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士鋼琴社 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修訂社團組織章程時間
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經由現任幹部群修訂並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修訂
修訂法條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繳交社團費用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遵守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定期清潔打掃社辦
修改處:不論新舊社員,凡是本社社員均應繳交社團費用,也沒有幹部與社員上下之分,此章程為社團中心規範,至高不可牴觸,大於社長與各幹部的命令
第二十五條 當出現社員大會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人選的時候未達通過標準,將再次由上一屆幹部另選新的社長與副社長人選,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通過第十一條規定門檻方能產生,若是仍未通過,將繼續重複同樣流程直至通過為止。
修改處:新規定當由幹部會議決議支社長及副社長人選未得社員大會門檻通過的因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組織及活動輔導辦法成立 「爵士鋼琴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為讓喜歡音樂的人有機會可以學習音樂,學習舉辦活動,並可以在社團裡面互相交流學習,認識新朋友,讓社員對社團有家的歸屬感
第三條 本社希望藉由社團舉辦之活動,讓社員學習處理事情的方法及態度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為私立銘傳大學之學生且對學習爵士鋼琴有意願,並熱心參與社團活動之同學,完成繳交社費,均可為本社之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皆能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社員得對本社提出對本社的任何建議
(三) 優先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繳交社費
(二) 遵守本社章程
(三) 遵守會議決議之事項
(四) 定期清潔打掃社辦
第七條 本社社員凡發生下列事項之一者,視同放棄社員資格
(一)無故不按規定繳交社費者
(二)因故休、轉、退學者
(三)無故違反本章程者,並經勸阻後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執行之。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二) 決議重要事項
(三) 確定社團活動行事曆
第十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參加,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決通過。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由上屆幹部開幹部開幹部會議決議人選,並經由社員大會半數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之,其他幹部則由上一屆幹部指定,並經過社長與副社長的同意通過。
第十二條 社長之職責
(一) 對外代表本社行使職權,對內主持一切社務,協調各部之工作,並行使監督之權
(二) 為本社之最高授意人,可將社內各項活動或會議的主辦或主持權授權給其他幹部
(三) 負責每次社內活動公文及表格的審核及繳交
(四) 每日至課指組簽到
(五) 社長不得連任
第十三條 副社長之職責
(一) 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二) 社長因故無法執行社務時,得由副社長代理之
(三) 負責對每次活動之評估工作,並在事後檢討會中主持並提出建議
(四) 掌管社章及社櫃
第十四條 活動長之職責
(一) 各項活動內容之規畫設計
(二) 籌畫本社之各項活動
(三)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十五條 財務長之職責
(一) 協助管理本社之社內一切行政事務
(二) 管理本社之社費,於每學期末公布餘額
(三)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十六條 會計長之職責
(一) 掌管本社之收支及預算,並於每學期末公布社團經費運用細項
(二) 將社團經費收支情形,每月統計一次,交由社長審查
(三) 協助財務長管理社內事務
(四) 與活動組合作編列活動預算
(五)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十七條 公關長之職責
(一) 負責與校外其他各大專院校之爵士鋼琴社的聯繫
(二) 籌劃與校內其他社團做溝通、交流等事宜
(三)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十八條 器材長之職責
(一) 負責管理及維護本社所有財產
(二) 定期檢查設備是否損壞,評估是否需再額外採購新設備
(三) 管理社辦之鑰匙
(四) 活動時,負責準備及調度人員搬運活動所需之器材或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
(五)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十九條 教學長之職責
(一) 負責安排社團之教學課程,協助指導老師指導社員學習
(二) 與指導老師溝通,設計每學期的教學課程計畫
(三) 撰寫社團教學日誌
(四)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二十條 文宣長之職責
(一) 負責本社美工設計、海報製作及活動企劃之撰寫
(二) 負責製作社團紀錄及其他資料之整理建檔
(三) 負責每次幹部會議、社團會議之記錄工作
(四) 負責每次公文的打字,並拷貝存檔,交由社長審查交送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五) 執行社長交付之任務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一條 經費之來源
(一) 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 經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所頒佈之「學生社團經費補助申請辦法」所申請核准之經費。
(三) 活動所得之經費。
(四) 校外人士或廠商贊助或捐款。
第七章 社費退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凡達成以下任一條件者可退回已繳交社費的半數社費:
(一) 轉學
(二) 因故休學或退學
(三) 因特殊原因無法參與社團活動及社團課程者
第二十三條 除符合上一條規章的條件以外,若是社員無故缺席或消失,或是要求退社或返還社費,本社將有權利拒絕退回社費,若是出現第二十三條規張之條件以外的特殊狀況,將會針對特殊個案召開幹部會議並針對此事作出裁決,最終結果將由會議結果決定。
第八章 補充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就第三章組織及職權提出補充,若社團人數不足時,組織幹部得已精簡
第二十五條 當出現社員大會通過社長及副社長人選的時候未達通過標準,將再次由上一屆幹部另選新的社長與副社長人選,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通過第十一條規定門檻方能產生,若是仍未通過,將繼續重複同樣流程直至通過為止。
本章程修訂於104年9月30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