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_劍道社社團之章程
─《九十八學年度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劍道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團依銘傳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方法」所設立之體能性社團。
第三條:本社團的宗旨-
已卯年仲秋,本社秉創於銘傳,成立之初衷在欲振糜弱,次維脩禮冶情,三為體群和眾,此三者,凡我輩習劍之宗道,一生懸命之願求。又夫道於劍者,鍊氣為本,擊技為末。且望本社先進後學,習劍勿入於撫劍疾視匹夫之流也。因氣忌盛,心忌滿,須持「敬守此心則心定,劍抑其氣則氣平」之訣,方收存深養性之大效哉!本社雖草立週歲,百事待興,然創社諸君,不避怨忙,精勤始終,欲以區區之薄勞,願凡我社員,繼往開來,共圖恆久之氣象,並樹不墜之厚名!
第四條:本社團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社團活動辦公室。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本社團設有社長、副社長。下設執行秘書、教學長、總務、美宣、活動、文書等。各組人數不限,視需要情況而定,各選任方法如下。
- 社 長 - 由全體社員進行提名選舉,若無適當人選,則由上一屆社長推舉,
經由全體社員半數以上通過始任,被推舉人不得推諉之。 - 副 社 長 - 由社內技能、人望俱重者任之。
- 執行秘書 - 由新任社長選任與之搭配。
- 其他各部 - 自行選組報名,各組人數與人選由新任社長、副社長依情況選擇決定。
第三章 社員入會、退出及除名條件
第六條:社員入會條件-在社團招生後填寫報名表,繳交社費後即可成為社員。
社員退出條件-社員有個人原因,向社長說明即可退出,但繳交之社費不予以退之。
社員除名條件-社員有毀謗社譽之行為及惡意損毀社產者,及除明之。
第四章 社員之權益、義務
第七條:
1.社員之權益:社員有權參予社團內的各項活動,並使用社團內的各樣器材。
2.社員之義務:
- 社員有義務維護社譽,協助社團的各項活動。
- 每學期終末發表習劍心得。
- 每學年下學期舉行『榮光之試練』歡送畢業前輩。
第五章 獎懲
第八條:
- 社員之獎勵:
- 社團集會和活動皆全程參與者。
- 對社團有重大貢獻者:如參賽得名等…,將於期末依評定皆贈與相當之紀念品。
- 社員之懲處:
- 幹部未克盡職責,致有重大過失者,參照第六章第十條辦理之。
- 幹部無故未參與重大集會活動者,罰款10~50元。
第六章 權責
第九條:九十八學年各幹部權責如下:
- 社 長-統籌社團一切事務,指導社團方針。有最終通過權限,及事務同意權。推執行秘書,除副社長外有選擇各幹部最終人選之權。以及承擔社團所有執行公務、活動之義務。
- 副 社 長-統籌對內各式活動,管理社內電子資料,維護社團網頁。並在社長無法執行社務時,可暫時代理社長。
- 執行秘書-統籌對外各式活動,製作並管理社團社員通訊錄。聯繫已畢業之社團學長、姐。謄寫活動紀錄本。
- 教 學 長-負責在社課的時候,指揮社員們進行練習。在學期未進行對教學內容的檢討。
- 總 務-掌理本社財務及社產事務,並於每月首日製作報表,張貼於社團公佈欄上,俾利社員了解社內資產狀況。
- 美 宣-製作社團所有需要之海報,以及社團活動之會場佈置。
- 文 書-記錄本社內容活動、開會紀錄,以及管理本社書面文件、書籍。
- 活 動-協助安排社內所有活動,並負有社內事務聯繫之責。
第六章 幹部改任
第十條:社團幹部若有嚴重缺失,本社社員皆有權提出不適任案,全體社員三分之ㄧ通過,即可舉行不適任投票。不適任投票經由社員二分之ㄧ以上通過,即撤換之,由社長另外推派適當人選。
第七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本社於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全體社員大會。於期中、期末各召開一次幹部檢討會。對於臨時性會議,由社長視情況決定召開。
第八章 社費
第十二條:本社團社費暫定為三百元。每學期依前學期經驗及實際狀況適時調整,說明原委並公告所有社員。
第九章 社團章程更改
第十三條:於每屆幹部改選完畢後,新任社長需招集全體幹部針對社團發展方針予以修訂,惟社團主旨部份不可更動之。若章程有不合時宜紕漏,本社社員皆有權提出更改,提出更改條款由社員二分之ㄧ通過,即予已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