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日期:112/10/17
1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台北銘傳熱舞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輔導活動辦法訂定之
本社團定名為「熱舞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本社基於培養本校學生服務人群之熱忱及身心健全人格,並
提供全校學生更多戶外活動及假日休閒之機會,鼓勵學生從
事社會服務,藉以發揮領導能力、增進服務經驗。本社之任
何活動不得違反前述宗旨。
本社團成立宗旨為:「推動舞蹈文化並提供學習之管道。」
並注重於HIPHOP、WAACKING、POPPING、LOCKING、BREAKING
、DANCEHALL六種舞風。
第三條
本社設於銘傳大學台北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以下入社手續為
本社社員:
l 經本社團報名手續或甄選資格
l 繳交社費。
本社團有下列情形者,予以退出社團。
l 本人申請,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l 無故缺席應參與會議達五次以上者。
l 對於任何活動形成嚴重阻礙之成員,經社團大會
投票過三分之二者
l 嚴重違反本社章程、宗旨或國家法令經查證為屬實者。
l 嚴重違反校規而記大過以上者。
l 嚴重破壞社團名譽之查證屬實者。
凡經以上遭除名之社員,不得於同一學期申請入社。
情節重大者之社團參詳後,於學業期間內不得入社。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l 行使選舉權。
l 參加本社舉辦之活動。
l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須盡下列義務:
l 參加及宣揚本社活動。
l 維護社團資產。
l 遵行社內決議。
l 定期繳交社費。
第三章 社團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日常事務
由幹部會議決議執行。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l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l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規劃且召開,必要時
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之。
社員大會應有五分之四以上之社員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
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
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有副社長遞補之;副社長缺位時,由其他各幹
部負責決議事項,並召開社員大會討論遞補人選。
第十一條
本社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必舉行一次社員大會並改選各幹
部。並於次年度初進行移交動作。
第五章 組織及幹部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前一屆學長姐
召開社員大會選出且參與人數須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
l 社長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幫助副社長之社內事務。
2. 任免幹部及指揮各幹部,以維護工作效率。
3. 社長有行使撤換幹部之權利。
4. 處理其他臨時有關事務及重大決議
5. 依本章公布各項細則。
l 副社長之職權:
1. 負責社內事務及於有必要時協助社長對外事務。
2. 統籌及領導本社一切活動。
3. 任免幹部及指揮幹部,以維護工作效率。
l 執行秘書之權限;
1. 協助社長及副社長處理與學校行政之細項。
2. 幫助各幹部執行相關事宜。
3. 若社長及副社長因故無法執行權限,執秘得代理之。
l 教學長
1. 於社團時間指導及帶領新生進行活動。
2. 排定各項練習及社課活動之策畫與執行。
3. 各舞風舞碼之進度督促。
4. 其餘有關教學組織負責之工作。
l 美宣長
1. 負責各項活動之美宣海報設計與美編工作。
2. 社內環境美化及各項活動之場地布置。
3. 負責籌畫社服樣式。
4. 其他相關文宣、美宣之工作。
5. 分配其組員共同進行組內工作。
l 總務長
1. 負責財務收支、帳目審查報核等事項。
2. 管理社團經費收支並定期公布帳目項款。
3. 擬定各活動之收據結算辦法並報核工作。
4. 有關社團之金錢收支;如緊急狀況,必經社長同意
若有損失,則為總務長承擔
5. 負責社內所缺物品添購。
6. 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l 文書長
1. 負責記錄本社各項資料及活動內容抄寫
2. 定期會議召開通知。
3. 蒐集本社活動之完整過程。
4. 文件收發繕印歸檔保管。
5. 其他有關文書組處理事項。
l 器材長
1. 負責採購、保管及洽借所需器材,
2. 管理社團所有器材並定時清點、補充、維修。
3. 訂定器材對外之租借及對內借用之辦法。
4. 負責社團資產維護保管之責任。
l 公關長
1. 社團資源擴展、服務性社團資料蒐集。
2. 負責各項活動對外聯絡之工作。
3. 舉辦與校內外各社團聯誼及交流活動。
4. 負責有效來函之回應與對外函件之發布。
5. 本社各項活動依率由各幹部策劃執行。
l 攝影長
1. 負責在本社大小活動拍照及攝影。
2. 負責編輯照片影片及修圖。
第十三條
本社為維護社團發展,經幹部會議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四條
本社設有指導老師一名、各舞風任課老師兩名,顧問若干
名、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執行秘書一名、總務長兩
名、文書長一名、各舞風教學長十三名,美宣、活動、器
材、公關、攝影等五大組,每一組長各兩名。
第十五條
凡卸任幹部皆有擔任本社榮譽顧問之權利。
第十六條
凡上列所提之幹部,皆由上一屆幹部提名討論得出,任期
一年,連選不得連任。
第十七條
各幹部之罷免應由社員組織或其餘幹部發起臨時社團大會
,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社員通過,
即得罷免改選。
第七章 會費收退方式
第十八條
會費費用原價由當屆各幹部發起社團大會決定之,繳清會費即可參與社員於學業期限
內任何有關社團之活動。以下為不同需求而訂定之收費規
則。
l 三人團報在時間規定內得享有優惠價。
l 若只上社課則以單堂為單位計算,一堂新台幣三百整。
l 只參與教學所領導之練習活動,以一學期為單位記之,
一學期新台幣五百元整。
l 交換生或研究所之學生,以一學期為單位,一學期新台
幣一千元整。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於112年10月17日修訂,由社團幹部會議修訂而成,預計在桃北銘聯合期末舞展後決議幹部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