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飛盤社。
第二條 本社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號(隸屬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織體育性社團)。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
銘傳大學飛盤社以『熱血、盡力、團結』為三大成立宗旨,期望更多同學能參與飛盤運動,在踏入社會之前能夠學習團體生活,及面對個人生活態度,找到自我本身價值,讓自身的特色得以發揮,為自己、為團隊、為國家盡力!
第四條 本章程係根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及輔導辦法訂定。
第五條 本社得聘請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聘請之,指導老師須協助並監督社團活動。
第貳章 組織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議長、經理、執行秘書、總務、網路管理,下設美宣、公關、活動等三組、及顧問團,其職掌權責如下:
第六條 社長職權:
(一) 社長為本社領導人對社團、社員大會、及指導老師負責。
(二) 對外代表本社團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
(三) 總理社團所有革新事宜,並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四) 向學校反應本社所遇問題,及建議事項,並為社團爭取最大權益。
(五) 組織幹部族群,並督導其執行各項職能。
(六) 參與本社各項會議及學校指定參加之會議。
(七) 定期向本社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八) 擬定本社全學期活動大綱。
(九) 若遇重大事項,可召開臨時動議、臨時社員大會。
(十) 可授權於幹部,代表本社團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副社長職權:
(一) 協助社長總理社務。
(二) 負責聯絡、督導、協調各組完成其職務。
(三) 倘若社長因故不克行使其職務,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八條 議長職權:
(一) 監督各幹部確實執行其職務。
(二) 主持各項會議、社員大會以及提案、罷免、彈劾法案。
(三) 對社團經費運用提出審核案。
第九條 經理職權:
(一) 負責聯絡、及管理人員出缺席紀錄。
(二) 管理入、退社事項程序處理。
(三) 社員及社友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四) 倘若社長、副社長皆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經理代理之。
第十條 執行秘書職權:
(一) 會議前相關事務之準備與通知。
(二) 本社各項行程會議書面及電子檔案紀錄。
(三) 文件收發繕印歸檔保管。
(四) 社團活動行事曆等表格。
第十一條 總務職權:
(一) 管控及記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二) 本社各項帳務相關事項。
(三) 保管本社帳戶存簿及印章。
(四) 每月定期公告社費運用及財務狀況。
(五) 各項器材或設備借出、歸還之登記與建檔。
(六) 本社各項財產保管、清點、借用與維護事項。
(七) 擬定各活動之收據結算辦法並執行報核工作。
(八) 尚保留預算權資格。
第十二條 網路管理組織:
(一) 於網路刊登會議記錄。
(二) 於網路公告本社事項、活動、及練習時間。
(三) 管理網站各項言論發表及回應。
(四) 培養社團網路管理之人才
第十三條 活動組職權:
(一) 推廣社團中服務學習風氣,鼓勵社員一同參與一切活動。
(二) 籌辦本社各項活動及場地申請。
(三) 活動之規劃與設計、包裝及主題,含活動之申請與進度呈報。
(四) 活動中正、副社長若因故無法處理社務則由活動組組長暫代其職務。
(五) 宣傳本社團與本社團各項活動。
(六) 培養社團之活動人才。
第十四條 美宣組職權:
(一) 設計社團LOGO及活動相關海報、傳單、活動道具。
(二) 社團辦公室及公佈欄美化與布置。
(三) 本社活動美化設計及場地布置。
(四) 協助各組彙整資料之美化工作。
(五) 培養社團之美宣人才。
第十五條 公關組職權:
(一) 負責各項活動對外資料傳達及聯絡工作。
(二) 公布、整理社團信件,轉交本社其他部門。
(三) 舉辦與校內校外各社團聯誼及交流活動。
(四) 洽談贊助廠商與簽訂合約,但合約書須事先交課指組送法務室審查以保護同學權益。
(五) 負責友校與友社來函之回應與對外函件之發布。
(六) 培養社團之公關人才。
第十六條 顧問團職權:
(一) 協助新任幹部群更深入了解學校運作,及順利處理社務的運作。
(二) 會議期間,適時提供客觀的建議與協助。
(三) 促使每屆幹部皆能穩健的依據本社宗旨推動社務成長。
第參章 社員
第十七條 社員資格:具銘傳大學學生資格(海青班除外),對本社活動有興趣,認同本社具有責
任感,願為本社服務之同學。
第十八條 社員享有權利:
(一)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提案權、發言權等權利。
(二) 凡本社社員皆能對本社經費之使用,享有審核權、監察權。
(三) 凡本社社員皆得以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四) 凡本社社員經申請後皆可使用本社各項器材。
(五)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本設特約廠商之優惠。
第十九條 社員應盡義務:
(一) 遵守本社制定之章程。
(二) 參與社員大會,並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 社員須接受幹部之領導,並接受工作之指派。
(四) 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
(五) 社員有參加活動之義務,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辦理請假。
(六) 社員有參加本社排定訓練之義務,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辦理請假。
1. 練習因故不克參加,需於一天前請假,若為臨時狀況請確實聯絡經理請假,經經理答覆後允予准假。
2. 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於三次,臨時請假仍依規章記請假乙次若提出緣由,經幹部商討其必要性,則不記請假次數。
3. 練習不得遲到,遲到超過三十分鐘,則記為請假乙次,倘若無故無來則計時累計,最高罰處本月不得允許請假。
4. 練習時請穿著隊服、運動褲、及運動鞋。
(七) 社員依法有使用本社資源之權利。
(八) 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九) 維護社團名譽、環境及資源。
第二十條 社員凡違法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 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 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 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四) 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五) 利用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肖活動之事實。
第肆章 幹部遴選暨罷免程序
第二十一條 選舉日期:本社幹部選舉日訂於每年六月底的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改選。
第二十二條 社長:
(一)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由上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
(一) 本社副社長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四條 議長:
(一) 本社議長任期為一年,由社員三分之二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社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五條 經理:
(一) 本社經理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六條 執行秘書:本社執行秘書無任期限制,由新任社長直接任命,若不適任社長即可更
換之。
第二十七條 總務:
(一) 本社總務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八條 網路管理:
(一) 本社網管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九條 活動組:
(一) 本社活動組設活動長一名、副活動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條 美宣組:
(一) 本社美宣組設美宣長一名、副美宣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一條 公關組:
(一) 本社公關組設公關長一名、副公關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二條 顧問團:本社顧問團若干人,任期為一年,當屆卸任社長、副社長必為顧問,經
社員大會商討之決議聘請相關人士擔任之。
第三十三條 幹部交接:
(一)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舊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 、 「郵局或銀行存簿」 、 「財產清冊」 、 「帳冊」,及所有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二) 各組(部門)資料應由各組(部門)進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茲證明。
第三十四條 各組幹部產生後,得擬定該組織工作方針及辦法,交由社長審核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另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
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成之任期。
第三十六條 若社長、副社長皆因觸犯社規而遭罷免解職,其職務則由議長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
同意後任命,為代理社長、副社長任期為原任未完成之任期。
第伍章 經費來源暨運用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社員每學期繳納之社費,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二) 學校或機關之補助。
(三) 販賣週邊商品或舉辦活動之收入。
(四) 公關贊助或捐贈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費運用:
(一) 本社經費僅限使用於本社活動項目之支出。
(二) 社費以購買訓練器材、飛盤、角錐等有利於社團之物品為主。
1. 社員若借用社產時,需向總務登記,並按照規定借用。
2. 社產之使用以訓練教學演出為優先。
3. 借用期限以三天為限(含借用日),過時未還者需罰緩。
4. 借用器材若故意損壞或遺失者照價賠償。
5. 總務必要時得將借出之社產追回。
(三) 本社經費運用總務會於每月結算,並公佈於本社公佈欄。
第陸章 最高決策機構及各項會議之組成
第三十九條 本社團最高決策機構為社員大會,其餘各組依需求、性質得設召開組會議:
(一) 社員大會:
1. 社員大會為社員應盡義務,非重要事項不得請假。
2.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出席,若眾多社員因重要事項不克參加,總出席人數不達四分之三,得擇日召開社員大會。
3. 社團於每學期初、期末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重要社務,並擬定社團活動、內容。
4. 制訂與修正各項社團規章。
5. 審核及決議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6. 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7. 各部門幹部施政方案、籌辦活動及社團事務運作報告。
8. 決議各項提案。
9. 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10. 對於社員大會所決議之法案有所質疑,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人連署,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二) 幹部會議:每月底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決策方案及檢討當前事務,凡參加幹部會議之幹部
人數未達二分之一,得擇日召開幹部會議。
(三) 臨時會議:由社長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之連署始可召開,討論臨時性重要社務。
(四) 分組會議:由各組依需求、性質召開。
第四十條 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及處分財產之決議,必須要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通過。
第四十一條 每次會議皆做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紀錄,並於會後由秘書處理歸檔;由網管公布於網
路。
第柒章 章程訂定暨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每學年期初社員大會審核一次。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若有不合時宜之處,需修訂得經社會員會審議,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
之連署、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得以同意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並送學務處審核核可後,再經社長公告即可生效,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