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寶貝生命)社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4日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4日公佈
中華民國106年03月22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銘傳大學寶貝生命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目前社團無能力收容流浪動物,主要是互相交流動物的常見問題和照顧方式,並且宣導對流浪動物的正確觀念、希望大家能用友善的心去對待流浪動物。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 5 號,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一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二條 入社手續為:
(一) 須繳交社費400元
(二) 須填寫入社基本資料
(三) 參與社團宗旨說明會
如均經由上述手續後,始能成為本社之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二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社團理念。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重要事項。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第三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四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社團指導老師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五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一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四) 社團指導老師任期均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總務兩位:
一、 財務收支
二、 校內核銷。
(二) 活動一位:
一、 活動之規畫
二、 聯絡贊助廠商。
(三) 美宣兩位:
一、 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二、 美化社團及製作周邊。
(四) 器材兩位:
一、 與校內行政單位協調,租借場地、器材等事宜。
二、 統整社內器材、備品。
三、 活動攝影。
第三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四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課指組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一條 本社之財務皆為本社重要財產,未經社長及總務長之允許,任何人都不得隨意拿取、花費。
第二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入社當學期每人新台幣 400元,其餘學期皆為新台幣200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餘贊助。
經費由總務收取管理,每月需公布該月份社團經費收支狀況。
第三條 退費規定:
(一) 開學兩週內申請,可退全額。
(二) 入社當學期之期中考前申請,可退200元;其餘學期,可退100元。
(三) 期中考後申請,不可退費。
第七章 社產
第一條 凡本社之社產皆為本社所有,未經同意,不得借用。
第二條 社產來源:
(1) 由社團自行購買
(2) 由他人或團體捐贈
第三條 備品之借用、清點:
(1) 向器材長填寫借用單,註明欲借用之備品名稱、數量、規格、借用日期、歸還日期及借用人姓名後,經器材長同意並簽名後,方得借用備品。
(2) 備品應於歸還日期內歸還,若欲延長借用日期,需於歸還日期前1日告知器材長。
(3) 歸還時,器材長應核對品項、數量、規格是否正確。
(4) 若備品於借用期間遺失或損壞,由借用人賠償;若於器材長保管時遺失或損壞,由器材長賠償。
(5) 器材長應於每月15日清點社內備品品項、數量及規格並製作清點紀錄。
第四條 領取耗品:
(1) 向器材長填寫領取單,註明欲領取之耗品名稱、數量、規格、領取日期、領取人名稱後,經器材長同意並簽名後,方得領取耗品。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三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由指導老師協助將剩餘財產以本社名義捐贈至動物保護相關團體。
第四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