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學會之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增修條文
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增修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增修條文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增修條文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增修條文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增修條文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增修條文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系為促進系內同學情感交流,增進學術研究,特依本校「學生社團組成及活動輔導辦法」設立「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為學生自治組織,以服務本系同學為宗旨。兼負反映本系同學意見以及宣達校方政策之仲介角色,並在校方的督導下使同學熟悉行政運作,訓練專業之管理人才。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2章 會員
第4條: 凡本系在學學生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5條: 會員的權利
1. 具選舉與罷免會長之權。
2. 凡符合本章候選資格者,均得登記為本會之會長候選人。
3. 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得接受會長之邀請擔任學會幹部。
5. 得依「規定辦法」使用本會圖書設備之資產。
第6條: 會員義務
1. 須遵守本會章程
2. 須準時繳交會費;因故無法準時者,遲於開學後兩個月內完成繳交。
3. 參與並協助本會幹部推展會務
4. 轉學、轉系入本系之同學(含復學)應繳交系學會費
第7條: 凡本會會員不分年級高低其權利義務均相等。
第8條: 本會會員凡發生休(退)學、轉學(系)或畢業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八之一條:本會會員凡參與校內外競賽時,若違反校規,經相關單位主動聯繫系會或系辦,經系辦查明屬實者,依實際情況懲處。
第3章 學會組織及幹部職責
第9條: 會長之職責
1. 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責。
2. 對內總理本會事務,督導各組工作之進行。
3. 對內對外之行使需得依實際修改本會之組織結構。
4. 具任免本會各組幹部之權
5. 得依實際需要修改本會之組織結構。
6. 得依實際需要提組織章程修正案。
7. 得依實際需要召開班代臨時會。
8. 得依實際需要聘任前任學會幹部為顧問,協助會務之進行。
第10條: 副會長之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公務,協調各組工作之進行。
2. 負責辦理會長所委託辦之特定事務。
3. 會長因故不能處理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11條: 執行秘書之職責
1. 協助會長處理公務。
2. 負責製作會議簽到單、開會通知。
第12條: 活動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育樂性工作。
第13條: 體育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各系隊需派一位代表進入體育組
3. 負責辦理體育性活動。
4. 管理本系體育系隊。
5. 負責彙整各項競賽獎盃,並轉呈系辦存放。
補助方式如下:
(1) 學會僅支出各體育系隊器材方面之補助。
(2) 補助項目分為四大項:體育器材、系際盃、北保盃及大保盃,凡補助項目皆歸屬系學會及系隊共同所有。
(3) 各系隊提出補助申請,應當先將損失之器材交回或拍照建檔後,交由財務組審核通過才可受理補助。
(4) 體育器材
1. 可分為消耗品及非消耗品。
2. 消耗品:桌球、羽球及壘球。
3. 非消耗品:籃球、排球、球袋、木棒及鋁棒。
4. 申請體育器材(非消耗品部分),必須於申請補助時將所有損壞器材交回或拍照建檔(消耗品則必須書面記錄並加以標記消耗品),若未交回或拍照建檔則不予以補助。
5. 器材購買必須事先告知並且比價或由體育組統一購買;若購買較高單價之器材必須事先告知並且由財務組依據球隊支出之有效發票或憑證審核其有無必要性,通過方可申請。
6. 器材補助費用由系會編列年度預算每球隊補助當年實收系費之0.6%,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
7. 申請時間:在上下學期期初至期中考前一周以前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放棄。
(5)系際盃:每賽日每人一瓶水。
(6)北保盃:
1.在雙北市內舉行所補助款項─
團隊報名費 : 至多一隊
補充水 : 每賽日每人一瓶水。
2.在雙北市外舉行所補助款項─
團隊報名費 : 至多一隊
車資 : 一半(每人來回至高200元整)
3.人數皆以實際報名人數為準,至多加上2位隨行球經。隨行學會人員最多補助2位。
6. 補助款之收據或發票,須於活動結束兩周內向系學會體育長提出申請。
(7)大保盃:
1.在雙北市內舉行所補助款項─
團隊報名費 : 至多一隊
補充水 : 每賽日每人一瓶水。
2.在雙北市外舉行所補助款項─
團隊報名費 : 至多一隊
車資 : 一半(每人來回至高200元整)
台中以南住宿 : 一半(每人每日至高150元整)
3.人數皆以實際報名人數為準,至多加上2位隨行球經。隨行學會人員最多補助2位。
3. 補助款之收據或發票,須於活動結束兩周內向系學會體育長提出申請。
(8)其它校際大型盃賽必須經系會開會同意方可補助。
(9)各體育系隊須負責承辦各班際盃體育競賽,否則取消其補助資格。
(10)各體育系隊對外競賽若違反校規,經相關單位主動聯繫系會或系辦,經系辦查明屬實者,依實際情況懲處。
(11)體育補助年度總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收取系費百分之十
第14條: 資訊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本會各種檔案之整理與保管。
3. 負責攝影照相存檔、管理學會臉書之粉絲專頁,定期更新資訊和回覆臉書之粉絲專頁。
4. 在每項活動辦理結束後,應將相片、影片等資料彙整完成後,轉呈給系辦存檔。
第15條: 財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管理本會之資產及財務的支出。
3. 定期公布本會財務之收支運作。
第16條: 公關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代表本會對外洽談。
3. 負責本會動態之宣傳工作,隨時將本會之活動傳達給各班會員了解。
4. 負責本會對於系上畢業校友之服務工作,視其需要提供協助。
第17條: 美宣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本會靜態之宣傳工作,包括美工設計、海報設計、系服和工作服設計。
第18條: 服務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負責辦理學術性及服務性活動。
3. 發送各種刊物至各班。
4. 管理本系圖書館。
5. 定期公布考試、獎學金申請事宜。
6. 協助系辦辦理相關學術性考試之宣導、報名、統整資料等相關程序。
第19條: 器材組之職責
1. 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及組員數名。
2. 管理本會之實體財產
3. 定期清理及檢查本會會址環境維護
4. 協助活動器材找尋
5. 定期紀錄本會器材
第20條: 秘書組之職責
1. 負責會議記錄及資料留存。
2. 通訊錄之製作。
3. 執行秘書負責管理,培養未來執行秘書能力
第21條: 以上各組(第十一條至二十條)有未列舉之事務發生時,得由會長決定委派之。
第22條: 以上各組(第十一條至二十條)為本會之基本結構,會長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變動(增、刪、拆、併)。
第4章 會議
第23條: 本學會於每學年結束前加開全體大會,由二年級各班各推舉至少一名候選人參與競選,以保障下任學會繼續經營。
第24條: 本會規定一學年召集一次各班班代開會,稱之為班代會議。
第25條: 班代會議之功能:
1. 監督學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2. 參與評估決定會費收取額度。
3. 各班班代於會議上得要求會長或相關幹部至該班班會上列席說明。
4. 參與討論,表決本會章程。
5. 因應情況於會議時共同協定組織章程。
第26條: 班代會亦於下列情況發生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一項:
1. 開會須知與開會內容需於一週前通知執行秘書,並於兩週寄開會通知及討論內容於各班班代。
2. 申請網頁將當日開會內容即時公開查詢,如有疑慮者可事前在網路上通知。
3. 如因意外事故無法召開會議,將於網路上通知,並另定通知開會地點及時間。
4. 如網頁反應疑慮無法傳達,將另行召開臨時會議,已達共識。
5. 每場臨時會議均由執行秘書擔任會議紀錄,並及時儲存檔案備份。
6. 凡遇本會盛大活動,將召開臨時會議讓各班班代代為宣傳。
第二項:
1. 會長基於實際需求而加開時。
2. 有三班班以上之班代提出要求時。
第三項:班代因故不能參加班代會議時,需指派他人出席為代表出席之,未派任何出席會議之班級對於會議內容之結論不得有任何異議。
第27條: 本會幹部得依實際情形需要集合各班相關幹部開會。
第5章 經費
第28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於每學期註冊時繳交費用。
第29條: 本會得接受外校單位之經費贊助,只需公開帳目。
第30條: 會費收取額度,由本會提出年度預算表及學期活動計畫,提經班代會議評估決定。
第31條: 本會於每學期末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及運用。
第32條: 每學期剩餘之經費列為「學期發展基金」,增購設備及圖書資料。
第6章 系費收費及退費標準程序
第33條: 系費額度應由該年度系會依照前一年度系費結算及該年度預算、活動計畫評估之,且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前年度百分之十五;其中系費百分之五十為四年基本系費,另百分之五十為系服、迎新茶會及迎新宿營之迎新費用。
第34條:
各項退費方式如下
(1)系服
未套量尺寸前,因故轉學或休學者,可全額退還。套量尺寸後,即意識表示同意下訂單,則無法退費。[若有身體上的不適或者生理疾病(例如:易起熱疹之皮膚病),套量前可告之服務人員,則不強制購買套裝。若未告知且套量尺寸,即意識表示同意下訂單,則無法退費。]
(2)迎新茶會
如無特殊理由,無法參加活動者須於活動兩周前向系學會告知,並於開學前一周內向系學會提出申請,可退當次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如無任一動作,得無法受理退費。
(3)迎新宿營
如無特殊理由,無法參加活動者須於活動兩周前向系學會告知且繳回報名表,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周之內申請退費,可退當次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如無任一動作,得無法收理退費。
(4)因學校核銷活動經費需於活動結束後一周完成,故如無在時間內申請退費系會無法做任一退費動作。
(5)基本系會費
由於基本系費包含學期中各項活動,無法針對各項細項逐一退費,其退費方案如下:
1. 一年級上學期有原因而導致休學、退學或轉學轉系者→退基本系費百分之六十
2. 一年級下學期有原因而導致休學、退學或轉學轉系者→退基本系費百分之三十
3. 二年級任一學期有原因而導致休學、退學或轉學轉系者→退基本系費百分之二十
4. 三年級任一學期有原因而導致休學、退學或轉學轉系者→退基本系費百分之十
5. 四年級任一學期有原因而導致休學、退學或轉學者→退基本系費百分之五
6. 寒暑假期間視為下一學期
第35條: 低收入戶的學生,必須有低收入戶之證明,只需繳交系學會費全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36條: 為讓轉學、轉系之同學(含復學)能享有各項系上活動,以視其公平,轉學、轉系進入本系之同學(含復學)繳費方式如下:
1. 轉入本系一年級者→收基本系費百分之五十
2. 轉入本系二年級者→收基本系費百分之二十
3. 轉入本系三年級者→收基本系費百分之十
4. 轉入本系四年級者→收基本系費百分之五
第37條: 未依規定繳交系費者,不予申請系學會任何補助。
第7章 會長選舉與罷免及幹部產生辦法
第38條: 凡本會會員均具投票選舉與罷免會長之權利。
第三十八之一條:罷免會長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含)連署,並召開會員大
會。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含)之表決同意,即罷免會長,會長一職由副會長代替。會員大會決議須作成會議紀錄,並提報給系學會指導老師。
第39條: 本會之會長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且不得連任。
第40條: 凡本會之會員除畢業生與新生外,且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學業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者,均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第41條: 本會之選舉採一人一票制,由會員本人親自投票,且不得於選票上註記任何符號及姓名,違者以廢票論。
第42條: 本會之選舉結果以最高票當選為會長,若有兩人得票數相同,則由得票數相同者重新選舉一次。
第43條: 會長候選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選票,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資格,且通報學校給予嚴厲之處分。
第44條: 副會長一人或兩人,由新任會長於二三年級之會員中挑選任命之。
第45條: 本會各組之幹部,由新任正副會長於全體會員中遴選有才幹者協助認命之。
第46條: 新任副會長及各組幹部需於新舊任幹部交接日之前產生。
第8章 附則
第47條: 本會所辦之活動受系主任、系秘書及學會指導老師的督導。
第48條: 本章程除第三章中學會組織結構由會長自行決定外,其餘「學會章程修訂程序」之規定乃為:本會召開班代會議,經班代會議應出席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之議題或章程之修正。
第49條: 本章程所列之條文與校規抵觸時,以校規為準。
第50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者,以校規為準。
第51條: 本章程呈系辦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