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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飛盤社。

第二條         本社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號(隸屬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織體育性社團)。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

銘傳大學飛盤社以『熱血、盡力、團結』為三大成立宗旨,期望更多同學能參與飛盤運動,在踏入社會之前能夠學習團體生活,及面對個人生活態度,找到自我本身價值,讓自身的特色得以發揮,為自己、為團隊、為國家盡力!

第四條         本章程係根據銘傳大學學生社團及輔導辦法訂定。

第五條         本社得聘請指導老師,依據『私立銘傳大學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要點』聘請之,指導老師須協助並監督社團活動。

第貳章 組織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議長、經理、執行秘書、總務、網路管理,下設美宣、公關、活動等三組、及顧問團,其職掌權責如下:

第六條    社長職權:

(一)      社長為本社領導人對社團、社員大會、及指導老師負責。

(二)      對外代表本社團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

(三)      總理社團所有革新事宜,並執行推動社團事務。

(四)      向學校反應本社所遇問題,及建議事項,並為社團爭取最大權益。

(五)      組織幹部族群,並督導其執行各項職能。

(六)      參與本社各項會議及學校指定參加之會議。

(七)      定期向本社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

(八)      擬定本社全學期活動大綱。

(九)      若遇重大事項,可召開臨時動議、臨時社員大會。

(十)      可授權於幹部,代表本社團出席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副社長職權:

(一)      協助社長總理社務。

(二)      負責聯絡、督導、協調各組完成其職務。

(三)      倘若社長因故不克行使其職務,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八條    議長職權:

(一)      監督各幹部確實執行其職務。

(二)      主持各項會議、社員大會以及提案、罷免、彈劾法案。

(三)      對社團經費運用提出審核案。

第九條    經理職權:

(一)      負責聯絡、及管理人員出缺席紀錄。

(二)      管理入、退社事項程序處理。

(三)      社員及社友資料之整理與建檔。

(四)      倘若社長、副社長皆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經理代理之。

第十條     執行秘書職權:

(一)      會議前相關事務之準備與通知。

(二)      本社各項行程會議書面及電子檔案紀錄。

(三)      文件收發繕印歸檔保管。

(四)      社團活動行事曆等表格。

第十一條   總務職權:

(一)      管控及記錄本社各項經費收支並製作帳冊。

(二)      本社各項帳務相關事項。

(三)      保管本社帳戶存簿及印章。

(四)      每月定期公告社費運用及財務狀況。

(五)      各項器材或設備借出、歸還之登記與建檔。

(六)      本社各項財產保管、清點、借用與維護事項。

(七)      擬定各活動之收據結算辦法並執行報核工作。

(八)      尚保留預算權資格。

第十二條   網路管理組織:

(一)      於網路刊登會議記錄。

(二)      於網路公告本社事項、活動、及練習時間。

(三)      管理網站各項言論發表及回應。

(四)      培養社團網路管理之人才

第十三條   活動組職權:

(一)      推廣社團中服務學習風氣,鼓勵社員一同參與一切活動。

(二)      籌辦本社各項活動及場地申請。

(三)      活動之規劃與設計、包裝及主題,含活動之申請與進度呈報。

(四)      活動中正、副社長若因故無法處理社務則由活動組組長暫代其職務。

(五)      宣傳本社團與本社團各項活動。

(六)      培養社團之活動人才。

第十四條   美宣組職權:

(一)      設計社團LOGO及活動相關海報、傳單、活動道具。

(二)      社團辦公室及公佈欄美化與布置。

(三)      本社活動美化設計及場地布置。

(四)      協助各組彙整資料之美化工作。

(五)      培養社團之美宣人才。

第十五條   公關組職權:

(一)      負責各項活動對外資料傳達及聯絡工作。

(二)      公布、整理社團信件,轉交本社其他部門。

(三)      舉辦與校內校外各社團聯誼及交流活動。

(四)      洽談贊助廠商與簽訂合約,但合約書須事先交課指組送法務室審查以保護同學權益。

(五)      負責友校與友社來函之回應與對外函件之發布。

(六)      培養社團之公關人才。

第十六條   顧問團職權:

(一)      協助新任幹部群更深入了解學校運作,及順利處理社務的運作。

(二)      會議期間,適時提供客觀的建議與協助。

(三)      促使每屆幹部皆能穩健的依據本社宗旨推動社務成長。

第參章 社員

第十七條  社員資格:具銘傳大學學生資格(海青班除外),對本社活動有興趣,認同本社具有責

          任感,願為本社服務之同學。

第十八條  社員享有權利:

(一)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提案權、發言權等權利。

(二)      凡本社社員皆能對本社經費之使用,享有審核權、監察權。

(三)      凡本社社員皆得以參與本社舉辦之活動。

(四)      凡本社社員經申請後皆可使用本社各項器材。

(五)      凡本社社員皆享有本設特約廠商之優惠。

第十九條  社員應盡義務:

(一)      遵守本社制定之章程。

(二)      參與社員大會,並履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      社員須接受幹部之領導,並接受工作之指派。

(四)      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

(五)      社員有參加活動之義務,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辦理請假。

(六)      社員有參加本社排定訓練之義務,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辦理請假。

1.           練習因故不克參加,需於一天前請假,若為臨時狀況請確實聯絡經理請假,經經理答覆後允予准假。

2.           每月請假次數不得超於三次,臨時請假仍依規章記請假乙次若提出緣由,經幹部商討其必要性,則不記請假次數。

3.           練習不得遲到,遲到超過三十分鐘,則記為請假乙次,倘若無故無來則計時累計,最高罰處本月不得允許請假。

4.           練習時請穿著隊服、運動褲、及運動鞋。

(七)      社員依法有使用本社資源之權利。

(八)      協助推動各項社團事務。

(九)      維護社團名譽、環境及資源。

第二十條 社員凡違法下列規定,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      具有破壞學校及社團名譽之事實。

(二)      具有違反本社章程規定之事實。

(三)      具有傷害社員之事實。

(四)      具有違法行為或違反校規之事實。

(五)      利用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肖活動之事實。

第肆章 幹部遴選暨罷免程序

第二十一條  選舉日期:本社幹部選舉日訂於每年六月底的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改選。

第二十二條  社長:

(一)      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由上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三條  副社長:

(一)      本社副社長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四條  議長:

(一)      本社議長任期為一年,由社員三分之二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社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五條  經理:

(一)      本社經理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六條  執行秘書:本社執行秘書無任期限制,由新任社長直接任命,若不適任社長即可更

       換之。

第二十七條  總務:

(一)      本社總務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八條  網路管理:

(一)      本社網管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二十九條  活動組:

(一)      本社活動組設活動長一名、副活動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條    美宣組:

(一)      本社美宣組設美宣長一名、副美宣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一條  公關組:

(一)      本社公關組設公關長一名、副公關長一名任期為一年,由新任社長提名,經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連選連任之。

(二)      若因職務上違反法令、本章程之規定、或因個人因素不再適任,經全體社員之二分之一連署罷免案,提請議長召開臨時動議,會議需四分之三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得令其離職。

第三十二條   顧問團:本社顧問團若干人,任期為一年,當屆卸任社長、副社長必為顧問,經

             社員大會商討之決議聘請相關人士擔任之。

第三十三條   幹部交接:

(一)      本社新舊任社長交接時,舊任社長應備妥「各項印鑑」 、 「郵局或銀行存簿」 、 「財產清冊」 、 「帳冊」,及所有象徵本社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惟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二)      各組(部門)資料應由各組(部門)進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茲證明。

第三十四條  各組幹部產生後,得擬定該組織工作方針及辦法,交由社長審核後始得為之。

第三十五條  幹部遭罷免、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社長另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

            同意後任命,任期為原任未完成之任期。

第三十六條  若社長、副社長皆因觸犯社規而遭罷免解職,其職務則由議長推薦人選經社員大會

            同意後任命,為代理社長、副社長任期為原任未完成之任期。

第伍章 經費來源暨運用

第三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社員每學期繳納之社費,收費方式由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二)      學校或機關之補助。

(三)      販賣週邊商品或舉辦活動之收入。

(四)      公關贊助或捐贈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社經費運用:

(一)      本社經費僅限使用於本社活動項目之支出。

(二)      社費以購買訓練器材、飛盤、角錐等有利於社團之物品為主。

1.           社員若借用社產時,需向總務登記,並按照規定借用。

2.           社產之使用以訓練教學演出為優先。

3.            借用期限以三天為限(含借用日),過時未還者需罰緩。

4.            借用器材若故意損壞或遺失者照價賠償。

5.            總務必要時得將借出之社產追回。

(三)      本社經費運用總務會於每月結算,並公佈於本社公佈欄。

第陸章  最高決策機構及各項會議之組成

第三十九條  本社團最高決策機構為社員大會,其餘各組依需求、性質得設召開組會議:

(一)      社員大會:

1.           社員大會為社員應盡義務,非重要事項不得請假。

2.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出席,若眾多社員因重要事項不克參加,總出席人數不達四分之三,得擇日召開社員大會。

3.           社團於每學期初、期末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重要社務,並擬定社團活動、內容。

4.           制訂與修正各項社團規章。

5.            審核及決議各項預算案、決算案。

6.            審核帳務之月報表、學期報表及年度報表。

7.            各部門幹部施政方案、籌辦活動及社團事務運作報告。

8.            決議各項提案。

9.           審核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行事曆。

10.       對於社員大會所決議之法案有所質疑,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人連署,並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二)      幹部會議:每月底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決策方案及檢討當前事務,凡參加幹部會議之幹部

人數未達二分之一,得擇日召開幹部會議。

(三)      臨時會議:由社長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之連署始可召開,討論臨時性重要社務。

(四)      分組會議:由各組依需求、性質召開。

第四十條    變更社團宗旨、修訂章程及處分財產之決議,必須要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可通過。

第四十一條  每次會議皆做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紀錄,並於會後由秘書處理歸檔;由網管公布於網

            路。

第柒章 章程訂定暨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每學年期初社員大會審核一次。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若有不合時宜之處,需修訂得經社會員會審議,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 

            之連署、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得以同意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並送學務處審核核可後,再經社長公告即可生效,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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