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Navigation

組織章程

社團簡介

運動拳擊社

運動拳擊社,為培養本校學生之武德修養與格鬥技能,且培育本校拳擊選手,我們積極成立了:銘傳大學運動拳擊社,希望二校區(桃園校區、成功校區)的學生能夠一同加入,共同浸沐在追求武技卓越的汗水,且為本校格鬥人才培育、武術精神之發展共同努力。

 

 

活動部份:

1.      每學年的武術、搏擊性、拳擊比賽

2.      每學期安排隔宿集訓

3.      每學年比賽後的慶功放鬆聚會
 

社課時間:

星期一、四晚上7:00~9:30

 

 

 

 

 

 

 

社團組織章程

運動拳擊社組織章程

﹝修訂於101年11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依據本校學生自治會公佈之學生社團活動通則,成立運動拳擊社,屬於體能性社團。
 

第 二 條:本社依中華武術運動拳擊協會之散打活動宗旨定名為﹝運動拳擊社﹞,並簡稱為﹝拳擊社﹞。

 

第二章  組織

第 一 條:本社以社團大會為最高權力,由現任全體社員組成,所決議事項除重大變故不得更改。

第 二 條: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總務長一人、公關組長、美宣組長及器材組長各一人。

第 三 條:社團幹部由社員大會選舉,任期一年。

第 四 條:社    長:平時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副 社  長:平時幫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因故不能視     事時,由副社長互推一人代理社長職務。

 

第三章 各組執掌

第 一 條:社長具召開社員大會選任及免除幹部之權。

第 二 條:社長平時管理社務,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員。

第 三 條:副社長需協助社長掌理社務,社長因故不在時,需代理社長之職務。

第 四 條:器材組:負責檢查及整理社團器具。

第 五 條:美宣組:支援活動海報的策劃以配合各項活動。

第 六 條:公關長:負責對外招收新社員。

第 七 條:財務長:控管社團經費,詳實記載及公佈社團財政之運作。

第  八  條:各組組長任期為一年。

 

 

第四章 入社規章

第 一 條:凡本校學生及老師對拳擊有興趣,且經入社申請審核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 二 條:凡有相關搏擊經驗者或是體能優異者,優先錄取。

第 三 條:社費繳交須由社長或財務長收款,收款人須於社費繳交計表上簽名及寫上日期以示負責。

第 四 條:無特殊原因,社費不予退還。

第  五 條:每學期需繳交社費新台幣三百元整,並於當學期期中大會前繳交完畢,不合規定者,不予提供校外比賽機會。

 

第五章   會議與任務

第  一  條:本社團之各項會議由社長召集及主持,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  二  條:會議之任務如下:

Ø  檢討重要工作之執行情形,並做具體改進。

Ø  策劃相關活動之舉辦,並分配各社員之工作。

Ø  商討各項計劃工作之困難度,並謀解決辦法。

第  三  條:社員大會每學期由社長期初、期末定其召開,目的為簡介當學期活動內容、幹部介紹、重要事項報告及討論、表決任免幹部。

第  四  條:若經基本社員二分之一連署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議案討論以共識決為原則,以出席代表不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紀錄後,使得決議。

第  六  條:每次活動前需辦籌辦會,活動結束需舉辦檢討會。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  一  條:本社團經費來源如下:

Ø  由本校補助社團活動及舉辦課外活動之經費。

Ø  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

Ø  全體社員繳交之社費。

第  二  條:本社團各項活動總召,可於活動前持活動企劃及預算表向社團提出活動經費預借,金額上限為活動總預算百分之三十。

第  三  條:活動經費預借須於活動後六周內將預借款項金額還清,逾期者每週追加百分之一利息,如遇特殊狀況無法在期限內還清者,須於六周內招開會議討論。

第  四  條:社團經費申請須提出法定合格之收據或發票,經社團幹部核准後向財務組長領款。

第  五  條:社團經費須維持新台幣伍佰元以上,供小額經費申請使用,此經費不得供給預借款項。

第  六  條:本社社員享有借用社團器材之權利。

第 六 條之一:借用期限以一星期為上限。

第 六 條之二:需借用超過一日者(即非當日歸還)需抵押學生證。

第 六 條之三:社團活動需使用器材時,則以活動使用為優先。

第 六 條之四:未如期歸還者,將繳納罰金五十元。

第 七 條:友社活動如需器材支援,應提出活動企劃並填寫器材借用表。

第 七 條之一:借用期限為活動日前一週至後一週。

第 七 條之二:借用者需抵押個人證件乙張。

第 七 條之三:器材使用日如與本社活動相衝突時,以本社使用為優先。

第 七 條之四:器材歸還時詳實檢察,如有損壞或遺失則視情況賠償。

第 八 條:經費之使用除照預算執行及按學校規定辦理報銷外,年度終了應向全體社員公開微信。

 

第七章  附則

第 一 條:本辦法中所謂一年者,均以社團交接日為準。

第 二 條:社員大會應於期初公告,並於會議招開一週前由副社提醒通知。

第 三 條:本社團如需校外機關洽辦重要事宜,應報請以學校名義,正式對外行文。

第 四 條:本章程由擬定之,經課外活動組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Chinese, Traditional


Main menu 2

Page | by Dr. Rad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