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咖啡社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102年9月1日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3月6日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一、前 言
基於學校缺乏相關性質社團,並增加學校社團多元化、訓練專業咖啡技能,透過咖啡社社團學習與教育的機會,教導咖啡相關知識與技巧,與發展第二興趣。
二、目 標
-提供咖啡同好者一個共同研究、交流咖啡相關知識的社團
-訓練社員味覺感官敏銳度
-訓練社員相關沖煮咖啡技術
-訓練參加咖啡相關比賽之人才
三、本社承課外指導組指導。
四、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說明社團成立之宗旨
第二章 社員:說明社員之相關規定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說明社團組織架構
第六章 經費:說明經費來源及相關規定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八章 附則 :其他前條未規定之事項
細列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咖啡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集合志同道合的同學,學習、研究各種不同的咖啡知識與學習如何沖煮咖啡,力求精進,並秉持著愛屋及烏的精神推廣精品咖啡。更以人本的概念,讓咖啡不單只是一種飲品,更能傳遞愛心與溫暖。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桃園市龜山區德明路5號)。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且繳納社費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四)使用社團所屬咖啡相關器材,器材借用請詳閱《社團器材借用辦法》。
(五)使用社團耗材,耗材使用請詳閱《社團耗材使用細則》。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 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同額競選時,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年,大四生除外。
(四)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幹部,其各幹部職權如下:
社長 |
|
副社長 |
|
公關長 |
|
活動長 |
|
教學長 |
|
總務長 |
|
文書長 |
|
器材長 |
|
咖啡社幹部組織圖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學校補助。
(三)公關贊助。
(四)其他。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七條 社團費用收取方式
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社團費用退費標準
繳納社費後,除遇重大事故或休學、退學、轉學外,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九條 社團費用退費方法
符合退費條件者,本社以核退當學期已繳納之社費為原則,退費者不得要求追溯以往已繳納之社費。本社並依下列比例進行退費:
一、開學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得以全額退費。
二、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社費。
三、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社費。
四、惟開學後已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條 社長由全體社員普選產生,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於每年五月選舉。
第二十一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
一、具本校在學學籍者。
二、本社社員或幹部資格達一年以上。
三、無記過處分紀錄者。
第二十二條 社長選舉程序:
一、 於社員大會進行提案並當場進行選舉。
二、 同額(單組)競選時以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當選。
三、 多組競選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 選舉得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罷免」適用於社長、副社長及所有幹部。罷免案得由社員為提議人,須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
第八章 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舊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帳冊」、「財產清冊」及其他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第二十六條 各組資料應由各組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9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以下列選項則一進行處置: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捐獻給某一公益團體。
第三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修訂定於 106年 03月 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