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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文藝社《組織章程》

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一日,經社員大會通過公佈施行。
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經社員大會修改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經社員大會新增第八章中小學服務活動,通過並公佈施行。
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修改第二張第八條之部分內容、第五張第十七條部分條文,通過並公佈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由銘傳大學在學學生組成,定名為銘傳大學文藝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提倡讀書風氣,開拓心智領域,訂定散文、新詩、新聞、小說、戲劇、電影、攝影七類研究,並推展銘傳文藝獎和文藝季,發揚文藝精神,服務文藝活動於社會大眾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應受指導老師之指導。

第四條:

本社得聘請前幹部為社團顧問,輔佐社團活動。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二百五十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本校大學部、研究所,經報名參加本社者,得為本社社員,享有社員權利。

第七條:

社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社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權利。
 二、會議中有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
 三、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享有本社之福利制度。
 五、中斷繳交社費者、得保留半年之權利,為不得具出席社員大會及臨時大會之資格及享有本社福利制度。

第八條:

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決議案之義務。
 二、擔任本社選派之職務或臨時性職務之義務。
 三、對本社所舉辦之會議及各項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四、社團成員不需要收取社費。
 五、協助推動社務與維護社團榮譽之義務。
 六、依本章程規定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社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社員資格:
 一、喪失學籍。
 二、本社依規定解散。
 三、違反本社宗旨者。
 四、違反本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行為失檢,爭權奪利,有損本社名譽者。
為履行前條所定之義務,除依規定得保留社員權利半年外,亦喪失社員資格。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
 二、罷免社長、副社長。
 三、開除社員社籍。
 四、修改組織章程。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可由現任幹部五名向顧問要求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前條所訂會議之主席,應於會議中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召集社員大會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但緊急事項之會議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指導老師

第十五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遴選本校老師擔任。前項聘請,每學年一聘,無連任限制,但指導老師於學年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六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對內綜理社務,協調並監督各幹部負責之工作,對外代表全社。

第十七條:

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推展社務,協調成員間工作,社長不在時,副社長可代理社長一職。

第十八條:

社長、副社長應聯名登記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長任期屆滿後,應擔任本社次一學年之總監,負責傳承社務、協助社長處理社上重大事故,並提供各幹部工作諮詢。

第二十條:

社長於當選後獲任其中因故退學、休學或其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由副社長暫行其職權,並由顧問於情事發生或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重新改選之。

 

 

第六章 各組幹部

第二十一條:

正副社長下設執行祕書、企劃、活動、公關、美宣、總務、器材、檔案、機動等組。

 

各組職司如下:
 一、執行秘書
  (一) 協助社長及副社長推行社務,負責本社幹部工作聯繫。
  (二) 處理本社上呈之各項公文。
  (三) 社長、副社長因故無法處理社務時,由執行祕書代理。
  (四) 將本社最新活動訊息傳達至社員。
 二、企劃組
  (一) 負責本社靜態之教學活動設計。
  (二) 搜集與保存有關性資料及講義。
  (三) 會議記錄之文書工作。
  (四) 社團通訊錄之編製。
 三、活動組
  (一) 各項康樂性活動之策劃。
  (二) 大型活動之推廣與配合。
  (三) 校內社團接洽事項。
 四、公關組
  (一) 聯絡社員及幹部開會之事宜。
  (二) 向校內外及網路上之合作事宜與聯繫。
  (三) 社團產品之製作。
  (四) 活動講師之接待工作。
 五、美宣組
  (一) 活動海報之製作。
  (二) 活動場地之佈置。
  (三) 活動之宣傳與文宣張貼。
 六、總務組
  (一) 財物支出之控制與運用。
  (二) 落實財務與帳務分離之制度。
 七、器材組
  (一) 社團器材之添購與補充。
  (二) 社團資產之管理與維護。
 八、檔案組
  (一) 社團各項有關活動之檔案整理與製作。
  (二) 協助處理社團上網輸入資料。
  (三) 資訊發佈及公佈活動訊息。
  (四) 社團網站之設計與更新。
 九、機動組
  (一) 社團各組人力調度與支援。
  (二) 活動場地的佈置與陳列擺設。
各組幹部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費。
 二、學校及其他單位補助。
 三、勸募、義賣及樂捐。
 四、孳息。

 

 

第八章 中小學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社依章程第二條,設立中小學服務活動,藉此達到回饋社會之的。

第二十四條:

本活動由社長帶隊,原則上為一隊,視參加人數增編為二隊以上。活動組長擬定服務計畫,並襄助社長進行隊員培訓事宜,每學期不定期帶動中小學進行閱讀、寫作、繪畫、手工等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社所有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課外活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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