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賃居生服務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 8年5月 日學務會議過後施行
修(一)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社團期末會議
修(二)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99學年度下學期期末社團會議》
修(三)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102學年度下學期社團期末會議》
修(四)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104學年度上學期社團期初會議》
壹、 總則
一、 依據:九十年五月經行政會議通過暨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本校外宿生輔導要點訂定。
二、 本團定名為「銘傳大學學生賃居生服務社」,設於臺北,以下簡稱本社。
三、 為保障賃居生合法權益,執行賃居訪視、服務,協助解決賃居糾紛為目的訂定本章程
貳、 社團宗旨
四、本社為銘傳大學聯誼性社團,名稱為「賃居生服務社」。
五、本社宗旨:鑒於本校學生日益增加,賃居生亦相對增多,在離鄉背井狀況下,又須面對層出不窮的租屋陷阱,因此為加強銘傳學生於校外賃居安全與提供管道傳承學長姐之租屋經驗。為加深租賃同學情誼,增進校外學生整體生活品質,特別號召具服務熱忱之同學成立「賃居生服務社」。
參、 組織與職權
六、 賃居生涵蓋範圍:除校內住宿生、居住自宅或親屬外均為其涵蓋之範圍,亦為本團招募之對象。
七、 各校區業務承辦人為指導老師,協助推展並輔導本社之工作。
八、 幹部產生方式與任期:
(一)本社設社長1人、副社長1人,分別負責活動、總務、服務、人事行政,並下轄各業務小組,本社幹部架構圖 與職掌如附表。
(二)社長、副社長須為本校2年級以上、4年級以下之賃居生,具服務熱忱,不分國籍、性別。於每學年學期結束 前完成改選,由本社幹部推薦人選,由指導老師審核。
九、 社長職責:
(一)對內主持社務、對外代表本社,綜理有關賃居生業務之推展,為學校與賃居生之溝通橋樑,並執行賃居生服務工作。
(二)必須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
(三)監督、指揮各項活動的進行。
(四)在本校賃居生業務主管單位輔導下,協助推動賃居生業務。
十、 副社長職責:
(一)社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人事行政副社長暫代職務,至社長恢復職能時。
(二)社長因故出缺時,由人事行政副社長遞補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十一、執行秘書職責:
(一)監督各幹部活動所需文件之進度,協助製作檔本。
(二)協助處理社團事務。
十二、公關長職責:
(一)負責對外接洽,聯繫學校辦公室及其他社團。
(二),﷽﷽﷽﷽﷽﷽﷽﷽﷽﷽﷽﷽﷽﷽﷽﷽﷽﷽﷽之罰金,並列於社團經費設副公關一名,協助公關長處理事務,如公關長因故缺席,則暫代其職位。
十三、活動長職責:
(一) 舉辦各項活動,規畫場地、事務、經費等等。
十四、總務長職責:
(一)管理本社財務之收支。
(二)處理社團庶務、社團雜務及社團用品管理等。
十五、美宣長職責:
(一)製作宣傳海報、檔本封面設計等。
(二)設副美宣一名,協助美宣長處理事務,如美宣長因故缺席,則暫代其職位。
十六、攝影長職責:
(一)負責活動及開會時的攝影記錄。
十七、文書長職責:
(一)負責會議記錄及公文處理。
十八、本社幹部失職時,由社長召會研處並呈報宿舍業務主管單位核備。
十九、上述幹部得依社團需求予以變動。
肆、 選舉舉與罷免
二十、選舉時間: 每學年六月初完成選舉。
二十一、社長候選人資格
(一)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前一學期操行成績75分以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含)以上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二十二、選舉方式
(一)採直接選舉制,由現任社長與副社長幹部提名,優先提名候選人。
(二)社長與副社長由指導教師直接審核通過。
(三)社團幹部,由社長提名,經指導教師及副社長核可任之。
二十三、 罷免方式
(一)社長、副社長由社員資格滿一年者投票產生,任期滿一個月後,如認為社長或副社長不適任,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連署,經學務處同意,得提起罷免案,舉行罷免投票會議。
(二)罷免投票會議中,全體社員過二分之一同意罷免,社長或副社長應自動解職,並重新改選社長或副社長,新社 長或新副社長名單報學務處核備後生效。
伍、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二十四、參加本社社員會議。
二十五、社員滿一年可擁有選舉權。
二十六、義務擔任本團幹部。
二十七、按時出席學校及本社安排之各類訓練課程
二十八、參與並配合本社舉辦之各項聯誼活動。
二十九、參與租屋服務隊服務工作。(服務時間列義工時數)
三十、年度依執行成效辦理議獎。
陸、 社員大會
三十一、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另視臨時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三十二、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三十三、社員大會各項會議決議事項與學校規定牴觸者無效。
三十四、社員大會應出席之幹部及社員無故未到者將進行新臺幣伍十元整之罰金,並列於社團經費。
柒、附則
三十五、本社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編列補助及其他收入。
三十六、社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社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三十七、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即其刻生效。
法條修正對照表(104.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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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理由 |
第十四條第二項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75分以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5分(含)以上。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75分以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60分(含)以上。 |
社員們認為成績不是選拔人才的唯一條件,希望藉此選出更適合的人選。 |
第三十四條 |
無。 |
社員大會應出席之幹部及社員無故未到者將進行新臺幣伍十元整之罰金,並列於社團經費。 |
為增加會議出席人數,以提高意見多樣性。 |
第三十五條(原三十四條) |
本社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編列補助。 |
本社經費來源:由學輔經費、學務處預算編列補助、及其他收入。 |
因應第三十四條而修訂。 |
第三十六條(原三十五條) |
社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社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
社長得於期末提交服務熱心之社員及良好績效之幹部名單,提出敘獎並頒發幹部服務證明。 |
條號修正。 |
第三十七條(原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即其刻生效。 |
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即其刻生效。 |
條號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