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花蓮校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891213日第一屆花蓮校友會會員大會建立

民國9549日第六屆花友會修改

民國98108日第十屆花友會修改

   民國103224日第十四屆花友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私立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生社團成立辦法,於八十九學年度正式申

    請經核准成立,全名『銘傳大學花蓮校友會』,簡稱「花友會」,以下本組

    織章程所有條例將以「本會」稱之。

第二條 本組織章程由第一屆會員大會修訂草案,經送交第一屆會員大會修訂決議通

    過,予以核准實施。

第三條 本會成立宗旨對內在於凝聚花蓮校友團結合作之精神,連絡彼此之情誼,並

    幫助來自花蓮的新生適應大學生活;對外期望能推展花蓮的文化風俗、自然

    景致,領略花蓮之美。

第四條 本會以銘傳大學台北校區之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為永

    久會址。

第五條 本會組織章程需由每學年度下學期之期初大會應需要做適當修改。

第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會長允與召開緊急大會修改修訂之。

 

 

 

第二章 組織架構

•會長

•副會長

•活動長

•美宣長

•公關長

•器材長

•文書長

第七條 凡本會之正式會員皆可競選本會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其人選經會員大會公開投票,並在總得票數超過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情況下,得以宣布當選;各組組長也由會員大會公開投票,並在

    總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情況下,得以宣布當選,期望能各司其職,

    且能互相支援。會長有職權決定該屆的職位數量,得視情況增刪。

第九條 本會設置副會長一人,由新任會長指派產生,新任會長可視需要增加副會長

    人數,亦可增設執秘一名,但其總數不得超過三位;副會長負責輔佐會長辦

    理會內各項活動,並提供各方案以備參考諮詢,但沒有決策權。

第十條 執秘附屬於會長。執秘之職位可視當屆會長所需而擬制。

 

 

第三章 工作職權

第十一條 會長必須代表本會對外參與各項會議及出席各項活動,並適當發表代表本

     會全體會員之意見;對內負責籌畫本會各項活動、召開會員大會、幹部會

     議、臨時會議,遵行組織章程賦予之權力與義務並負責各項活動之推動及

     協調分配各組負責執行之任務,並擁有會內相關事務及各項活動策劃之最

     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副會長負責處理會長交代之事務,協助本會活動推展,增進本會會員工作

     能力及情感交流聯繫,並協助主辦活動及支援各項事務工作;如會長因事

     未克出席,則代理其職。執秘負責發送活動公文,須了解所有活動行程,

     且負責聯繫會內會員。

第十三條 文書長負責本會決議及各項活動會議之紀錄,活動之拍照,文書檔案資料

     之整理,社員資料建檔及管理。

第十四條 活動長需負責會內各項團康活動內容之設計與策劃,及代表活動組全體組

     員出席幹部會議,並於各項活動期間負責帶領各項團康活動之進行。

第十五條 總務長負責本會經費支出納管理及相關財務收支,並協助會長進行年度各

     項活動經費支預算編列,統一於會員大會公佈;另需負責開出及紀錄本會

     之各項收據,妥善保留以便經費審理之備查,並代表總務組全體組員出席

     幹部會議及進行各項活動之核銷工作。

第十六條 美宣長負責各學期之社團佈置,會服設計製作,及各活動期間海報文宣、

     感謝狀和邀請函之製作編輯,並代表美宣組全體組員出席幹部會議。

第十七條 公關長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執行、洽商、公函收發、聯繫校內外公關公關

     事宜及活動經費支募集,並代表公關組全體組員出席幹部會議,於各項活

     動期期間設計宣傳企劃案交由美宣組製作完成後予以實行。

第十八條 器材長負責會內各項社產之管理、租借及活動場地的勘查與申請,及代表

     器材組全體組員出席幹部會議, 並於各項活動期間負責場地器材之管理及

     申請。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若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喪失執行職務之能力資格,則須於一週之

     內舉行臨時會員大會進行補選,未改選前其職務由副會長代理,若無故拒

     絕執行職務則先予以取消會員資格再進行補選;各組組長若因不可抗拒之

     因素而無法繼續擔任職務,則由會長另行指派或交由該組組員自行選舉新

     任組長。

 

 

第四章 會員資格與權利義務

第廿條 凡本會之正式會員,皆須遵行本組織章程訂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若有違社

    團之名譽者將視情況由會長舉行臨時大會,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將

    予以取消會員資格,該學期已繳交會費將不予以退還;學期中自行退社者,

    社費將不予以退還。會費金額由各屆幹部依會內經費收支情事而自行決議。

第廿一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曾經或設籍居住在花蓮地區,或曾在花蓮地區就讀各級

     學校者,皆得以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廿二條 非畢業或現居花蓮地區者,但有意加入本會者,經由會長核准同意後,亦

     可辦理正式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按時繳交會費之義務,並擁有各項選舉、罷免、

     提案、表決、參與活動及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權力。

第廿四條 凡本會之正式會員皆須經由自行選擇或會長指派參與分組,以便各項活動

     進行之人力分配,會長可視實際需要調整各組人數。

第廿五條 凡本會之正式會員皆需在會員大會時經由會長協調分配,分組擔任該學年

     各項活動之總召,輪流負責各項活動之籌備策劃;會員須於入會時決定組

     別並參與組內各項活動。

第廿五條之一 積極培養銘傳花蓮人愛國愛校之精神,會員有權利義務參與花友會舉

       辦之各項服務學習活動,藉以實現花蓮人親善環境、人溺己溺之精神。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最高決議機構為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主要任

     務包含學年各項活動目標之策劃、幹部選舉罷免、活動籌備會、檢討會、

     審核財務收支等,必要時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包含臨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達總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所達成之各項決議需經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交經由會長

     核准後方為有效。

第廿八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視需要召集之,出席人數須達總幹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所達成之決議需經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送交經由會長核准 

     後方為有效。

第廿九條 各項活動之籌會時間及次數,由該活動總召視實際需要決定召集,本組織

     章程規定之各項人數限制,不適用於各活動籌會,由總召自行決定。

第卅條  指導老師須出席學年會員大會,並給予適當指導,但不強制出席。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組織章程需由會長提出修正草案,送交會員大會審核,並經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修改之。

第卅二條 本組織章程需在學年期末大會中,適時加以修訂, 以配合會務之運作及保

     障會員之權益。

第卅三條 如遇本組織章程條例之外臨時突發狀況,在無法及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

     幹部會議進行決策之情況下,會長擁有最高決策權,但需於事後會員大會

     中提出具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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