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1-1 組織章程總則

 

第⼀條 社名

本社定名為「臺北銘傳⼤學熱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條                                                                     修訂日期114/5/1       

宗旨

本社宗旨為「推廣熱舞文化,為就讀臺北銘傳大學熱愛舞蹈或是對於跳舞有興

趣的同學可以加⼊這大家庭本社會提供由專業老師指導的社課和一學年度舉辦

小型 、大型成果發表會激發學生對舞蹈藝術的熱情與創意,希望由此提升社員

的舞蹈技巧和學習如何在社團內學習到團隊合作精神。」

第三條 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銘傳⼤學校區(台北市中⼭北路五段 250 號)。

第二章 社員資格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社員資格

就讀本校之在學⽣皆有⼊社資格,認同及願⼒⾏本社宗旨,依本章程所定之相

關規定,並辦理⼊社⼿續,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權、表決權及提案權。

(三)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社員優惠活動費用(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社員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各款義務:

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宣揚本社宗旨、維護本社聲譽。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本社章程舆通過之決議案。。

(五)如期繳交社費

(六)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與⼯作。

第⼆章 社員組織

第⼀節 社員⼤會

第七條 成員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

執行之。

第八條 最⾼權⼒機構

本社以社員⼤會為最⾼權⼒機構,其議決案結果為最⾼原則,幹部會議議決案

不可牴觸,牴觸者無效。第九條 召開頻率

社員⼤會每學期⾄少召開⼀次,由社⾧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數的五分

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會臨時會議。

社員⼤會應有全體社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式除重⼤提案⾄少應經

出席社員三分之⼆以上同意外,⼀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節 社⾧

第⼗條 任期

(⼀)本社設社⾧⼀⼈,由社員直接選舉產⽣,任期⼀年,得連選連任。

(⼆)前項任期⼀年謂新學年開始⾄該學年結束。

(三)因罷免案或社⾧因故無法繼任時,新選舉出之新社⾧任期為該原社⾧之

任期屆滿為⽌,不受第⼀項的任期⼀年影響。

第⼗一條 被選舉資格

本社社⾧候選⼈資格如下列各款:

(⼀)凡本社之社員均具有社⾧候選⼈之資格。

(⼆)社⾧候選⼈必需由社員⼗⼈以上之連署推薦,或由現任社⾧提名及社員五

⼈以上之連署推薦,始 得競選社⾧。

第三節 副社⾧

第⼗二條 任期

本社於社⾧之下設副社⾧⼀⼈,任期⼀年,新社⾧可重複聘任之。得依社團所

需適時增補。第⼗三條 資格任⽤

副社⾧由社⾧遴聘本社社員產⽣,對社⾧負責。

第四節 職務分組

第⼗四條 組別

本社設正副社⾧、執行秘書長、活動長、總務長、美宣長、公關長、⽂書長、

器材長、教學長、攝影長等⼗一組,每组設組⾧⼀⼈及組員若⼲⼈。上述之各

組為常設性組織,但社⾧得依社團需要經幹部會議同意後增減組別。

第⼗五條 職責內容

(⼀) 社⾧:規劃社團運作,協助各幹部完成社團相關事務、具領導能⼒、第

⼀時間告知社團資訊、主導幹部會議的討論。

(⼆) 副社⾧:處理突發狀況,負責與社⾧協調和建議社團的規劃及運作。

(三) 執行秘書長:辦活動之時、社團⼤⼩事,負責與學校接洽、並完成給校

⽅的公⽂。

(四) 活動長:修改活動企劃書、規劃社內活動、設計活動項⽬、共同討論

社團事務。

(五) 總務長:社團費⽤紀錄、完整學年預算規劃、開收⽀清楚分明、定期

向社內會報社會的⾦錢流向。。

(六) 美宣長:負責社團任何活動相關之美宣品、參與活動討論、與公關合

作經營社群帳號。。

(七) 公關長:社內及社外聯繫的橋樑、幫助社團得到涉外資源,與外校保

持良好關係、經營社團之社群帳號。(⼋) ⽂書長:將每次開會事宜詳細記錄、包括⼈員出缺席、負責社團⽂字相

關處理,與活動⾧共同討論。

(九) 器材長:管理社團財產之設備,清楚記錄數量及狀態。

(⼗) 教學長:學弟妹與⾧姊的橋樑,觀察學弟妹需求,和社團幹部共同討論

之。

(十一) 攝影長:拍攝活動各組所需宣傳照、驗收時拍攝驗收影片、以及表演

時拍攝各組照片影片

第五節 其他

第⼗六條 指導⽼師及顧問

為應本社發展之需要,本社得聘任指導⽼師及顧問若⼲⼈,就其學識及經驗對

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指導⽼師、顧問由社⾧提出名單,經幹部會議決議後,

聘任之。

第三章 職權

第⼗七條 社員⼤會職權

本社社員⼤會之職權如下列各款: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與罷免社⾧。

(三) 議決預算及決算。

(四) 對本社提各項建議案。

(五) 變更社名、社團組織。

第⼗八條 社⾧職權

(⼀) 對外代表本社發⾔。(⼆) 對內督導各組之職務與⼯作推⾏,綜理本社社務。

(三) 公布會議決議案,並執⾏決議案。依章程召開社員⼤會、幹部會議。

第十九條 副社⾧職權

(⼀) 本社副社⾧負責協助社⾧推動社務。

(⼆) 訂定社團⾏事曆。

(三) 社⾧不能視事時,由副社⾧代⾏社⾧職權。

第⼆⼗條 活動組職權

(⼀) 本社活動組負責辦理各項活動。

(⼆) 擬訂活動企劃,辦理保險,租借場地。

(三) 於活動後缴交檢討書,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事務。

第⼆⼗一條 總務組職權

(⼀) 負責管理本社財物、經貨收⽀帳⽬統計

(⼆) 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事務。

第⼆⼗二條 美宣組職權

(⼀) 負責活動海報製作、宣傳⼯作、社刊编輯、各項活動之攝影。

(⼆) 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事務。

第⼆⼗三條 公關組職權

(⼀) 負責校內、校外各有關單位、學衡團體、社團團體、基⾦會、贊助廠商

等聯聚、接洽。

(⼆) 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事務。

第⼆⼗四條 ⽂書組職權

(⼀) 負責社內⾏政⽂書,對外⾏⽂。(⼆) 各項活動與會議之記錄及整理相關檔案資料,及其他相 關未載明之⾏政

事務。

第⼆⼗五條 器材組職權

(⼀) 負責社辦之整理,社團器材、社產之清點、整理、保管、借⽤。

(⼆) 器材之建檔、購買、編 錄、保管及借閱事宜,活動場地之管理。

(三) 活動器材之準備,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事務。

第⼆⼗六條 教學組職權

(⼀) 負責依本學期⽬標擬定教學計畫,並與授課者接洽相關事宜。

(⼆) 安排上課時間、地點,於活動後缴交檢討報告及其他相關未載明之⾏政

事務。

第⼆⼗七條 攝影組職權

(一) 負責拍攝各活動各組宣傳照

(二) 負責拍攝各活動過程中表演之影片以及各組照片

第四章 會議

第⼆⼗八條 會議

本社社團會議分別如下列各款,除以下之三款會議外,社⾧可依社團需要⾃⾏

召開其他會議:

(⼀) 社員⼤會。

(⼆) 幹部會議。

(三) 活動⾏前會議。

第⼆⼗九條 社員⼤會

本社社員⼤會由社⾧召開並擔任會議主席。 社⾧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副

社⾧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副社⾧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時,由組⾧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如社⾧、副社⾧、組⾧均因故無法召開或擔任

時,由社員⾃⾏推派資深社員⼀⼈代理之,唯不可違反本社章程。

第三十條 會期與開會條件

本社社員⼤會每學期⾄少召開⼀次,每次時數不得少於⼀⼩時,必須由應出席

社員五分之四以上之 ⼈數出席始得召開;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會。前項應

出席⼈數為全體社員⼈數扣除正式請假⼈數為之。

第三⼗ㄧ條 臨時社員⼤會 本社臨時社員⼤會之召開由幹部會議決議召開,或

由社員三分之⼀連署提案召開。當社⾧收到提案 後,公告三天,並於兩週内召

開臨時社員⼤會,如遇不可抗⼒之因素,可延期⼀週,唯不可超過⼀個⽉。 開

會條件同本章程第⼆⼗九條唯開會時數不限。

第三⼗二條 幹部會議

本社幹部會議視需要由社⾧隨時召開之,幹部必須出席三分之⼆始得召開。

第三⼗三條 活動⾏前會議

本社活動⾏前會議視需要由活動負責⼈隨時召開之。

第三⼗四條 會議記錄

所有會議召開必須有專⼈製作會議記錄,並須經主席過⽬簽名,始得完備,具

會議效⼒。

第四章 選舉、罷免、表決第⼀節

選舉

第三⼗五條 選舉之⽅法本社選舉⽅法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式⾏之;唯必要時可採責任制

之記名投票⽅式⾏ 之。

第三⼗六條 選舉社⾧

本社社⾧選舉於該學年第⼆學期结束前,由社員⼤會選舉出下⼀屆社⾧,若因

不可抗⼒之因素影 響,最遲於第⼆學年開始前選出。 社⾧因罷免案或因故無法

繼任⾏使職權時,應於兩週內由副社⾧召開臨時⼤會,重新選舉新任社 ⾧。唯

原社⾧任期只剩兩個⽉時,由副社⾧代理其職務⾄任期屆滿結束,不再另⾏選

舉。

第三⼗七條 當選條件

本社新社⾧之當選採社員⼤會出席⼈數之投票表決,⽽獲得出席⼈數表決三分

之⼆同意後,任命 之。

第⼆節 罷免

第三⼗八條 罷免之⽅法

本社罷免之⽅法以普通、平等、直接、責任制記名投票⽅式⾏之。

第三⼗九條 罷免社⾧

本社社⾧之罷免每學期均可⾏之,唯必須在社員⼤會始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

通過,該學期不得再重提罷免案。

第四十條 同意罷免條件

本社社⾧之罷免案須經本社幹部四分之三提議,或社員三分之⼀連署提議,始

得召開臨時社員⼤會 表決。經社員⼤會出席⼈數表決四分之三同意後始得罷

免,於罷免同意後三⽇內停⽌職權,由副社 ⾧代理社⾧職務,⾄選出為⽌。前項之臨時社員⼤會由副社⾧收到提案後,公告五⽇,於兩週內召開,不受本章程

第三⼗⼀條之約束。

第三節 表決

第四十一條 表決之⽅法

本社會議表決可採下列各款⽅式:

(⼀) 舉⼿表決。

(⼆) 起⽴表決。

(三) 唱名表決。

(四) 記名投票表決。

(五) 無記名投票表決。

(六) 前項各款表決⽅式,除表決案有特別規定表決⽅式外,由主席視表決案適

合之表決⽅式。

第四⼗二條 議案表決

本社會議提案、建議案表決,必

須會議出席⼈數超過三分之⼆

以上之同意,始為通過成為有效

案。 除有特別明定之提案、建

議案不受本條第⼀項通過⼈數

規定外,其餘各項提案、建議

案,均受本條第⼀項約束。

第五章 經費

第四⼗三條 經費來源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列各款:

(⼀) 本社社員缴交之社費、活動費⽤。(⼆) ⾮社員繳交之活動費⽤。

(三) 本校社團補助經費。

(四) 其他收⼊費⽤。

第四⼗四條 社費

本社社員缴交之社團費⽤⾦額、⽇期,由社員⼤會訂定之,⼊社費⽤只收取⼀

次,本屆收費⽅式如下:

早⿃報名

(⼀) 個⼈報名 3200 元/⼈

(⼆) 三⼈團體報名 3000 元/⼈

⼀般報名

(三) 3500 元/⼈第四⼗五條

公佈

本社收⽀經費帳⽬於交接前整理妥善並公告之,於每學期結束前最後⼀次社員

⼤會提出報告,並得視需要隨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五條 辦事細則

本社各項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另定之。

第四⼗六條 組織章程

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學法牴觸者無。

第四十七條 原則 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

社員權利和聲譽。第四⼗八條 修改⽅式

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以上連署提案,經社員⼤會決議

修改之。或先由幹部會議開會決議之後,送社員⼤會追認,始得修改。

 
Chinese, Tra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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