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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魔術社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魔術社」,簡稱「魔術社」。

第二條        本社為增進本校師生對於魔術相關知識的正確認識,始之明瞭魔術是一      門專業的技術與藝術,為促進生活與魔術的交集,故發起設立魔術社。

第三條        本社址位於校本部。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報名入社後即為臨時社員,待實際參與社上活動及服務工   

        作,且於規定時間內繳交社費後,始為永久社員。(以下所稱社員皆為      永久社員永久社員)

第五條  本社社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社員大會。

  二、選舉罷免社長。

  三、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社所提供之服務。

  四、了解本社之運作狀況。

  五、其他社員得享之權利。

第六條  社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繳交社費,第一屆社費酌收為新台幣五百元整。第二屆後之社費由社員大會共同決議之。

  三、參與本社所推行的各項活動及服務工作。

  四、協助社務的運作,並維護社譽。

  五、未熟練前不作表演,永不無代價公開魔術的秘密。

  六、要以正途發展魔術。

第七條  社員有發揚本社精神之重大事蹟者,得由幹部會議採取適當獎勵措施,        並予以表揚。
第八條  社員有損及社譽或以本社名義私自從事利己活動時,經幹部集會討論,        得以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體系

        -社長、副社長、公關、美宣、總務、顧問四組。

第十條        社長任期一年,由現任幹部及全體社員共同投票選舉。

第十一條 社長之職責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企劃活動及協調幹部運作。

  二、向審核評鑑單位提交學期行事曆,預算結算及會務報告。

第十二條 副社長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處理社務。

  二、社長不克視事時,由副社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 各幹部之職責如下

  一、公關:負責本社對外及對內之洽商、表演及交流事宜。

  二、美宣:負責本社包括社團活動訊息之宣傳及年度評鑑等事宜。

  三、總務:負責本社財政事宜及採買道具。

四、顧問:擔任者為魔術社之資深者,其職責為協助社團之運作及魔術之指導。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為全體魔術社社員。所有活動皆應於一週前提出計劃案,交   000000000由社長審核,並提交社員大會追認,於活動後應連同活動記錄,檢討000000000記錄等。

第十五條 社長於每學期最後一次社員大會向社員報告本學期之結算。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社經費(以下簡稱社費)來源主要為社員繳交之入社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校友、社友及熱心人士之贊助。

  四、有關單位之補助。

  五、其他。

第十七條 每學期最後一次社員大會前之適當時間為結算日。

第十八條 本社遇經費短缺時,經社員大會決議後,得向社員增收社費。

 

第五章  社員大會及決議方式

第十九條 社長對於本社之營運策略,應提交社員大會議決之,表決方式採相對          多數決。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應由社長召開,並由社長擔任主席。凡經本社全體社員十分          之ㄧ以上連署者,社長即應如請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社員清冊上明定人數之三分之              二。

第二十二條 前項之清冊,應於每學期結束前進行調查,並進行造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施行之:

  一、由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      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二、由社長提案,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始得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社之所有運作,應按本章程進行之。

第二十五條  所有附屬之子法,皆不得有違反本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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