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文藝社《組織章程》
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一日,經社員大會通過公佈施行。
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經社員大會新增第八章中小學服務活動,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修改第二張第八條之部分內容、第五張第十七條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社由銘傳大學在學學生組成,定名為銘傳大學文藝社。以下簡稱本社。 |
第二條: |
本社以提倡讀書風氣,開拓心智領域,訂定散文、新詩、新聞、小說、戲劇、電影、攝影七類研究,並推展銘傳文藝獎和文藝季,發揚文藝精神,服務文藝活動於社會大眾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社應受指導老師之指導。 |
第四條: |
本社得聘請前幹部為社團顧問,輔佐社團活動。 |
第五條: |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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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
凡本校大學部、研究所,經報名參加本社者,得為本社社員,享有社員權利。 |
第七條: |
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
第八條: |
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第九條: |
社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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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第十一條: |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可由現任幹部五名向顧問要求召集臨時會議。 |
第十二條: |
前條所訂會議之主席,應於會議中推舉產生。 |
第十三條: |
召集社員大會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但緊急事項之會議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 |
社員大會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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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遴選本校老師擔任。前項聘請,每學年一聘,無連任限制,但指導老師於學年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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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六條: |
本社設社長一人,對內綜理社務,協調並監督各幹部負責之工作,對外代表全社。 |
第十七條: |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推展社務,協調成員間工作,社長不在時,副社長可代理社長一職。 |
第十八條: |
社長、副社長應聯名登記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第十九條: |
社長任期屆滿後,應擔任本社次一學年之總監,負責傳承社務、協助社長處理社上重大事故,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 |
第二十條: |
社長於當選後獲任其中因故退學、休學或其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由副社長暫行其職權,並由顧問於情事發生或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重新改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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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各組幹部
第二十一條: |
正副社長下設執行祕書、企劃、活動、公關、美宣、總務、器材、檔案、機動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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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職司如下: |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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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小學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
本社依章程第二條,設立中小學服務活動,藉此達到回饋社會之的。 |
第二十四條: |
本活動由社長帶隊,原則上為一隊,視參加人數增編為二隊以上。活動組長擬定服務計畫,並襄助社長進行隊員培訓事宜,每學期不定期帶動中小學進行閱讀、寫作、繪畫、手工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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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
本社所有幹部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有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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