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iPower社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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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全名定義為「銘傳大學iPower社」
第二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
一、本於聖經正面積極的思想與教導,塑造學生未來職場上的正確態度和健康觀念。
二、藉由親身參與、設計、預備各項服務與活動,達到服務端受惠和個人能力成長的雙贏局面。
三、透過服務行動,更深感受社會不同階層的需要,培養學生的人文氣質和本土關懷情操。
第三條 本社團地址設於私立銘傳大學桃園分部,並歸管於銘傳大學學務組組織之學術性社 團。
第四條 本社應與其他性質社團保持良好關係,共同努力提升本校社團活動風氣。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社員資格:
一、凡本校師生職員,不分科系、年級、男女,一律歡迎。
二、基本資料填寫且繳交社費後,經社員大會同意者。
第六條 本社社員皆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表決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質詢權。
第七條 社員之權利:
一、享有本社賦予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表決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質詢權之權利。
二、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擔任本社幹部之權利。
三、出席社員大會及與會中之表決權和發言權之權利。
四、依規定使用本社各項設備之權利。
五、得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
六、其他依本社組織章程規定得享之權利。
第八條 社員之義務:
一、社員有遵守本社組織章程、決議案及參與本社各項活動之義務。
二、協助推展本社社務,並維護本社社譽之義務。
三、擔任本社推派職務或指派任務之義務。
四、其他依本社組織章程規定得盡之義務。
五、繳交規定社費之義務。
第九條 社員繳交社費之鋰額由社長擬定,轉交幹部會議裁決經二分之一出席人數同意通過之,並且每學年應予以修改。
第十條 本社的活動開放給支持『銘傳大學iPower社』活動之校友、社員與來賓共同參與。
第十一條 社員之權利受到侵害時,得請求本社處理或提供協助。
第十二條 凡為本社社員於下列情況,其社員資格取消,所屬權利及義務也因社員資格取消而消失:
一、因不良行為足以損害社譽或其他因素退學者。
二、自動退社者。
第十三條 不履行各項社員之義務或不參加社上各項活動,長達一學期者,則保留其社員資格,但不得享有社員之權利,
經申請且社長同意後可重新返社。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社最高之立法機構及監察機構為社員大會,其社員為當學期加入之社員,社員大會之主席由社長擔任。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各幹部。
二、議決社長和各委員提出之計畫案及其他依法定程序所提出之提案。
三、了解本社事務運作及社費使用狀況。
四、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遇到下列事項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大會:
一、社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二、幹部改選時,社員出席率低於二分之一。
三、新任社長所提出的議案遭到社員大會否決時。
四、由社長提出的議案需要社員大會議決時。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經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使得修改組織章程。
第十八條 修改組織章程之提案,必須由社長提出或社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使得交社員大會決議之。
第十九條 凡社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必須超過出席社員人數二分之一通過。
第四章 幹部提名與資格
第二十條 凡本社社員均有提名幹部的權利及被提名為幹部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資格必須是符合本社組織章程『社員之資格』者。
第二十二條 被提名者前學年學業總成績及各項條件必須符合學校規定之資格。
第五章 幹部與職責
第二十三條 社長:
一、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
二、對外表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各部門並總理一切事務運作,為本社社團負責人。
三、應在社員大會上擔任主席主持會議運作。
四、應與社內所有幹部保持聯繫,並和其他社團保持友好合作關係,共同推展社務運作。
五、計畫全學期工作目標及企畫書,並在學期結束前辦理新任社長、副社長及幹部交接。
六、舉辦新任幹部之幹部訓練,交代新任幹部任務工作內容和注意事項。
七、聘請本校熱心服務之教授、副教授、講師、教官和行政人員擔任本社指導老師,指導社務運作。
八、負責保管社團經費,並定期與總務長核對帳款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條 副社長:
一、經提名並交付社員大會通過,任期一年。
二、副社長提名資格需具有相當熱忱,並參與本社活動半年以上之社員。
三、社長之下設副社長一人,必要時得經社員大會通過。
四、協助社長處理本社事務運作,必要時得代表社長參與校內、校外之各項活動。
五、社長因故出缺時,代理社長之職務至社員大會選舉出新任社長為止。
第二十五條 教學長:
一、負責準備上課教學用之教材,並歸檔成冊。
二、負責設計、安排校內外之動態活動。
三、擬定教學進度和聯絡老師,並輔助社務之運作。
第二十六條 文書長:
一、應對會議記錄負責,並在所有會議中說明上次會議紀錄的紀載。
二、應要保留精確的會議出席人員記錄。
三、應要向學校社團組織部門作社團登記。
四、應對本社文書及出版物負責。
五、本社各項活動、會議記錄及活動、會議資料檔案編寫。
六、應召開主持文書委員會,兼任主席並推行社務運作。
第二十七條 總務長:
一、確實記錄本社收入、支出項目,並及時將款項交給社長。
二、應替本社向校內、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三、應保有一份本社最新財務狀況的資料。
四、定期公布本社社費收、付情況。
五、應召開主持財務委員會,兼任主席並推行社務運作。
六、定期與社長核對帳款內容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條 活動長:
一、掌管本社各種活動的企劃與執行。
二、負責接洽各活動所需之場地、資源、廠商、他社協助等一切相關事項。
三、應召開主持活動委員會,兼任主席並推行社務運作。
第二十九條 美宣長:
一、掌管本社各項宣傳之策畫與執行。
二、應對校園做有效的宣傳活動並對活動宣傳負責。
三、負責各種宣傳海報製作。
四、應召開主持美宣委員會,兼任主席並推行社務運作。
第三十條 器材長:
一、負責社上所有公物、器材之保管與借還事務。
二、每學期初、末皆須清查社上公物之數量、狀況並公布之,若有缺損需向校方申請修繕或配給。
三、當活動委員會需要外借場地、器材時,必須負責與相關單位接洽借還事宜。
四、應召開主持器材委員會,兼任主席並推行社務運作。
第三十一條 顧問:
一、由前任幹部或本社大三、大四之社員擔任。
二、有監督新任幹部團隊社務的運作及提出對社務的建議之權利與義務。
三、社員對章程有疑義時,得由顧問委員會解釋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
一、應由主席召開,決定本社組織章程之修改和變更及新任社長、副社長及幹部團隊之選舉、罷免。
二、社員大會召開程序:
1.會議開始
2.歡迎並介紹新進社員
3.簡述上次會議內容
4.主席報告
5.各幹部報告
6.各委員報告
7.提案與討論
8.臨時動議
9.娛樂活動
10.散會
第三十三條 幹部會議:
一、社長應於學期初召開會議,討論社務狀況並視實際需要召開幹部會議。
二、幹部若有社務上的需要,得要求社長召開臨時幹部會議。
三、幹部會議召開程序:
1.會議開始
2.簡述上次會議內容
3.主席報告
4.各幹部報告
5.提案與討論
6.臨時動議
7.定下次會議時間與地點
8.散會
第七章 幹部選舉與罷免及任期
第三十四條 本社社長之選舉及罷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並交付社員大會進行選舉。
第三十五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一、入社滿半年,並曾積極參與本社活動者。
二、需具有相當熱忱,且前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70分以上者。
三、符合上述條件者核准登記參選。
第三十六條 社長之選舉:
一、社長候選人向本社領表登記參選,並經顧問及指導老師審核通過其資格,使得競選。
二、提出完整企畫書與全學年工作目標,並於社員大會公告之。
三、社長當選人得票率需達本社社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且廢票率不得超過總投票數的五分之一以上,否則社長將宣布
當選無效,並另辦改選。
第三十七條 社長之罷免:
一、對於不適任的社長,得經由四分之一人數社員連署,二分之一人數社員出席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大會會議人數的
二分之一通過,即可罷免並另外辦理改選。
二、罷免程序應在社員大會會議上提出並執行。
三、被罷免之社長應向顧問提出辯解。
第三十八條 社長之任期:
一、任期一年。
二、幹部比照社長任期。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社員繳交支社費,每學期一次。
二、為校內之補助。
三、其他收入〈拉贊助或是其他活動〉。
第四十條 本社所有經費交由社長保管、總務長紀錄,並定期公布收支明細。
第九章 章程修改之程序
第四十一條 社員若對章程有任何疑問,得於社員大會中提出,並要求修改,但需要四分之一社員人數連署,二分之一出席
社員大會社員通過,即可修改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若經過社員大會通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之。
第十章 章程之新增及修改
舊組織章程 |
新組織章程 |
說明 |
修訂日期 |
無「取消社員資格之制度」 |
新增「第十二條 凡為本社社員於下列情況,其社員資格取消,所屬權利及義務也因社員資格取消而消失:一、因不良行為足以損害社譽或其他因素退學者。二、自動退社者。」 |
無明確規範社員資格取消制度。 |
民國106年3月 |
無「不履行社員之義務之後續處理制度」 |
新增「第十三條 不履行各項社員之義務或不參加社上各項活動,長達一學期者,則保留其社員資格,但不得享有社員之權利,經申請且社長同意後可重新返社。」 |
無明確規範社員不履行義務之制度。 |
民國106年3月 |
無「依規定使用本社各項設備之權利。」「得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 |
新增 第七條「四、依規定使用本社各項設備之權利。」「五、得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之權利。」 |
1.保障社員使用社團設備之權利。 2.保障社員參加活動之權利。 |
民國105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