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銘傳大學宜蘭校友會,簡稱蘭友會。
第二條 本會以回饋鄉里促進同鄉情誼,彼此照應倡導學術研究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畢業於宜蘭縣各中等學校的本大學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設正副會長、美宣長、器材長、活動長、公關長及總務長。
第六條 幹部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 本會會長須具下列條件:
(一) 前一學期操行七十五分以上者。
(二)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者。
(三) 未受學校記過處分者。
第八條 正副會長及幹部職掌如下:
一、 會長:
(一) 綜理本會一切興革事誼。
(二) 參加學校指定會議並轉達學校一切規定。
(三) 參加宜蘭校友會總會例會,並轉達會議內容。
(四)召開會議。
(五)督導其它幹部執行各項服務工作。
(六)負責聯繫畢業學長姐及當屆幹部情感
二、 副會長:
(一) 襄理會長處理其職務內一切工作。
(二) 協助會長傳達命令
(三) 必要時得協助其他幹部推行其份內工作
(四) 通知開會時間
(五) 會議中負責記錄及拍照
三、 總務:
(一)本會經費收支及管理運用。
(二)活動經費核銷事宜。
四、美宣長:
(一)督導、規劃製作社團實體宣傳品,如海報及活動場佈。
(二)活動照片之檔案保存,成果報告事宜。
五、活動長:
(一)策劃、督導各項活動。
(二)於活動中擔任主持人
六、公關長:
(一)負責本會各項外部聯絡工作。
(二)協助社團非實體性宣傳,如銘傳一週之新聞稿。
(三)粉專之主要管理者
七、器材長:
(一)負責會上器材租借物品、購買工作。
(二)協助、支援美宣長的場佈及場復工作。
第四章 會議之召開
第九條 本會會議於學期中、各活動前召開會議,由正副會長及各幹部代表出席。
第十條 會議任務:
(一) 選舉正副會長及各幹部代表
(二) 聽取各項報告
(三) 決定各項事誼
(四) 查看組織運作
(五) 依各項臨時事宜作權變
(六) 修改組織章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會費由每年上學期承辦機關團體之活動,以及下學期之蘭陽週賺取之所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應聘請本校教職員一名為指導老師
第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大會通過並報請課指組轉呈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修)
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修正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