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Navigation

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創新創業社IAE

組織章程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建立條文

總則

第一條(社名)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創新創業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目的)

  本社(近年來全球產業面臨重組與國內薪資低迷的時代,因此培養社員創新的思維與創業的專業能力,使在學青年理解創業與就業市場,進而利用社團所學創業或培養專業能力,在日後成為社會的中流砥柱)為目的

第三條(宗旨)

創新:Innovation

實做:Reality

創業:Entrepreneurship

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

創藝&創意:Creative art&Creativity

認識更多的人:Meet more people

第四條(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銘傳大學(臺北市中山北路五段250號)。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社員)

  凡本校在學之學生,認同本社宗旨,願共同參與社團者,皆可申請加入本社,依本章程所定之相關規定成為正式社員。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本社社員得依本章程享權利並盡義務。

第七條(社員權利)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各款權利:

一、優先參與本社之活動並享有活動與演講費用優待之權利。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發言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四、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各款義務:

一、宣揚本社宗旨、維護本社聲譽。

二、遵行本社章程與通過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與工作。

四、繳交社費。

五、其他未載明之公共應盡義務。

 

 

  • 社團組織
  • 社員大會

第九條(成員)

  本社之社員為社員大會之當然成員。指導老師、顧問、相關人員依需要得邀請列席參與。

列席人員擁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最高權力機構)

  本社以幹部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議決案為最高原則,社員大會議決案不可牴觸,牴觸者無效。

  • 社長

第十一條(任期)

 一、本社設社長一人,由榦部或社员推荐後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二、前項任期一年謂新學年開始明年學年結束。

 三、因罷免案或社長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社長任期為該原社長之任期屆滿為止,不受第一項的任期一年影響。 

第十二條(被選舉資格)

  本社社長候選人資格如下列各款:

一、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社長候選人之資格。

二、社長候選人必需由社員10人以上之連署推薦,或由現任社長提名及榦部3人以上之連署推薦,始得競選社長。

 

 

  • 副社長

第十三條(任期)

  本社於社長之下設副社長一人,任期一年,新社長可重複聘任之。得依社團所需適時增補。

第十四條(資格任用)

  副社長由社長遴聘本社社員產生,對社團負責。

  • 職務分組

第十五條(分組)

  本社設活動、財務、美宣、公關、秘書、資訊、文書、設備、教學等九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上述之各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長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減組別。

第十六條(組長)

  各組組長得由社員推薦經社長遴聘產生或由社長自行遴聘產生,對社長與社團負責。

  • 其他

第十七條(指導老師及顧問)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任指導老師及顧問若干人,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指導老師、顧問由社長提出名單,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聘任之。

 

  • 職權

第十八條(幹部會議職權)

  本社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列各款: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社長。

三、議決預算及決算。

四、對本社提各項建議案。

第十九條(社長職權)

  本社社長對外代表本社與發言。對內督導各組之職務與工作推行,綜理本社社務。遴聘副社長及各組組長。公布會議決議案,並執行決議案。依章程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社長職權。

第二十條(副社長職權)

  本社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訂定社團行事曆。社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權。

第二一條(活動組職權)

  本社活動組負責辦理各項活動,擬訂活動企劃,辦理保險,租借場地,於活動後繳交檢討書,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二條(財務組職權)

  本社總務組負責管理本社財物、經費收支、帳目統計,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三條(美宣組職權)

  本社美宣組負責活動海報製作、宣傳工作、社刊編輯、各項活動之攝影,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四條(活動公關部職權)

  本社公關組負責校內、校外各有關單位、學術團體、社團團體、基金會、贊助廠商等聯繫、接洽,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五條(秘書職權)

  本社文書組負責社內行政文書、對外行文、各項活動與會議之記錄及整理相關檔案資料,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六條(資訊組職權)

  本社資訊組負責網頁製作與維護,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七條(設備組職權)

  本社器材組負責社辦之整理,社團器材、社產之清點、整理、保管、借用,書籍之建檔、購買、編錄、保管及借閱事宜,活動場地之管理、相關物品之採買,活動器材之準備,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八條(教學組職權)

本社教學組負責依本學期目標擬定教學計畫,並與授課者接洽相關事宜,安排上課時間、地點,於活動後繳交檢討報告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第二九條(文書組職權)

  本社文書組負責通知家族各項活動訊息及聯繫社員感情,定期舉辦家聚,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行政事務。

 

  • 會議

第三十條(會議)

  本社社團會議分別如下列各款:

一、社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

三、活動行前會議。

  除前項之三款會議外,社長可依社團需要自行召開其他會議。

第三一條(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副社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副社長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組長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社長、副社長、組長均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社員自行推派資深社員一人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第三二條(會期與開會條件)

  本社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一小時,必須由應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之人數出席始得召開;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應出席人數為全體社員人數扣除正式請假人數為之。

 第三三條(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臨時社員大會之召開由幹部會議決議召開,或由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召開。當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三天,並於兩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期一週,唯不可超過一個月。

  開會條件同本章程第三十一條,唯開會時數不限。

第三四條(幹部會議)

  本社幹部會議視需要由社長隨時召開之,幹部必須出席二分之一始得召開。

第三五條(活動行前會議)

  本社活動行前會議視需要由活動負責人隨時召開之。

第三六條(會議記錄)

  所有會議召開必須有專人製作會議記錄,並須經主席過目簽名,始得完備,具會議效力。

 

  • 選舉、罷免、表決
  • 選舉

第三七條(選舉之方法)

  本社選舉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唯必要時可採責任制之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三八條(選舉社長)

  本社社長選舉於該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由社員大會或組長推薦來選舉出下一屆社長。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最遲於第二學年開始前選出。

  社長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繼任行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副社長召開臨時大會,重新選舉新任社長。唯原社長任期只剩兩個月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結束,不再另行選舉。

  前項召開之臨時大會不受本章程第三二條之約束。

第三九條(當選條件)

  本社新社長之當選採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投票表決,而獲得出席人數表決三分之二同意後,任命之,或由組長推薦,組長出席人數表決三分之二同意後,任命之。

 

  • 罷免

第四十條(罷免之方法)

  本社罷免之方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責任制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四一條(罷免社長)

  本社社長之罷免每學期均可行之,唯必須在社員大會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該學期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第四二條(同意罷免條件)

  本社社長之罷免案須經本社幹部四分之三提議,或社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始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表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表決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罷免。社長於罷免同意後三日內停止職權,由副社長代理社長職務,至下任社長選出為止。

  前項之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收到提案後,公告五日,於兩週內召開,不受本章程第三二條之約束。

  • 表決

第四三條(表決之方法)

  本社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款方式: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唱名表決。

四、記名投票表決。

五、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各款表決方式,除表決案有特別規定表決方式外,由主席視表決案選用適合之表決方式。

第四四條(議案表決)

  本社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須會議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案。

  除有特別明定之提案、建議案不受本條第一項通過人數規定外,其餘各項提案、建議案,均受本條第一項約束。

 

  • 經費

第四五條(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列各款:

一、本社社員繳交之社費、活動費用。

二、非社員繳交之活動費用。

三、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其他收入費用。

第四六條(社費)

  本社社員繳交之社團費用金額、年限,由社員大會訂定之,唯不可低於每學年每人本社應支出之費用。

第四七條(公佈)

  本社收支經費帳目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公告之,於每學期結束前最後一次社員大會提出報告,並得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 社費退費

第四八條

  各項退費方式如下

  1. 加入社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退學者→退基本社費百分之六十
  2. 加入社團認為社團不如預期期待而要求退費者,但必須在期中前提出,經衡量若因宣傳不時而導致者→退基本社費百分之百
  • 附則

第四九條(辦事細則)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五十條(組織章程)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大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五一條(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利和聲譽。

第五二條(修改方式)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社員大會決議修改之。或先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大會追認,始得修改。

社團產物保管制度

總則

  1. 銘傳創新創業社,為健全本社團器材管理與借用制度,充分發揮效用,活絡社團活動辦理,藉此提昇校園文化與活力,特訂定本要點。
  2. 借用對象:本校各單位及社團為限。
  3. 器材借用與歸還  

(一)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1. 本社團借用器材應於活動企劃書核淮後,三天前至社長或設備長申辦預約器材,持本人之學生證於規定時間內至社長及設備長登記借用,俟歸還器材後,歸還證件。
  2. 教職員工借用器材應於三天前至社長及設備長申辦預約器材後,持本人之員工證於規定時間內至社長及設備長登記借用。

​(二)借用及歸還時間

  1. 器材之借用與歸還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08:30~下午17:00,重要活動不受此限,如歸還期限為例假日,可於學校上班第一日中午前歸還。
  2. 器材清點時間為期中、期末考試,器材不予外借。
  3. 寒暑假期間,另行公告。

​(三)器材損毀與賠償

  1. 借用器材應確實清點數量與檢查器材之完整,歸還時如有損毀應照維修之價錢賠償。
  2. 借用器材歸還時如有損毀導致無法維修及使用,應照市價、購入金額之價錢賠償。
  3. 借用之器材如屬精密器材如喇叭,歸還時如有故障經課外活動組送修後,由維修公司開立證明確定為人為破壞者,應照維修價賠償之。

(四)其它

  1. 器材之借用需於限期內歸還,逾期歸還者,暫停借用權利一個月。
  2. 一般器材之借用,每次以不超過一星期為原則,且不得連續申請;桌遊等器材之借用以二日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須以專案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借用。
Chinese, Traditional


Main menu 2

Page | by Dr. Rad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