會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聘請之。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必須具有銘傳大學學籍且為港澳生方能擁有入會資格。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凡本會會員皆可在會員大會上行使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使用本會各項軟硬體設施。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繳納會費。

四、維護社團名譽。

五、參與會員大會。

六、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第九條  會員凡違反下列規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會失會員資格:

一、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具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具有傷害會員之事實。

四、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與修正各項法規。

二、審核及議決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三、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四、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五、選舉、罷免及任命正副會長及幹部之權。

六、監督各項社團事務運作。

七、議決各項提案。

八、查核社團財產。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至少召開一次,如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得由副會長召開;如正、副會長皆無法召開時,得由秘書長召集幹部推選一名代表代理。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三分之一以上,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如遇下列情事之一,會長應於七日內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二、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三、正、副會長提請召開。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五條  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任期為一學年;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不得連任。

 

第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領導人,對社團指導老師及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團,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第十七條  會長應每月定期向本會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第十八條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綜理社務,並於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

 

第十九條  新任會長產生後應於一個月內遴選幹部,並經幹部會議任命後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長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可由副會長遞補成為正式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幹部會議另行補選,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二十一條  正副會長皆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喪失在學學籍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幹部中推選代理會長於二週內召開幹部會議補選之;正副會長未產生時,由代理會長行使相關職權至產生為止,原幹部職權由代理會長指定組(部)員代理,任期皆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六章  幹部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幹部經會長或會員向幹部會議提名,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之,幹部組織為責任內閣制,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總理日常會務及活動。而顧問由會長和副會長直接任命,而成為顧問條件為歷屆幹部,顧問沒有權力干擾本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一名至兩名 ,並分設秘書、財政、總務、美宣、活動、學術等六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及組員數名和顧問一名。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會議每月由會長召開至少一次,由會長、副會長及各組組長參加,以會長為主席,必要時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會長因事不克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正副會長均不能出席,則於二週內另擇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幹部有參加幹部會議之義務,幹部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

 

第二十六條  幹部職務,分列如下:

一、秘書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

(一) 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社團事務。

(二) 執行會長、副會長所交辦之事務。

(三) 本會內外之行政事務聯繫。

(四) 統整本會會長選舉及罷免事務。

(五) 指導老師、幹部及會員名單彙整及管理。

(六) 彙整本會通訊錄。

(七) 管理及提醒各組各項文件及檔案之建立。

(八) 掌握各項會議及社課人員出席狀況。

(九) 彙整本會各項資料供會長提交指導老師審閱並核章。

(十) 彙整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 保管本會帳戶印章。

 

二、財政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本會各項帳務相關事務。

(二) 管控及記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三) 彙整本會及各組預算與決算呈報會員大會審核。

(四) 製作本會各項帳務收支報表呈報會員大會審核。

(五) 制定與修正本會「經費管理辦法」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 對會員大會有帳務報告之義務。

(七) 定期公告各項經會員大會決議之經費相關報表。

(八) 保管本會帳戶存簿。

 

三、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負責本會與他會、校際、外界各單位之溝通與聯誼事項。

(二) 收發公關信函與活動文宣。

(三) 負責社辦物資整合,及協助各組活動後所用物資整理並歸還於社辦。

 

四、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負責各項活動海報、美工設計及宣傳。

(二) 社團辦公室及公佈欄美化與布置。

(三) 本會活動美化設計及場地布置。

 

五、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之各項活動。

(二) 籌劃各項活動內容,經指導老師同意後始得進行。

(三) 本會各項活動與場地申請。

(四) 本會各項活動之場地秩序控管。

 

六、學術組–設組長一名,組員數名,顧問一名:

(一) 發佈本會相關訊息或活動於社交平台。

(二) 協助各活動攝影及製作宣傳片。

(三) 經營粉絲專頁。

 

七、顧問數名:

(一) 協助會長和副會長處理內務時的問題。

(二) 協助該小組組長有問題時提出意見。

(三) 顧問提供之建議只供參考,最終決策權交由幹部實行。

 

第二十七條  各組應於每學期末二週前提出活動計畫,並由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各組幹部應於會員大會報告工作計畫,並由會長提出總預算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動支。

 

第二十九條  各組交接後如決算案有疑義,仍應由原負責人向新會長說明釋疑。

 

第三十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會長另推薦人選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之任期。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一條 會長由幹部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於每年五月中前完成選舉。

 

第三十二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本會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四、認真負責且有熱誠者。

 

第三十三條  候選副會長由候選會長遴選出,且必須為一名香港學生,一名澳門學生,任期為一學年;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不得連任,並於每年五月中前完成選舉。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具有本會幹部資格。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四、認真負責且有熱誠者。

 

第三十五條  會長選舉程序:

一、依公告時間內向會長或副會長進行候選人登記,於幹部會議進行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二、競選時以幹部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當選。

三、二組以上競選時,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三十六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三十七條  選舉時應印製選票,選票上應刊印候選人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及「同意」、「不同意」之圈選欄;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三十八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本會所印製之選票。

二、圈選「同意」於多組候選人欄位。

三、無法辨識圈選內容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或加入其他文字、數字、圖案及符號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者。

六、使選票毀損至無法辨識。

七、無圈選候選人者。

 

第三十九條  會長於登記時間內無人登記可延期一次,如二次公告時間內仍無人登記,由現任會長召開幹部會議推選會長候選人送幹部會議審議後任命。

 

第四十條  副會長、秘書及各組組長採內閣制由會長遴選,任期與會長相同,經幹部會議同意後任命並行使職權;如會長因故更換,可由新任會長另提名新內閣幹部送交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罷免」相關條款適用於會長、副會長、秘書及所有幹部,惟罷免對象為會長、副會長時,原罷免案相關程序須經指導老師同意另指定人員代理。

 

第四十二條  罷免案得由會員為提議人,另檢附理由報告書向秘書長提出,理由報告書並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一週內進行相關資料查核,資料確認具有事實後一週內請求副會長召開會員大會進行審議。相關時程可視查核事實範圍進行調整,惟須於罷免案送交時間一個月內完成上述程序。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進行投票時應印製罷免票,並於罷免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等欄位由投票人圈選之;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時罷免案即通過。投票人數不符前述規定或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罷免案均為否決。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須於七日內公告投票結果,罷免案成立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其職務,原職務應依本章程規定另覓代理人或進行補選。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或機構補助。

三、公關贊助。

 

          本會經費需求

        一、每學期固定召開例會。
二、各大活動和營隊的文宣場佈費用及膳宿費用。
三、購入新器材之費用。

      

第四十八條  經費管理辦法

會費以大一入學時收取大學四年社費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會費包括:

一、大一新生及該年幹部有會服一件。

二、擁有活動參與優先權。

 

第四十九條  繳納會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五十條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會以核退大一入學時已繳納之會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會費。

本會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一、大一申請退費者,得以退還二分之一會費。

二、大二申請退費者,得以退還四分之一會費。

三、大三及大四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第九章 產物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社財產如下;工具及設備,含文具用品、歷年評鑑資料、社團專戶印鑑及存簿、帳冊及會服等

      
 第五十二條   社團財產若於借用期間遭破壞、遺失時,由借用人照價償

 第五十三條   社團財產加購流程必須召集幹部開會,幹部提議,決定預算再行比價,拿取價單,由社內審查再決定購買

第五十四條  物資借用申請辦法,需向總務申請借用;總務另需每月清點物資一次。

 

第十章 交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新舊任會長交接時,舊任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行存簿」、「帳冊」、「財產清冊」及其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   
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第五十六條 各組資料應由各組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發生疑議時,得經會員大會討論後解釋或修正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三分之一以上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老師同意,並由本會會長公告實施,另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含電子檔),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