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卅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增修

 

 

 

銘傳大學 桃園校區

創意機器人社

組織章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員

第三章    幹部架構

第四章    會議舉行

第五章    社團經費

第六章    社團財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社名定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創意機器人社』。

 

第二條 本社團成立之宗旨:

本社團於民國九十八年成立,隨著科技的進步,樂高機器人已經成為火熱的研究課程,許多學校紛紛成立研究團隊或社團研究之。鑒於本校尚無此類型社團,於是成立本社,希望能藉由本社之推廣,讓本校喜愛機器人的同好能夠聚在一起,互相研究與討論,並且透過校際社團交流、各級賽事的刺激,讓這項活動能夠在本校越來越興盛。

一、 提高本校師生對於機器人的認識。

二、 藉由社員間的相互討論及研究以激盪創意。

三、 參與各項機器人賽事,印證社課中所學習到的理論。

四、 在地方的國中小學舉辦樂高機器人相關教學課程。

五、 舉辦比賽讓社員間可以互相切磋,提升本校師生對於樂高機器人之興趣。

 

第三條 本社之社址設於『桃園縣龜山鄉大同村德明路五號』,聯繫方式以當屆社長之通訊處作為聯繫代表。

 

第四條 本社應盡力與其他社團交流,以保持良好的互動。

 

第五條 本章程根據銘傳大學「學生手冊」之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訂之。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資格:

一、 本社社員之招募對象為本校全體教師及學生。

二、 對於樂高機器人或是其他種類之機器人有興趣的教師及學生。

三、 當學期有參與社團社課活動至少參次、校際機器人社社團交流或是校外機器人競賽者。

 

第七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一、 參與本社舉辦之社課。

二、 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本社社員擁有擔任幹部之權利。

四、 本社社員可使用本社所擁有之器材。

五、 本社社員享有幹部之選舉、罷免權。

六、 本社社員擁有提案活動之權利。

七、 本社社員對於本社舉辦之活動有討論之權利。

 

第八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一、 社員必須遵守本社之組織章程。

二、 社員必須繳交社費。

三、 社員必須愛護本社所有之器材。

四、 社員須遵守本社指派之任務。

五、 協助推廣樂高機器人,並維護本社之名譽。

 

第九條 社員之權利如有受到侵害之時,經過告知幹部後,應由本社之幹部開會處理並提供協助。

 

第十條 本社社費之訂定原則由當屆社團幹部開會決定之。

 

第十一條     對於樂高機器人有興趣者可參與本社舉辦之一切活動、競賽,但必須要告知。

 

第十二條     幹部罷免原則:

幹部行為如有危害社團營運、形象時,經幹部或社員提案、開會之後決定之。

 

 

第三章  幹部架構

 

第十三條     本社新任幹部由前一任幹部群觀察後提名推薦,並於第二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上公布候選名單。社員如有異議者,可在期末社員大會中提名參選,並經社團指導老師、全體幹部、社員投票選出新任社長、幹部。

 

第十四條     幹部遴選條件必須以符合本校對於學業成績及操性品德之要求為對象。

 

第十五條     本社幹部必須盡到本身之義務,詳細分工於下列條目列之。

 

第十六條     創意機器人社社團組織幹部架構圖:

 

 

第十七條     社長:

一、      此為社團最重要之幹部,新任社長候選人由現任幹部觀察討論後,並於第二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中提名,社員如有異議者,可在期末社員大會中提名參選,並經由社團指導老師、全體幹部、社員投票選出。

二、      社長為社團負責人,領導社內各幹部,處理社團內一切事務。

三、      社長有權力指派幹部工作,並適時調整協調幹部之意見。

四、      社長原則上為會議之主席,如未到則由副社長代替之。

五、      社長應隨時與本社其他幹部取得連繫方式,以方便連絡。

六、      社長代表本社應與本校其他社團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七、      規劃任期內社團之目標、社課及活動。

八、      經驗傳承給下一任幹部,並指導社務內容與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副社長:

一、      由幹部觀察後提名之,原則上為一人。

二、      協助社長處理本社之事務,當社長因故無法處理時,由副社長全權處理一切事務。

三、      社長有之權力及義務,副社長皆有之。

 

第十九條     總務長:

一、      掌管本社之財務,本社一切有關經費之事項,皆須透過總務來執行。

二、      總務應於每個活動前採買所需之材料,或是委託其他社員購買,且於每個活動結束之後盡快處理核銷。

三、      總務應於固定時間確實清算社團內財務狀況,並清查是否有無故短少之情形,也要檢查社費之繳交情況,上述皆需做成檔案公告。

四、      與幹部討論每個活動之經費款項,以作最大之利用。

 

第二十條     教學長:

一、      必須於社課開始之前與老師、社長討論上課之內容,當老師無法前來上課時,必須上台教學。

二、      指導社員設計、製作機器人與撰寫控制機器人之程式。

 

第二十一條  器材長:

一、      負責保管社團內之所有器材。

二、      需不定時清點器材有無短少,並且觀察是否需要將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動作。

三、      社課時需將必須使用的器材拿到社課所在地點。

 

第二十二條  公關長:

一、      本社對外之的發言人,平時應多與其他社團保持聯繫以及交流。

二、      進行社團網站與FB粉絲專頁的維護與更新工作。

三、      當社團內有活動時,應將資訊投遞至新聞社發布訊息。

四、      外社活動邀請時,視情況盡量參與。

五、      於寒暑假時,找尋贊助商簽署長期合作,並以企業認養為目標做努力。

 

第二十三條  文書長:

一、      擔任本社舉辦之大小會議記錄,並將會議記錄製作成檔案並公告。

二、      記錄社課活動與比賽內容,以利會後進行檢討。

三、      協助社長、副社長與其他幹部處理公文。

第二十四條  美宣長:

一、      負責各式社內、校外活動之宣傳計畫。

二、      舉辦活動時之海報以及文宣製作。

 

第二十五條  活動長:

一、      負責策劃並執行社團內各個活動以及比賽之事宜,並協助社長撰寫活動企劃書。

二、      於各式活動中擔任主持人的工作,視情況也可以請人代為主持。

 

第二十六條  機動長:

一、      於社團內舉辦各項活動時,協助社長與其他幹部辦理各項事務。

 

第二十七條  顧問:

一、      原則上是以前任社長或副社長擔任,社團一切大小事務皆可向顧問作詢問參考的動作。

二、      如遇社團幹部、社員之紛爭問題,可由顧問協調調停之。

 

第二十八條  以上幹部原則上皆為一人,如有需要增加或刪減幹部人數,則需  召開會議討論之。

 

第二十九條  幹部必須負責本身之責任,並主動對其他幹部提供協助,以增進幹部之間的情誼。

 

第三十條     幹部罷免條件

幹部行為如有危害社團營運、形象時,經幹部或社員提案、開會之後決定之。其罷免門檻如下

一、      由兩位社團幹部發起,經由社團指導老師同意。

二、      由一位社團幹部與兩位社員聯合發起,並經由社團指導老師同意。

達以上門檻後,可發動社長或社團幹部罷免並改選的動作。

 

 

第四章  會議舉行

 

第三十一條  本社最高的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參加對象為本社全體社員,並由幹部舉行之。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之內容:

一、      對於社團幹部規劃之課程、活動與其他事務進行討論與建議。

二、      社團活動或是比賽開始前之籌備會。

三、      社團活動或是比賽結束後之檢討會。

四、      調整與修訂組織章程。

五、      於第二學期期末時,召開並舉行下屆之社長與社團幹部選舉。

 

第三十三條  定期會議:

一、      應於每學期之期初期末召開社員大會,訂立社團之方向、目標,增進社員之間的互動,並檢討全學年活動的情況。

二、      本社舉辦之活動皆應於活動前後召開幹部會議,規劃並討論活動的方向與活動結束後的檢討會議。

三、      幹部應定期舉辦會議規劃活動,安排課程內容,並可視內容情況做調整。

 

第三十四條  如有下列情況,則必須召開臨時會議:

一、      社團幹部所提出之重要的決策以及社團內之重大事務需做出決議。

二、      社長或社團幹部罷免改選。

三、      社員提出議案時應由幹部討論,同意後宣布召開。

四、      幹部改選時,出席之社員人數少於二分之一時。

 

第三十五條  社員大會參加人數未達總社員三分之一時,則決議無效力。

 

第三十六條  如欲修改社團宗旨或組織章程,出席之幹部需達到全體幹部之三分之二,或出席之社員須達全體總人數二分之一,通過才可修訂。

 

第三十七條  召開社員大會時請準時出席,如未到者則視為放棄本身之權利。

 

第三十八條  召開社員大會時均需要作會議記錄,並於之後建立檔案並公告。

第五章   社團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社團之經費來源為社員每學年所繳交之社費以及學校學生自治會之活動補助。

 

第四十條     社費需用在有關本社之發展或活動方面。

 

第四十一條  社費金額之訂定為幹部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社費之申請條件為購買本社需要之器材及物品。購買時請先行付款代墊,後再以收據或發票向總務申請經費。

 

 

第六章  社團財產

 

第四十三條  本社的社產來源乃使用社費購買以及學校補助款購買。

 

第四十四條  社產使用之原則:

一、      本社之社產原則上皆使用於社課、活動與各項競賽中,如需借出器材,則必須填寫借用表,並由幹部同意簽名後,始能借出。

二、      本社之社產如有本社以外之人士欲借出,除了詳細填寫借用表之外,必須再留下證件作為抵押。

 

第四十五條  社產使用之規則

一、      一般借用期限以一個星期為限,假如逾期仍未歸還,則由幹部催之,三天後仍未歸還者,除派幹部強制收回之外,一個月內不得再借。

二、      若是使用於競賽之中,則借用時限不在上述所規定之期限內,唯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立即歸還。

三、      社產借出或歸還時,應確實檢查是否有損壞,以釐清責任。

四、      借出後若有損壞之情形發生,仍需歸還不得自行丟棄,並詳細告知原因,以賠償責任之歸屬。

五、      當本社團內有需要用到社產時,本社有權力收回借出之社產。

Chinese, Tradi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