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本社團定名為「擁愛學學服務社」
- 宗旨
用愛去關懷癌症兒童,提供多方面學習以利於未來進入多變的職場能力,並培養個人第二專長與興趣。並以三位抗癌小天使所秉持的"Love Life 珍愛生命永不放棄"的精神,將愛傳遞給更多人,讓大家更能用心體認生命的美好意義。
-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立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和繳交社費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活動。
(三)其它應享之權利。
-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 社課出席該學期堂數的一半以上。
- 學習講座出席該學期堂數的一半以上。
-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 維護社團財產。
- 遵行社內決議。
- 如期繳交社費。
- 凡本社社員享有活動參與權利與義務:
- 不定期舉辦籌助畫冊畫展費用活動,社員需參予活動宣傳和協助活動,參予學期活動時間二分之一以上。
- 定期至醫院服務限定人數三人,由有意願的社員輪流。
- 定期服務固定兩人社長加一位幹部,社長不克參加由副社長代理,副社長不克參加由幹部代理。
第四章 社員大會
-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
- 修改本社組織成章。
- 議決重要事項。
- 社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
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除重大提案至少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續當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活動組組長代行其職權病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 除創設第一學期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經由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同意選出,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須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
1.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 與社團指導老師討論重大事項與告知每次開會結果。
3. 為畫展籌助經費開立帳戶。
(二)副社長:
協助社長執行職務,和督促與協助各個幹部進度。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設第一學期維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活動組組長代行社長職務不得逾兩個月。
(五)顧問團:
由卸任幹部組成。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組,每組設置組長1~2人,其各職如下:
(一)公關組:
1. 負責校內外各有關單位之聯繫與校內外訪問之策劃執行。
2. 負責社團對外部合作對象連絡等事宜。
3. 發佈社內活動訊息(EX:銘傳一週,社團家族,網路……)
4. 聯絡校友參加活動,並發送邀請函。
5. 其他相關事項。
(二)活動組:
1. 負責策劃及推動本社有關聯誼及動態活動。
2. 配合並支持公關組有關動態宣傳的策劃與執行。
3. 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宣傳計劃與執行。
4. 其他相關事項。
(三)器材組:
1. 負責本社之教學軟體之出借事宜。
2. 負責攝影。
3. 活動結束後將照片整理歸檔當天上傳至粉絲專頁和社團。
4. 社團器材之申購、登記、保管、維護工作。
5. 社團活動器材之外借及收回。
6. 器材之檢修工作。
7. 其他相關事項。
(四)總務組:
1. 編列學期社團經費預算表。
2. 負責收取社費及社團開源節流之事宜。
3. 製作學期中本社收支帳目表,並與預算核對。
4. 負責本社社產之清點與保管。
5. 負責本社社產之購買事宜。
6. 其他相關事項。
(五)美宣組:
1. 負責每學期海報的張貼與拆除。
2. 製作宣傳海報及傳單。
3. 置作各活動資料之佈置。
4. 負責校內外邀請卡片之製作。
5. 其他相關事項。
(六)文書組:
1. 負責社團通訊錄之製作。
2. 負責開會紀錄和活動紀錄於當天上傳至社團。
3. 設想各個活動宣傳內容。
4. 負責記錄本社之「社團活動記錄簿」,且於每週上課完後 交回課外組。
5. 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校外之贊助
(二)學校活動補助
(三)社員繳納之社費
(四)其他經費
(五)經費由總務組收取管理,學期末須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之社園五分之四以上通
過。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宜,採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
,以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 存入專戶,供未來校內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哩,由指導老師協同本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