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宜蘭校友會,簡稱蘭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回饋鄉里促進同鄉情誼,彼此照應倡導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畢業於宜蘭縣各中等學校的本大學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設正副會長、美宣長、器材長活動長、公關長及總務長。

第六條 幹部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 本會會長須具下列條件:

(一) 前一學期操行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未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第八條 正副會長及幹部職掌如下:

一、 會長:

(一) 綜理本會一切興革事誼。

(二) 參加學校指定會議並轉達學校一切規定。

(三) 參加宜蘭校友會總會例會,並轉達會議內容。

(四)召開會議。

(五)督導其它幹部執行各項服務工作。

(六)負責聯繫畢業學長姐及當屆幹部情感

二、 副會長:

(一) 襄理會長處理其職務內一切工作。

(二) 協助會長傳達命令

(三) 必要時得協助其他幹部推行其份內工作

(四) 通知開會時間

(五) 會議中負責記錄及拍照

三、 總務:

(一)本會經費收支及管理運用。

(二)活動經費核銷事宜。

四、美宣長:

(一)督導、規劃製作社團實體宣傳品,如海報及活動場佈。

(二)活動照片之檔案保存,成果報告事宜。

五、活動長:

(一)策劃、督導各項活動。

(二)於活動中擔任主持人

六、公關長:

(一)負責本會各項外部聯絡工作。

(二)協助社團非實體性宣傳,如銘傳一週之新聞稿。

(三)粉專之主要管理者

七、器材長:

(一)負責會上器材租借物品、購買工作。

(二)協助、支援美宣長的場佈及場復工作。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

第九條 本會會議於學期中、各活動前召開會議,由正副會長及各幹部代表出席。

第十條 會議任務:

(一) 選舉正副會長及各幹部代表

(二) 聽取各項報告

(三) 決定各項事誼

(四) 查看組織運作

(五) 依各項臨時事宜作權變

(六) 修改組織章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會費由每年上學期承辦機關團體之活動,以及下學期之蘭陽週賺取之所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應聘請本校教職員一名為指導老師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大會通過並報請課指組轉呈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修)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修正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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