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銘傳大學國際學院院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章程之規定:本章程係依據私立銘傳大學校內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定之。
二、本會由銘傳大學國際學院之在學學生組成,定名為「銘傳大學國際文化交流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院為增進同學專業知識、培養會員自治能力而促進同學及師長間的情感成立國際學院院學會。
四、本會以服務本院同學為宗旨,並負責反應同學意見及傳達校政方針之協調角色,在校、院之督導下,使同學了解校政運作,並訓練其擁有良好外語能力及世界觀的專業人才。
五、本會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及台北校區。
台北校區分部定名為 ICES 國際文化交流會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Society)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一、資格:凡本校國際學院在學學生有繳院費者均為本會之當然成員,當然會員在通過正式會員之徵選面試後即成為正式會員。
二、正式會員應協助本會幹部推行會務。
三、正式會員在任期結束後將自動恢復當然會員之資格身份。
四、當然會員在下述事情生效時,將自動喪失其資格:轉院、畢業、退學、休學之同學。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規定,履行本會決議之事項。
二、出席本會例行會議,並遵從幹部指示。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權利:
一、選舉權、罷免權、提案權、複決權(除當然會員)。
二、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之一切設施。
第八條之一
壹、選舉權:參見第五章。
貳、罷免權:本會全體會員超過〈含〉三分之二連署可針對會長之過失提出罷免案,並交由審查委員會辦理。
參、提案權:本會全體會員可提出與本會總則相關之提案。
肆、複決權:本會正式會員擁有附議提案之權利。
第九條
會費繳交與退費標準
一、本院會費應由國際學院所有學生負擔之,凡本院學生均應於報到註冊時繳交會費,所須繳納之金額由本會院審查委員會決定金額為標準。 ﹝註:轉院生已繳交原系系費者,以多退少補之原則辦理﹞
二、本院院費台北與桃園校區共同管理及使用
三、凡國際學院學生應於大一報到註冊時繳交 伍仟 元,其中 貳仟 元為四年基本會費,台北及桃園校區合辦之迎新宿營費 壹仟陸佰 元,院服費及院外套費 壹仟肆佰 元,轉學生應於入學年度依本院核定金額繳交會費。
四、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須依其個人所參加之活動,分次繳納活動所需費用。〈註:未繳納會費者參與特定活動時需繳交報名費及活動辦理手續費〉
五、未依規定繳交會費者院上所製作之院服亦不得領取。〈註:依廠商規定,若加購院服者須根據情況酌收費用〉
六、院上有轉學(系)、退學情況,可主動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如下﹕
壹、 大一上:貳仟 元為四年基本會費,台北及桃園校區合辦之迎新宿營費 壹仟陸佰 元,院服費及院外套費 壹仟肆佰 元。如需退費,退壹仟伍佰元整。
貳、 大一下:如需退費,扣除上學期活動費用,退壹仟元整。
參、 大二上: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伍佰元整。
肆、 大二下: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肆佰元整。
伍、 大三上: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參佰元整。
陸、 大三下: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貳佰元整。
柒、 大四上: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壹佰元整。
捌、 大四下:如需退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退伍拾元整。
七、除第六點情況者不得申請退費;如遇特殊情形則依本會幹部決議辦理。
八、補繳會費辦法:
壹、大一下:如需繳費,扣除上學期活動費用,繳貳仟元整
貳、大二上: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參、大二下: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壹仟伍佰元整。
肆、大三上: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壹仟貳佰伍拾元整。
伍、大三下: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壹仟元整。
陸、大四上: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柒佰伍拾元整。
柒、大四下:如需繳費,扣除往年活動費用,繳伍佰元整。
九、捐贈:本會接受其他團體或個人之無條件捐贈,列入學會預算經費來源之部分,不得違反學校之規定。
十、贊助:本會舉辦之活動接受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但以專款為原則,結餘款納入學會費用。
十一、 隸屬學會結存之經費應傳承至下一屆學會,其用途以本會長期之利益為原則。
十二、 預算:本會應依據年度活動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註:因故須追加預算時,若非因本會幹部之人為過失,得超出原預算金額追加全部或一部分〉
十三、 決算:本會於每學期末編制本學期經費收支決算,並於期末審核委員會討論審核此決算案。
十四、 收支報表:本會於學期末製作該學期經費之收支結算表,於期末審查委 員會決算通過後公佈於本院公佈欄。
第三章 審查委員會
第十條
該會由國際學院台北校區設立。各班推選兩名會員擔任審查委員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應於新學期開始半個月內召集成立;審查委員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一條
開會時間:審查委員會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會議,如遇重大事故得開臨時會。
第十二條
審查委員會會議得依本會會長之要求召開會議,如遇特殊狀況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
第十三條
審查委員會應於學期結束前,召開期末審核委員大會,參考並提供意見,以供學會及審核委員會作為來年參考。
第十四條
審核大會職權如下:
一、參加審核委員會議。
二、監督本會業務之推展。
三、議決會長、監事及會長連署之幹部罷免案及創制、複決案。
四、彈劾會長及糾舉失職幹部。
五、審理罷免案:核對罷免連署人是否符合資格,後進行會長過失之審議,經該會二分之一委員表決通過,立即執行罷免現任會長,並由本會推派副會長擔任會長至任期結束。
六、當審查委員會與學會部分事項未能達成共識,可由院長及秘書出面協調之。委員任期內,會長不得任意解散審核委員會。
第四章 學會幹部的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學會幹部由國際學院大二及大三正式會員擔任,會長不得由大四擔任。
第十六條
本會台北及桃園校區各設會長一名,由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七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事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為學委會當然成員。
三、向審核委員會提出經費預算案、活動企劃案。
四、協調並監督各組工作進行。
五、推行本會其他活動。
六、臨時會議召集人。
七、任命各幹部。
八、公佈會議決議案,並執行決議案。
第十八條
副會長職權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遇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代理之。〈註:副會長可兼任各組組長〉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下設副會長兩名。另有秘書組、財務組、活動組、公關組、體育組。
第二十條
幹部之職責細項
幹部為正副會長下設若干組幹部。其編組及職責如下:
一、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壹、 協助會長決策及處理會務、輔助會長各項事宜,並協調各組。
貳、 負責辦理會長所委託的特定事務。
參、 會長如果因事不能處理校務會議時,副會長經會長同意後代理會長出席活動。
肆、 監督本會各幹部及活動招集人執行任務。
伍、 關心系會成員的問題及困難。
二、 秘書組之職責如下:
壹、 協助會長推展會務及對內處理事務,協調各處工作。
貳、 統整本會成員之意見並與會長、副會長報告。
參、 協助活動公文之執行。
肆、 負責臨時會議之作業。
伍、 紀錄所有類型會議內容、出缺席。
陸、 負責各項會議重要內容事項的傳達。
柒、 負責活動成果報告書製作。
捌、 負責活動檔本製作。
玖、 負責成員公假處理。
壹拾、 管理本會所有資料。
三、 財務組之職責如下:
壹、 負責本會之財務管理,包括記錄帳務、財務收支等事項。〈註:製作管理財務紀錄表〉
貳、 活動經費審核。
參、 負責活動核銷。
肆、 負責本會之財產之保管借用。〈註:製作管理器材借用表〉
伍、 定期於例會報告財務、財產狀況。
陸、 負責維護社辦整潔。
四、 活動組之職責如下:
壹、 於活動籌備期提供活動總召意見。
貳、 於活動籌備中與活動總召討論檢討。
參、 於活動中隨時注意活動情形並報備活動長。
肆、 參與各組活動環節討論。
伍、 辦理社遊。 〈註:一年一次為原則〉
陸、 各活動文宣設計。
柒、 各活動設計。
五、 公關組之職責如下:
壹、 本會對外接洽事宜。
貳、 負責本會的動靜態宣傳工作,隨時傳達本院之活動給各班了解。
參、 各項活動海報及海報張貼。
肆、 活動邀請函印製發送給各長官及外系。
伍、 促進系上及系會間的交流。
陸、 招集各項活動之參與者。
柒、 負責粉絲專業管理。
六、 體育組之職責如下:
壹、 與各系協調學校場地與練習時間。
貳、 分配各項體育競賽負責人、領隊、球隊經理。
參、 於上學期招集新生參加新生盃賽事,並監督參賽人員確實練習。
肆、 於下學期招集系內學生參加系際盃賽事,並監督參賽人員確實練習。
伍、 無體育競賽時,協助本會各組辦理活動。
七、 活動總召集人職責如下:
壹、負責該項活動所有事項最後決議。
貳、訂定籌備會議日期、籌備工作日。
參、完成公文流程。
肆、發配及監督各組進度。
伍、上傳該活動所有資料。
第五章 選舉
第二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之產生:選舉委員會將由該屆會長及副會長及幹部擔任當然選舉委員。〈註:有參選資格者不得擔任委員〉
第二十二條
選舉公告:本會應於每學年度之下學期,遵照學校頒發之改選學會幹部之時間辦法參與競選資格等有關事項轉告各班。
第二十三條
提名:於選舉委員會公告改選事項後,兩星期內,由各班推選候選人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審核後,擇期召開本會下屆會長選舉說明會。
第二十四條
競選:
一、經審查通過之候選人於課外活動組規定之競選期間內,得於校園內或本院各班,進行自由競選之活動。
二、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之證件發表或張貼之海報,不得違反學校規定或詆毀其他候選人名譽。
三、違反以上條例,經選舉委員審議後,情節嚴重者撤除參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投票:選舉委員會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二十六條
開票: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後當日內公開開票及唱票,各班均需派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選票:選票由選舉委員會製作。
第六章 幹部之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幹部之產生:凡本會正式會員符合資格者皆有選舉幹部之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會長之產生:每學期結束前餘課外活動組規定期限內,由所有回原投票普選,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第三十條
幹部之產生:各組各自選出組長提交會長任命。
每屆第一次例會將會是各組組長選舉日,由會長主持,各組組員皆有投票及參選權該組組長權力。
第三十一條
改選:本學會幹部如因重大事故不得繼續任職著,經會長核准得辭去其職務。會長音重大事故不得繼續任職,暫由本會會議決定一副會長代之。
第三十二條
任期:學會幹部之任期均一學年,自本屆學會交接至下一屆學會,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以不連任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罷免: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提案或會長提案,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其他:會長在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主要負責人。
第七章 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例會
本會全體正式成員皆有義務準時參與每次例會,例會內容由該會長與副會長討論後統一公布,受命報告者須在會後將會議相關資料上傳。
第三十六條
幹部會議:
本會幹部每月至少應召開一次,由各組幹部報告該月份活動計劃、協調各組織工作內容及討論各班提議事項。會長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會長及各幹部須在會後將會議相關資料上傳。
第三十七條
表決人數
前述37、38條所指之會議,如有需要表決事項,需經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表決通過者使得實施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議組長及副組長均有投票權,但主席不得行使投票權,若遇票數相同時,應再行表決。翻案需有幹部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投票表決,方可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章程之通過: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請指導老師及學務處轉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第四十條
章程之修改:
一、 期初提議:
本章程於每學期末重新公告,會員可於公告後一星期內向班代提出修改之議題,並交由審查委員會討論。
二、 章程修改之表決:
本章程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活動長、公關長、體育長投票表決通過。修改大會須由以上會員過三分之二出席並表決過半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