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銘傳鈴鐺

銘傳大學 鈴鐺社 組織章程

 

104年3月10日,經銘傳大學鈴鐺社103學年度第一次籌備會議後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組織定名為「銘傳大學鈴鐺社」,簡稱「銘傳鈴鐺社」、「鈴鐺社」。(以下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團係一學術性社團,成立宗旨為透過講座與體驗式學習,促進學員自我成長並能積極勇敢參與生命,扮演好生命的每個角色,並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人。

第三條    本社團接受銘傳大學學務處桃園學務組、課外活動指導組(桃園)之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同里德明路 5 號

第五條    本社一切活動悉按本社章程執行,並得按實際需要調整組織以利發展。

 

第二章   組織職掌

第一條    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顧問數名,以協助社務推展。

一、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暨遴聘辦法:在領域有深厚的資歷,並對帶領社團有興趣和責任感。

二、顧問之資格條件暨遴聘辦法:曾任本社幹部至少一年者,並對社團有重大貢獻者。

第二條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下設藝術、活動、知識、營運等四部門,其職掌、權責如下:

三、社長:對外代表本社,綜理全社業務,任期一年。

四、副社長:一人,協助社長綜理全社業務,任期一年。

五、藝術部:至少一人,設部長一人,負責海報設計、活動攝錄影、文案寫作等藝術美學相關事宜。

六、活動部:至少一人,設部長一人,負責辦理社團出遊、企劃成果展等活動。

七、知識部:至少一人,設部長一人,負責辦理講座和課程、社員培訓和管理等事宜。

八、營運部:至少一人,設部長一人,負責財務管理社團支出收入、秘書管理各式記錄及行政事務、行銷宣傳各式活動並與他校交流、社團財產器材管理租借等事宜。

第三條    本社幹部之資格條件暨遴聘辦法:

一、需為社員。

二、社長一名,由指導老師、顧問提名,在社員大會選舉,不記名投票相對多數同意,即通過任命。任期以一任為限,非特殊情況不得連任。

三、幹部數名,由社長就任後召開,視當期社務之需求任命數名幹部。任期一任,由各任社長視情況得重複任命之。

四、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營運部部長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五、如認為社長或副社長不適任,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一連署,得提起罷免案,舉行罷免投票,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罷免,社長或副社長應自動解職,並重新改選社長或副社長,新社長或副社長名單報學務處訓育組核備後生效。

六、社長、副社長之外的幹部其罷免亦同,新幹部名單並報學務處訓育組核備後生效。

第四條    社員大會由所有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一、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二、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五條    年度會議由指導老師、顧問及全體幹部組成。

一、決定本年度要舉辦的講座及活動

二、審核預算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符合本社社團理念與宗旨,並對社團及活動有興趣者皆可參與,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二條    社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權利:

(1)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社或隸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以及本社所召開之會議。

二、義務:

(1)  如期繳交社費。

(2)  維護本社之名譽。

(3)  出席社內所開之各項課程並熟悉課程內容。

(4)  出席社員大會、參與各項會議及討論。

(5)  遵守本章程並服從會議各項決議。

(6)  服從幹部領導,妥善辦理交付之任務。

(7)  維護社團財產。

 

第四章 經費來源暨運用

第一條    社員繳交社費

第二條    學校補助

第三條    其他(贊助、辦理講座及營隊)

第四條    運用:專款專用,經費須用於社團相關活動,與社團無關之費用不得報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並送學務處審核核可後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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